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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登二审4013号案判决结果中的180万元,其中的一个80万、30万、33万多元,均是由西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院经过审理查明,并支持我的已经不存在的共计达143万多元金额。其180万元中的此143万多元纯属王维登通过捏造证据事实和理由,强行否决原一审法院已经确认的查明事实而得出的错判结果。因此,原一审法院虽然存在强采伪造合同等伪证,故意制造假案罪案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其已经查明不存在此达143万多元的查明事实,完全可以作为证明王维登故意错判枉法犯罪的证据,且属于证据力非常强的法院官方证人证言。30号案,一审法院判决中的查明事实是我方完全不知道有案涉60万元合同借款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方进行追认而判决我方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和法律责任,而被二审法院以其掩盖杨志发私刻公章诈骗行为的加盖项目部印章的事实作为追认理由,而隐瞒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杨志发已经自认该60万借款合同中的我方借款和拿我方资产抵押的合事实是其为了个人借款而虚构的事实,错误地判决由我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此,掩盖了诈骗犯罪和一审法院错将此明显的合同诈骗刑案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判决的枉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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