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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公开请求南充中级法院加快审查纠错,防止案涉犯罪人员畏罪潜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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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中级法院(2018)4013号案和(2019)30号案中涉及诈骗犯罪人员杨志发死了,其子畏罪潜逃,其余犯罪人员刘守孝、陈参、何云峰、王维登等法官均存在畏罪潜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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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20 14: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中仅有因涉黑恶畏罪潜逃的杨俊乃41岁。其父杨志发与至今仍然因为法院未及时纠错而逍遥法外的犯罪人员刘守孝、陈参、何云峰等,以及涉嫌枉法犯罪的王维登等一二审法院法官(除叶腾博乃80后)均乃60岁左右,面对涉及达到千万元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可达十年以上和十年左右的刑罚惩处…均具有畏罪潜逃的风险。令我非常担忧!恳请南充中级法院领导层和承办法官们高度重视,及时纠错和移送其等犯罪事实,防止案涉所有犯罪人员畏罪潜逃。谢谢!

发表于 2025-8-20 14: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5-8-20 15:0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到处都是监控,逃犯到那里都要被抓的。

 楼主| 发表于 2025-8-20 16: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年5月案涉诈骗犯罪杨志发之子杨俊畏罪潜逃,虽然经南充市公安局通缉至今未被捉拿归案。关于法院民事错判和案涉众多的犯罪人员的犯罪事实,我于去年12月25日所交南充中级法院125页《院长督办和纠错申请书》,2025年6月29日70页《院长审查和纠错申请书》及新证据,也经过原南充中级法院两次再审审查、督察室、审判监督庭、信访处、民一庭、民三庭及院领导…审查时间总共已经达到三年之久…现在仅需核实一下,即可确认判决错误和案涉众多人员的严重犯罪事实。因为本案犯罪人员都因为逃避十年后至现在均达到60岁年龄段,面对十年以上和十年左右的犯罪事实败露…极具畏罪潜逃的风险可能。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25-8-20 16:5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两案在法院错误将原本诈骗犯罪刑事案件用枉法裁判掩盖成民事案件判决作出后,西充县公安机关和南充市县检察院均介入侦查、调查、听证会,以《初查结论及建议》函和《信访案件移送及建议》函称判决不公和错误,建议法院重审纠错和证据复查,刑事立案决定书…现又发现阻止纠错和刑事推进的新的证据暴露出来…犯罪事实彻彻底底成为铁的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25-8-20 18: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新证据”,其实不是什么新的证据。其实就是一个由参与犯罪的律师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事实故意表述不清晰的一纸“作废上诉状”,且此表述不清楚的“东东”被法院判决和申诉审查中隐藏着的阻止我及时发现翻案,以及掩盖案涉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的“救命稻草”…此罪证过去是让我翻不了案的障碍,现在已由中级人民法院展示出来的“铁证”演变成了足以让过去的“睁眼说瞎话”连同此隐藏判决依据磊砌的虚假案件事实彻彻底底垮塌…成为做实本案中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人员犯罪事实的铁证…由现在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领导包案审查…

 楼主| 发表于 2025-8-20 20:0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作废上诉状”中的陈述事实也指的是与当时就发现是律师何云峰欲掩盖其在友兰造价虚构100多万元诈骗犯罪而在此伪证上违法确认的犯罪事实,故意混淆是非、文意表述不清,并不能证明出来王维登4013号案判决支持的证据事实而被曲解此文意表述事实,通过法庭上未将此举证质证等等违法犯罪方式隐藏着作为判决依据达到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结果,以及后来的阻止我在申诉中、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查明涉及犯罪事实时的“救命稻草”…可见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的手段中暗藏着的罪证。现在已经有当时2016年5月9日即因为被发现而及时纠正修改后的上诉状作为“新证据”于2025年6月29日提交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加上原西充法院2017年254号案查明事实、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查明事实…足以证明此采证违法犯罪…将案涉诈骗犯罪人员的诈骗犯罪事实做成了铁的犯罪事实。由此,也可根据此采证是取自于王维登等审理法官呢,还是申请再审中的审查法官等…无论谁的手,均明显构成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5-8-21 10: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离谱,再审纠错没商量。一,明知是假证据仍敢采信的,这不是误判能蒙混的。《刑法307条》帮助伪造证据,帮凶同罪跑不了。二,故意无视关键证据,搞喑箱操作的。《法官法46条》隐藏证据,行为越界必追责。三,判决与事实南辕北辙,程序混乱的。《民事诉讼法207条》判决离谱,再审纠错没商量。四,敢篡改庭审笔录,隐藏关键证据的。《刑法399条》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的直接入刑追责。…网传错案中的此四项必须纠错和追责情形,4013号案和30号案全部具备。

 楼主| 发表于 2025-8-21 14: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4013号案件中原告(诈骗犯)所举全部证据均已经由原件、其法庭上自认、法院审理查明乃伪造证据,且又有公安机关和市检察院查明判决错误并函至法院建议纠错…法院纠错为何还这么艰难?难不成还真有我一直持疑,且王维登在落马前两天去其时任院长欧阳丹东办公室威胁“只要其落马,中级人民法院就有二十多个一同遭起”的蚂蚱存在?…

