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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包黑炭

[求助]雅安荥经建国以来最大的见义勇为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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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雅安检察院和雅安法院对谭安全左右手的手筋、手指都不同程度的被刀割断,臀部等身体多处被刀杀伤和钝器所伤的客观事实避而不谈?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和雅安法院一样 ‘不同意鉴定’;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掩饰不了事实真相的存在!





 楼主| 发表于 2010-4-16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定谭安全‘故意杀人’法理难容!!

发表于 2010-4-17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法官究竟站在什么位置!

发表于 2010-4-17 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和雅安法院一样 ‘不同意鉴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但掩饰不了事实真相的存在!

以下证据可以推断足以认定王磊不是谭安全所杀:
      
1、公安起诉意见书“韩孝良下车手持刀具同王磊、钟家兵一道和谭安全一人发生扭扯打斗”;

2、众多证人证明从大厅冲出的人员没有人杀过王磊;

3、谭安全的供述他在被围杀时持单刃折叠刀乱晃,与法医鉴定‘王磊左臂膀刀伤为单刃刺器所伤’一致。
     
4、谭安全背部的刀伤和王磊致命刀伤均为2.5cm;韩孝良当天拿的约50cm的砍刀,可以排除王磊系被韩孝良所杀的可能;

5、那当天和王磊打在一起的就只有钟家兵和谭安全,谭安全后背骶部和左殿部的伤能排除谭安全自杀的可能;钟家兵承认是他杀了谭安全左殿部一刀。


6、那在没有第三个人与第三把刀出现的情况下,王磊左胸的致命伤就只能是在晚上钟家兵杀谭安全时杀了的!

也就是说:王磊系被钟家兵所杀!谭安全不是刺杀王磊致他死亡的凶手!定谭安全‘故意杀人’法理难容!!

发表于 2010-4-17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鉴定。

发表于 2010-4-17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关注   新兵报到啊:D

发表于 2010-4-18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公平正义   支持

发表于 2010-4-18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支持

发表于 2010-4-20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北京去告他们!

发表于 2010-4-20 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到北京去状告雅安公检法!

发表于 2010-4-20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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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1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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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2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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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和雅安法院一样 ‘不同意鉴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但掩饰不了事实真相的存在!

一、以下证据推断、认定王磊不是谭安全所杀
1、公安起诉意见书韩孝良下车手持刀具同王磊、钟家兵一道和谭安全一人发生扭扯打斗

2、众多证人证明从大厅冲出的人员没有人杀过王磊;

3、谭安全的供述他在被围杀时持单刃折叠刀乱晃,与法医鉴定王磊左臂膀刀伤为单刃刺器所伤一致。
4、谭安全背部的刀伤和王磊致命刀伤均为2.5cm;韩孝良当天拿的约50cm的砍刀,可以排除王磊系被韩孝良所杀的可能;
5、那当天和王磊打在一起的就只有钟家兵和谭安全谭安全后背骶部和左臀部的伤能排除谭安全自杀的可能;钟家兵承认他杀了谭左臀部一刀;
6、那在没有第三个人与第三把刀出现的情况下,王磊左胸的致命伤就只能是在晚上钟家兵杀谭安全时杀了的!
也就是说:王磊系被钟家兵所杀!谭安全不是刺杀王磊致他死亡的凶手!

发表于 2010-4-25 17: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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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政法部门的目的是保韩氏兄弟,

发表于 2010-4-26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温家宝总理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发帖际遇]: 观音从辣妹网店买TT,花了金钱18元.

发表于 2010-4-26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4-26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古论今话正义,
良除暴百姓扬。
勾结害忠良,
视法律出冤枉。
大恶疾是官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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