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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蒙山袍哥

管闲事终身残疾 进监狱被判无期 质疑今日司法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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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7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动苍天终有报...
发表于 2010-3-7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感动苍天终有报...

发表于 2010-3-8 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伤心

发表于 2010-3-8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拜读了楼主的“啼血之作”后,本人义愤填膺,只感此案的确太多蹊跷之处,无法让人心“释然”。我认为,此案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基于正当防卫造成他人伤害并最终因其未予及时救助此种伤害而导致死亡的,此种伤害行为就不能成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先行行为。
      此案中,谭安全是在身中数刀的情况夺刀自卫,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动机,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因为,谭安全在身中数刀的情况下,只可能有一种意识,就是“自保”,而“自保”的意识才是此案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谭安全对王磊死亡的结果即不持希望的态度,也不抱有放任的态度。

发表于 2010-3-9 0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拜读了楼主的“啼血之作”后,本人义愤填膺,只感此案的确太多蹊跷之处,无法让人心“释然”。我认为,此案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基于正当防卫造成他人伤害并最终因其未予及时救助此种伤害而导致死亡的,此种伤害行为就不能成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先行行为。
      此案中,谭安全是在身中数刀的情况夺刀自卫,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动机,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因为,谭安全在身中数刀的情况下,只可能有一种意识,就是“自保”,而“自保”的意识才是此案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谭安全对王磊死亡的结果即不持希望的态度,也不抱有放任的态度。

发表于 2010-3-10 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说公有理,婆说破有理。

发表于 2010-3-12 0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的水平太“高”了

发表于 2010-3-13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罪行法定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原则!

发表于 2010-3-23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那里来的公正?????????????????
发表于 2010-3-26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0-3-26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判防卫过当都好说。哎,悲剧啊!

发表于 2010-3-27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谭安全没有聚众 谭安全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监控录像韩孝鋻在大厅与谭发生抓扯的时间是20点43分46秒。

根据公安提供谭的通话记录,谭安全与邹荣通话是20点43分19秒。

谭安全与邹荣的电话是在抓扯打斗前打的,他供述并没有叫他们来打架,从谭的供述和姜仲远的询问笔录可以定论,双方抓扯后谭安全没有给任何人打过电话。

邹荣供述谭安全给他打电话也没有叫他来打架的意思,他是空手到古城酒店的。
邹荣到酒店时姜仲远正在劝双方,并将双方劝和,110警察也到场劝解。当时谭安全、邹荣等并没有去伤害王磊。如果仅凭谭安全给邹荣打过电话就定谭安全‘聚众斗殴’那谭安全确实太冤枉!

发表于 2010-3-27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诉机关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王磊系被谭安全刺杀致死。

1、 没有物证‘凶刀’。

公诉机关至今没有向法庭出示‘致伤王磊的刀具’,长宽不知;也没有作过“刀具”与致死王磊伤口刀具的同一认定;更没有谭安全的指纹。

2、谭安全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

从判决书中谭安全的供述是他在被围杀时持一把单刃“折叠刀”进行反击,是否伤到王磊至今不得而知;而法医的鉴定结论是王磊被“双刃利器”所伤。众所周知“折叠刀”不可能是双刃的,谭的供述和鉴定结论不能形成证据链。

3、没有血衣。

判决书中“DNA”鉴定结论,从谭的外衣、长裤、皮鞋上提取的血迹均为谭所留。

4、15个证人只有何林一人看见谭用匕首伤了王磊,且何林的证词也和王庆忠的证词相矛盾。
判决书中证人黄雄、王志勇、石林、何林、刘桦、王庆忠、吴学平、陈建云、宋华杰、覃云全、杨连伟等和何明城共15人除了何林陈述他亲眼看见谭安全用刀戳了王磊左胸部一刀外,其余证人均未亲眼所见谭安全用刀刺中王磊,证人王庆忠于2008年2月21日的陈述说, 虽然看见谭安全拿有刀,但未亲眼所见谭安全用刀刺中王磊。且王庆忠与何林的证词矛盾,王庆忠说谭安全‘是正握着刀’,何林看见谭安全是反握刀,这两个自相矛盾的陈述,且属于孤证,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看到谭安全持匕首刺中过王磊胸腹部的唯一定案依据!”这一认定与法律相悖!

5、不能排除王磊系被钟家兵和钟家兵以外的人误杀的可能。

钟家兵在打斗中刺中谭安全的背部,医院病历伤口为2.5cm,谭的衣裤,皮带上的刺口也是2.5cm;致死王磊的伤口宽度经法医尸检也是2.5cm, 因此谭安全背部那刀和致死王磊的那刀不能排除是同一刀具所刺的可能!不能排除王磊系被钟家兵或钟家兵以外的人误杀的可能。

发表于 2010-3-27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仅以何林孤证认定谭安全刺杀王磊致其死亡,那谭安全的行为也是在遭韩孝良开车撞击、被多人围杀的情况下的保命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那也是在姜老三把双方劝开、110警察劝解后20多分钟,韩孝良开车撞击谭安全、持刀下车与王磊、钟家兵一道围杀谭安全,当时谭安全脑海只有逃跑的概念,最多也只有自保的概念,根本不可能有‘故意杀人’的念头!

如果当天谭安全躲闪慢一点,也许被当场撞死;如果谭安全不用手抓住刀(手筋被割断),那死的也会是谭安全;如果没有邹荣等人从大厅冲出,打跑韩孝良、追跑钟家兵,那当天被杀死的一定也是谭安全。

发表于 2010-3-30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蹊跷的是整个庭审过程,公诉方虽当庭提交了证据,几十份证词法庭只给辩方20多分钟休庭时间浏览,没有对证据进行质证,

发表于 2010-4-3 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1号省法院的4位法官到雅安看守所,了解询问了谭安全并在雅安中院与谭的辩护人鲜志彬、扁斌进行了交流、

[发帖际遇]: 品性在成都论坛灌水,不小心把自家淹了,损失金钱15元.

发表于 2010-4-3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天理吗?

发表于 2010-4-5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4月1号省法院的4位法官到雅安看守所,了解询问了谭安全并在雅安中院与谭的辩护人鲜志彬、扁斌进行了交流;

估计高院会对谭的刑期大幅改判,但和谭的辩护人所要求的‘正当防卫’,仍有很大距离。

会见中,谭的辩护人再次向省高院提出了要求:对谭安全背部伤和王磊左胸致命伤做同一刀具的认定的鉴定,


并再次出示了谭被刺杀穿的衣、裤、皮带等物。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否同意鉴定yx是该案能否公正处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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