 楼主| 发表于 2025-8-21 16: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原告(诈骗犯)刘守孝法庭上所述称我方欠其480万元所依据的一本其个人计算的1160多万元工程造价,现在已经由两级法院由专业造价工程师重新计算出不足800万元。由此可见,其仅此伪证中即被法院查明虚构金额达到370万。另一个80万伪造证据,原西充254号法院判决中查明是我自建工程,又有后来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查明是我自己出资自建工程。由此可见,王维登4013号案将此80万以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三次变造证据”和“作庋上诉状”为依据将80万工程判决成是刘守孝所做工程明显是错判和涉及到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另一个由刘守孝提供的欲诈骗我方21万多元的由诈骗犯杨志发所写《停工协议》,经过我提供19200元原有刘守孝、黄绍礼、杨志发共同签名确认已支付的此收据原件证明该《停工协议》是用于虚假诉讼诈骗的伪造证据时,法院未采用其21万证据主张。由此可见,法院审理中已经从其所举起诉证据中查明370万+80万+21万多=470万元属于虚构债权诉求金额。加上另两个也是由杨志发及妻弟所写的71315元伪造签证单和2万元补偿证据还需要查实的9万多元正好达到其法庭上主张我方欠其480万元。仅此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可见…原告刘守孝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已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楼主| 发表于 2025-8-21 17: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仅仅只是法院依照原告(诈骗犯)刘守孝所举其个人计算证据和暂时按照其伪造合同证据约定的计算方式,以及其所举80万、21万被公安、检察院、法院自己一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即查明其所主张我方欠其480万元中即有470万元是虚构金额。且不说伪造《合同》中的约达100万元多计算的不实金额和利润计取金额…达到约600万元诈骗犯罪。另外30号案,西充县公安局早于法院判决下达后经侦查确认法院判决所认为的民间借贷60万元属于杨志发所实施的一系列合同诈骗犯罪中的一例,并正式向我出具了西公经立字《1159》号刑事立案决定书。…两案加上杨志发另外几起涉及合同诈骗案犯罪金额足足达到千万元诈骗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5-8-21 19:3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场长达十年的诉讼,在我作为受害者的期间,出于愤怒在面对面责骂刘守孝时,其称自己可以对天赌咒“从来没有说过我欠他的钱”…我质问他既然知道我不欠其一分钱,反而被其与杨志发已经骗走100万。为什么要写假合同起诉我欠480万…其还是一句话“让我问其身边所有人,其从来没有说过我欠其钱”,是法院要这么判。其他话什么也不说,让我都不知道怎么直接对付他。在我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其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对一些公安人员称“杨志发把他害惨了”…事实也确如此。因为其给王维登送的“土鸡蛋”换到的“纸黄金”,直到现在也没有拿到手一分真金白银,仅仅只是法院用裁定书的方式将我方数百万元巨额财产执行到其名下…却拿不走,也不敢来找我要,又被公安介入,检察院叫停法院的强执至今…其作为申请执行人却从来不敢找我,而是我在数年时间里一直在想尽一切办法捉拿他…唉,这样看来,其也真的是一个“受害者”?

 楼主| 发表于 2025-8-21 20: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罪恶的杨志发“直肠癌”烂了肠肠死了,其子畏罪潜逃了、王维登也脱下法袍落马为囚了、律师陈参据说也因诉讼中干违法的事被司法局处罚过落得个“一生专干坏事”的名,律师何云峰也因为被我扯乱秃头羞辱性殴打过不敢“维权”一直躲着我,诈骗犯刘守孝刚刚满六十岁称为此案熬成“脑梗塞”变成一个如同七八十岁的丑老头…这是报应吗?这一切的一切,谁之过?具体是谁害了谁?

 楼主| 发表于 2025-8-21 22: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遭遇到本案中的上述一系列犯罪侵害中,我均通过手机发至包括王维登、杨志发、刘守孝等犯罪人员的手机短信告知,让其等来此论坛公开“澄清和维权”…其均保持沉默。判决书下达后,我在气愤中还通过由社会朋友威胁其后逼刘守孝出来一次,其仍然与之前一样表示自己从来都没有说过我欠他的钱,称是法院要这么判?…面对我针对两级法院、法官指名道姓“犯罪分子”的控诉数年里…法院、法官、涉罪律师也和刘守孝一样保持沉默…不澄清、不回应、不维权…这算是什么“招”呀?

 楼主| 发表于 2025-8-22 10:3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经历本案中的一系列诈骗、枉法、渎职犯罪侵害,自己才知道案中最严重的“恶”不是诈骗犯罪分子,也不是几个参与犯罪的律师,而是参与犯罪的法官和后来申诉过程中的一系列渎职、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5-8-22 12: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被上述犯罪人员实施一系列犯罪侵害的我,成为受害者所遭遇的伤害是:过去我有车、有房、有钱、有老婆,经历此漫漫十年的犯罪侵害所花费的诉讼、咨询费用等等等等即超过百万元和资产占用经营损失达至少五六百万元以上和数百万元被诈骗犯罪既遂损失…成为了没车、没房、没钱、连一个女朋友都找不到的单男…漫漫长夜里忍耐着与如此众多犯罪人员持续抗争中遭遇的一次又一次次失败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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