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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公开揭露南充法院审判监督中的一角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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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15 13: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第一次知道法院设置的审判监督,以为是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犯罪必惩”的防错防腐的“铜墙铁壁”。经历过一次又一次次,发现其完全如同消磨冤错案件当事人时光和金钱、削弱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信仰与维权意志的“空转”部门。其不仅不是“铜墙铁壁”,反而是捅向维权当事人的利刃…

 楼主| 发表于 2026-1-17 21: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下午7点22分,西充法院电话通知我于下周一(2026年元月19日)去其院接受案件调查…期待正义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6-1-20 12: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天(2026年元月19日)上午11时,西充法院常务副院长梁辉对我进行了接访询问笔录,并接收我所提交页页有冉林进签名、共计237页《两案案情及错判事实和犯罪事实详述》书面材料记入笔录,称其院或中院已由专人在处理我的案件,因为案件审理时间久了,案卷材料又太多,审查需要一定时间…让我耐心等待一下。

 楼主| 发表于 2026-1-20 20: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一下:由西充法院常务副院长梁辉对我接访询问时间是昨天(2026元月19日)上午十一时。前两天又从此次通知接访的法官口中再一次得知“诈骗犯刘守孝生病中风”的消息…涉及到可能的逃避法律惩罚,其“中风”是真是假还需进一步求证。

 楼主| 发表于 2026-1-21 13: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只有二十多天就是农历春节了,现在的我也不知道刘守孝是不是真的“中风”?但是,我对刘守孝是不是能在春节前进看守所,对王维登能不能重回监狱,与案涉所有犯罪人员一同去看守所“吃上今年的团年饭”已经不抱希望了,唯有期待其等能够在此次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包案中落入法网。

 楼主| 发表于 2026-1-22 19: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当我见到梁向荣、何云峰、陈参等穿着法袍,提着公文包进出法院时,心中的愤怒的同时,脑海中又在想着…又有哪些人要被其等加害了。其等道貌岸然中又暗藏着多少令人作呕的罪恶在进行着…

 楼主| 发表于 2026-1-25 21: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维登,曾执掌南充法院审判监督大权的审判监督庭长,仅其法官职业期间,拥有自驾宝马、妻奔驰越野,市区商品住宅加西山豪华别墅,据传其落马后家中搜出现金存款数百万,女儿美国读书,号称“王富豪”…其如此巨额的财富中,流淌着如我等受害者多少的血和泪?应该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彻彻底底的清查,让其重回监狱“工作”。

 楼主| 发表于 2026-1-26 13:2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任院长欧阳丹东的“前一秒发现问题,下一秒即预警”,这就是一句“与事实相差万里”的欺上瞒下谎言。由此产生,其任职期间的“痛剜毒瘤、刀刃向内”的一系列均是一个个没有任何兑现可能的虚假承诺…

 楼主| 发表于 2026-1-31 15: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前些日电话询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庭法官称案件仍由其院办理、西充法院协助。鉴于目前西充法院十多天前正在调查中,且王维登二审4013号案判决书错判的几乎全部金额都是原西充法院一审判决查明不存在,而由二审法院王维登枉法判决的金额…期待此次西充法院的调查,既是查明其院法官枉法犯罪行为的启动,又可作为证明王维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犯罪的证人证言。

 楼主| 发表于 2026-2-2 1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电话询问南充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称案件仍然在研究中…

 楼主| 发表于 2026-2-2 18: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维登二审4013号案判决结果中的180万元,其中的一个80万、30万、33万多元,均是由西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院经过审理查明,并支持我的已经不存在的共计达143万多元金额。其180万元中的此143万多元纯属王维登通过捏造证据事实和理由,强行否决原一审法院已经确认的查明事实而得出的错判结果。因此,原一审法院虽然存在强采伪造合同等伪证,故意制造假案罪案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其已经查明不存在此达143万多元的查明事实,完全可以作为证明王维登故意错判枉法犯罪的证据,且属于证据力非常强的法院官方证人证言。30号案,一审法院判决中的查明事实是我方完全不知道有案涉60万元合同借款事实,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方进行追认而判决我方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和法律责任,而被二审法院以其掩盖杨志发私刻公章诈骗行为的加盖项目部印章的事实作为追认理由,而隐瞒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杨志发已经自认该60万借款合同中的我方借款和拿我方资产抵押的合事实是其为了个人借款而虚构的事实,错误地判决由我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由此,掩盖了诈骗犯罪和一审法院错将此明显的合同诈骗刑案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判决的枉法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2-6 22: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曾有一申诉人,在找时任南充中级法院赔偿办主任王维登申诉论理中,王维登曾甩出一句“让其等着被程序玩死”…此言,之前的我,包括大家,有谁能够相信法院申诉程序被操控时的可怕?现在的我,真的是亲身经历着这样恐怖的程序,被玩得钱财一空、孤家寡人,长时间的煎熬痛苦中独行中,却凭着自己无比的坚强挺着。但是,却见到了在这场恐怖的程序熬死了诈骗犯杨志发,熬坏了诈骗犯刘守孝的脑袋和罪恶的双手。

