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四川手机报

最高法征求意见:健身、美容、教培等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

[复制链接]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1
本来就应定性为欺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1
赞成,很好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2
这才好多点,能不能把A股的判死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2
诈骗不就是利用他人的无知或信任是他人蒙受损失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2
支持!最髙检。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3
同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3
怎么解决消费者的问题才是关键,处理跑路的都算后者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3
直接入刑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3
还需要拟吗?这些很明显构成了欺诈行为啊!卖东西的缺斤少两同样也属于欺诈行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4
抓住了钱花完了还不是一样没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4
支持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4
诈骗罪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4
同意,保护老陌性利益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5
同意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5
这就是纯粹的欺诈!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5
要锁定实际经营者,而不是只查法人,现在太多职业背债的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5
对于那些跑路了但是却找不到人杳无音讯的,应该追责工商管理部门,追责场地出租人。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5
应该追责到底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6
不能以偏概全,在调查清楚,如果是预谋资金已经出现问题还要执行预收款那肯定诈骗,如果正常经营资金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且有赔偿意愿应该民事纠纷处理。任何情况法人代表都必须不能失联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24-6-6 19:57
诈骗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