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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包黑炭

[求助]雅安荥经建国以来最大的见义勇为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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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6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谭安全在遭到韩孝良、钟家兵、王磊等人撞、杀的阶段,谭安全是一个被杀的受害人,为了制止杀人而实施反击的任何行为都是法律规定的终极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10-2-6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谭安全在遭到韩孝良、钟家兵、王磊等人撞、杀的阶段,谭安全是一个被杀的受害人,为了制止杀人而实施反击的任何行为都是法律规定的终极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10-2-6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商勾结!官官相护的结果啊!

发表于 2010-2-7 09:26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2-8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案应该是正当防卫!检察院定‘故意杀人’不妥!

发表于 2010-2-8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撞,互用刀砍,哪一个不是要人命的!!!!这是什么性质的!
判决书在叙述案情时只是叙述了被告方的情 ...
西西里江 发表于 2010-1-24 13:23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有道理!

发表于 2010-2-8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理智的人都知道,在这场打斗中,如果谭安全不进行自我本能保护,谭安全就会被砍死,而且,故意杀人应该有主观故意、有预谋、有杀人的目的,这些要件谭安全都不存在,如果是故意杀人,为什么不在第一次见到王磊的时候就下手?他只是意图制止王磊等人的行为,为了自己免受侵害!我觉得这里有个故意或不故意特别应该引起注意!!这是判定案件性质的最大因素!!

强烈希望这篇帖子不要沉下去,让更多的人看到,让有关部门领导看到!尽管还谭安全等人的清白!!为了正义,我们身边的好人却得到了什么???!试问,谁还敢正义?还有何正义可言?可能全社会都会变的越来越冷漠!!

 楼主| 发表于 2010-2-8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开车撞,互用刀砍,哪一个不是要人命的!!!!这是什么性质的!
判决书在叙述案情时只是叙述了被告方的情况,而对谭这一方轻描淡写,这是挑选性表述!!!!!
法院怎么啦!!!!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谭安全是一个被杀的受害人,为了制止杀人而实施反击的任何行为都是法律规定的终极防卫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表于 2010-2-9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2-9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5]    那个谭安全还真是冤枉哦!如今的社会现实就是这样,有钱有势的完全不把老百姓放在眼里,像这个谭某属于见义勇为为百姓出头的,而且还是被迫自卫,就不应该受处罚嘛!强烈谴责韩某等以势压人的社会败类。还社会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0-2-9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跟进···

发表于 2010-2-9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述《雅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三页第12行至20行:fficeffice" />

被告人钟家兵在得知后,与被告人韩孝良等驾驶川T62098皮卡车到古城大酒店。韩孝良先驾驶皮卡车欲撞击站在酒店门外的谭安全,在谭安全躲闪开后,韩孝良、钟家兵、王磊、与谭安全追欧中、谭安全用匕首剌(la)中王磊胸部随后聚集在酒店大厅的彭锐、邹荣、廖东、彭宇、手持砍刀与吴建、洪飞、郑敏从大厅内冲出将韩孝良追砍倒地,将钟家兵追离场。

发表于 2010-2-9 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剌’=‘刺’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2-11 00: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但该案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判了、在没有主要证据的情况下判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2-11 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墨子说:国之将亡,必有七患 国防之患:不修国防 大兴宫殿 粉饰太平 外交之患:大敌当前 外无盟友 孤立无援 财政之患:分配不公 铺张浪费 穷尽民用 内政之患:仕皆渔私 修法禁言 不问国是 国君之患:闭门自大 标榜先进 坐以待毙

发表于 2010-2-1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谭是正当防卫,为了夺刀手筋都被割断,这件事很显然对方想致他于死地,他是为了正义,但愿他能早日重见阳光!但愿政府不要抹杀了正义之人。

发表于 2010-2-11 1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0-2-12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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