 楼主| 发表于 2026-2-8 20:5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涉所有犯罪分子,个个都是胆大凶残。但是,伤我最深,最令我痛恨的就是王维登。让王维登重回监狱“工作”,或让其直肠癌、脑梗塞中风…是我最期待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6-2-9 13: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上午9时许,电话询问西充法院,一女法官称案件正在由其院梁辉院长办理,已经去好几处调查中,让我放心。我称杨志发死了,现在刘守孝也生病中风万一又死了咋办?她问刘守孝住院没?我表示其生病中风是你们法院告诉的,其住没有住院我不知道。但是,我从很多人口中得知其现在已经是如同80岁的人了,其冒着罪行暴露坐牢的风险,而我无非就是被骗钱财损失。但是我生气睡得着,高兴了睡得香,而是担心他熬不住…法官称领导在调查,让我放心…期待正义到来。

 楼主| 发表于 2026-2-12 13: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4013号和30号案是否符合审判监督,仅仅只是根据原判决所采用的合同中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即可审查清楚,符合《民事诉讼法》211条中的“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应予再审。事实与理由是:4013号判决所采用的“施工合同”内容是“垫资购买工程所需材料和支付人工的包工包料”合同事实,但是诈骗犯刘守孝都拿不出任何一笔是其出资、购买材料、支付人工的票据证据即可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因为整个工程出资、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的资金全部都是我方出资,而刘守孝分文未出。其此合同乃捏造包工包料伪造证据诈骗犯罪。30号案审理中,诈骗犯杨志发已经自认案涉其冒用我方名义借款合同事实是其虚构,且公安机关也认定此虚构合同事实属于合同诈骗予以立案。作为法院的审判监督机关审判监督庭法官,难道审查不出这是符合审判监督,应该纠错的明显错判案件?其拒不履行审判监督的行为即是明显的故意渎职、枉法。

 楼主| 发表于 2026-2-12 19:2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让案涉所有犯罪分子去看守所“吃团年饭”的期待破灭,但是,希望今年是其等在未来的很多年中能够在外面过的最后一个春节。

发表于 2026-2-13 08:0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6-2-13 10:4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一直都是线上线下公开实名举报、控告,将控告内容曝光在阳光下…谢谢大家的关注与支持!提前祝福大家新年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26-2-22 23: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4013号案,原一二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吿(诈骗犯)刘守孝拿不出来一个其出资购买工程所需材料票据和是其支付人工款证据事实,而在法庭上只有我冉林进才能拿出并由刘守孝当庭承认是冉林进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的工程总造价全额出资证据时,已经完全查明整个工程建设完全是我冉林进方自行完成合同中的所有工程建设出资实施。然而,两审法院判决仅仅只是凭诈骗犯刘守孝所举伪造合同中写的是“包工包料”,而认定合同事实存在的事实证据何在?是其在已经查明刘守孝所举《联合建房协议书》及案涉土地函、证中添加了杨志发,并认为杨志发是杨俊父亲的理由将杨志发此明显虚构合合人身份的伪造证据行为称之为“不排除代其子处理合伙事务”,并据此认定其是此伪造合同中的我方“建设方代表”,不仅代表了其子杨俊,其至剥夺冉林进等股东权力的“全权代表”,将明明是冉林进自己对工程建设购买材料和支付人工证据作为对刘守孝一分钱未投入未履行的虚假合同的追认事实…这是什么行为?此乃故意违反法律和违背事实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2-23 20: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让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提供其对工程建设购买的材料票据和支付的人工工资票据,并调取其工程建设期间的资金拥有量及银行卡日常支取流水,其的诈骗犯罪事实即可宣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为,其没有实施合同履行事实的资金,也没有买过一笔材料和没有支付过一笔人工,即可证明其没有履行其法庭上所举包工包料的合同事实。由此可见,法院判决在“缺乏证据证明”合同事实的情况下,强采不能证明刘守孝已实际合同事实的一纸写有包工包料的伪造合同的行为,实属故意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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