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拜读了楼主的“啼血之作”后,本人义愤填膺,只感此案的确太多蹊跷之处,无法让人心“释然”。我认为,此案应该属于正当防卫,在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基于正当防卫造成他人伤害并最终因其未予及时救助此种伤害而导致死亡的,此种伤害行为就不能成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先行行为。
此案中,谭安全是在身中数刀的情况夺刀自卫,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也不具备故意杀人的动机,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因为,谭安全在身中数刀的情况下,只可能有一种意识,就是“自保”,而“自保”的意识才是此案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说,谭安全对王磊死亡的结果即不持希望的态度,也不抱有放任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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