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情况
本人就龙湖观澜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一事此前已提出相关投诉。近期接到贵办领导朝阳街道办事处和电话口头回复,通话中,答复人员称我投诉内容部分合理、规范、合情合理,但在解读业委会成立法规时,引用网络百度AI搜索的内容进行宣读解释。
答复人员提出观点:本小区上千名业主,仅二十余名业主联名书面申请,即满足成立业委会条件,还引用法条序号,称项目全部符合法律规定。
我当即提出质疑,询问所依据法规的颁布年份,明确提出:上千户的小区,不能仅凭二十几个人投票就成立业委会。对方没有出示官方法规文本,坚持认为流程合法,言语态度强硬。
重要区分:依据现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二十名以上业主联名,只是可以向街道申请启动业主大会的申请条件,不等于就可以选举成立业委会。申请启动≠选举通过。
选举业主委员会,必须达到法定参与表决比例、同意比例,需要广大业主参与表决,不能把申请发起门槛混淆为业委会成立的表决条件。
本人异议
1. 行政机关处理物业投诉,应当使用人大、政府发布的正式法规文本作为执法依据,不应直接引用百度AI网络搜索内容作为政策解读依据。
2. 将“二十余人联名申请启动业主大会”等同于“二十余人即可投票成立业委会”,属于对法条理解混淆,不符合现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上千户小区全体业主表决权应当得到尊重。
3. 本次仅为电话口头答复,没有书面文书,口头沟通容易出现理解偏差,无法作为正式处理依据。
书面诉求
1. 请贵办严格按照四川省现行有效的官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监督龙湖观澜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筹备选举全部流程,摒弃网络搜索资料作为执法解释依据。
2. 纠正“二十多名业主即可成立业委会”的错误理解,严格落实法定表决人数要求,保障全体业主参与权、表决权。
3. 选举全过程做到公开透明:公示筹备组成员、业主名册、投票方案,允许业主代表现场监票,可查阅原始选票与计票明细。
本人支持小区依法依规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坚决反对曲解法规、简化法定程序,少数人代替广大业主做决定的行为。请街道依法履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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