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法官明显的犯罪事实是:明知原告(诈骗犯)刘守孝所举证据《联合建房协议书》和案涉土地来源七个函、证均是复印件,且每一个证据上均是添加上杨志发名字的变造证据,其伪证目的就是虚构杨志发乃“建设方代表”虚假法律身份,仍然将其以此伪造证据来将杨志发认定为合同中的“建设方代表”,进而强采其与刘守孝伪造的本案中的合同证据。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守孝所举80万证据、21万多停工协议证据乃虚构证据事实时,即应以涉嫌虚假诉讼诈骗犯罪移送公安机关而未移送,仅以不采用而掩盖此两个伪造证据犯罪事实。一审法院查明刘守孝、陈参、何云峰篡改委托书,伙同四川友兰造价人员共同伪造多计算了100多万元伪造证据诈骗犯罪事实时不向公安机关移送且帮助伪造833万元证据上的事实参与虚假诉讼诈骗犯罪。另又以其他各种理由掩盖诈骗犯罪并枉法裁判其他几个伪证…其乃明显的故意制造假案罪案,并导致王维登等二审法官更疯狂的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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