公正办案要以查明事实为基础。只有对一个案件做到情况明了,才可能给出准确的定性和判断。情况明了,简要说来就是还原真相,是指法官对一个案件的本来面目做到了然于胸,对每一个证据的真实性都做到确信无疑。而了解案件的本来面目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须要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查明相关事实真相。案件事实真相,有些通过开庭、举证、质证,就能查清。而有些案件的真实情况,仅通过开庭是难以查清的,这就需要法官依职权进行庭外调查。法官依职权调查,本来是法律和司法政策的明确规定,可在审判活动中,有些法官片面理解和追求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只强调通过开庭获取法律事实,而对于判案需要、庭审未能查清且需要查清的客观真实,却以“法官审案要依据法律事实”为口实,而不愿花时间调查清楚。一个案件如果在只查清部分事实的情况下,就简单下裁判,往往难以裁判公正,易引起当事人不服,上诉、申诉甚至信访。因此,法官在审案中应尽可能通过调查研究,使客观真实成为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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