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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王维登等是不是应该重回监狱“工作”,南充中级法院能否做到“刀刃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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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林进遭遇到王维登、唐晓兰等在南充中级法院2018民终4013号案和2019民终30号案中的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南充中级法院何时才能让其等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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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15 23: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4013号案和30号案,一个是诈骗金额480万加已经骗到手约100万共计600万虚假诉讼型诈骗案,一个是诈骗金额60万加100万+100万+80万+另外数起数百万共计达数百万或超过千万元由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和杨志发实施的合同诈骗案。现在两案均已经由南充两级法院以通过采用伪造合同和变造证据形成民事生效判决并在数年前通过强制执行划走我方数百万元财产。如果法院拒不纠错和移送犯罪,是不是构成徇私枉法罪?相关人员应不应该由法院“刀刃向内”?

发表于 2026-9-16 08: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院长犯法是不是叛党,叛国,叛人民,其他法官呢?把他审过的案子重新审,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冤假错案伤了爱国之心

 楼主| 发表于 2026-9-16 1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4013号案王维登等的犯罪事实是:强采原告(诈骗犯刘守孝)所举添加上杨志发名字印章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和案涉土地函、证伪造变造证据,捏造出来诈骗犯杨志发的“建设方代表”合同主体身份,进而采用了捏造出来的包工包料合同事实,查明刘守孝所举分别虚构了370万、100多万工程造价伪造的诈骗犯罪事实+三次添写变造80万伪造结算证据诈骗犯罪事实+22多伪造停工补偿诈骗犯罪事实等法庭已查明的这些犯罪事实不移送,而作出掩盖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的4013号判决。30号案,在法庭上已经查明杨志发自认其虚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借款”这样的主体资格和合同事实,也查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知情和追认,以及无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存在任何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将明明显显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用民事表见代理掩盖。

 楼主| 发表于 2026-9-16 1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法院拒不撤销4013号判决,让王维登在落马后漏逃其在本案中应该受到的枉法犯罪惩罚,并导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法推进刑事侦查,所依据的“作废上诉状”中的±000以下基础工程,与诈骗犯刘守孝所主张的80万零星工程是完全不相同的另一个工程事项,而被法院强行误解为是同一个工程事项阻止纠错和移送王维登等的犯罪事实。此经过三次添写变造的80万结算证据现在也仍然无法证明出来判决所支持的证据事实,“作废上诉状”中所指的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也仍然无法变成法院所认为的是刘守孝所主张的80万零星工程…仅仅只是此一个80万伪造证据,即造成我被诈骗犯罪损失100多万元。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三次添写变造证据本身”和“作废上诉状本身”,均无法证明出来法院判决认定的该证据事实。…这样的认证和曲解证据事实是不是构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掩盖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10: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4013号案法庭上开庭笔录首页中,明确记录有诈骗犯刘守孝称“他们喊我交100万、喊我垫支,我不干…”的其自认不同意履行其伪造合同中的“包工包料、垫支”事实。然而,王维登判决书中完全隐藏了这一法庭上已查明的刘守孝承认未履行合同事实的自认事实,而将“作废上诉状”中所指的完全不同的两个工程事项,当成其所认为的一个80万零星工程作为冉林进的自认事实…这是不是故意隐瞒案情、隐藏关键事实、歪曲证据事实等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1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4013号案和30号案拿原告所举的添加了杨志发名字印章和手写签名《联合建房协议书》和案涉土地7份函证复印件,据此证明并由法院采用为定案证据认定诈骗犯杨志发的“建设方代表和公司项目负责人”。然而,对我所举该组完全没有任何添写的原件证据和是冉林进亲自办理的七份函证而不是杨志发办理的事实,以及我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冉林进作为建设合作方代表所签写的《联合投资开发合同书》和西充县税务部门向公司项目负责人冉林进发出的税务《通知》函等,证明我方公司和税务部门均明确冉林进才是真正的建设方代表和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证据事实,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予以隐藏…两案法官的此行为是不是故意强采伪证、隐藏关键证据、错误认定合同主体资格等方式,掩盖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13:1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两案在公安机关和市县由检察长亲自介入调查,并均以发现法官明知而不公正判决错误,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重审建议》和《复查建议》后,仅仅只是从2024年5月6日由南充市检察院建议法院复查起算,经过了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长任勇旗、副庭长胥雪梅审查,又由信访处庞雨宏处长、民一庭时任副症长蒙晾梅、民三庭副庭长苟豪,并由专委刘建菊包案,后又经过西充县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梁辉、审管办主任赵宏洲负责两案调查,又经过省委巡视组由民二庭法官何顺红审查…两年多了,目前两案还在审查中…

发表于 2026-9-17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收到检察机关的建议书再审,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同意再审或不予再审的理由,否则程序违法,可以追法官违法责任。你闹了几年了都没有结果,是不是方向搞错了?可以向承办检察官要法院给检察院不予启动再审理由副本,没有回复检察机关,可以找检察机关投诉。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18:4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次检察院不是再审建议,而是要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查建议。因为涉及到诈骗犯罪和法官的枉法犯罪,需要法院对证据采信及案件事实复查。目前据法院信访人员所称是院长发现程序,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委刘建菊包案办理。虽然没有明确的审查期限,但是根据申诉、信访处理流程中的期限的确只有两个月、三个月。现在是,法院一个庭、二个庭、三个庭、四个庭,南充西充两级法院均参与调查与办理,目前西充法院已经调查报告交南充中级法院。如是院长发现程序,合议庭审查后必须报院长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谢谢大家的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19:2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下午3点50分,我针对4013号法院所依据的“作废上诉状”错误将里面的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与80万零星工程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工程事项,仅仅只是以“作废上诉状”即可查明并证明法院错误将里面的正负零以下工程认为是80万零星工程,单独就此欲向民三庭苟豪庭长进行提醒。因苟豪庭长没在,由接电话一女法官记录此提醒内容转告苟庭长知道。关于这个问题,原上诉状、申诉状等材料中已经是写得明明白白,可是法院去年6月19日信访回答中却进行了混淆,错误地将我方此已宣布作废的上诉状中的此内容工程说成是另一个完全不相同的工程。由此可见,“作废上诉状本身”也无法证明法院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这样即可不需要任何新的证据,即可查明法院判决结果错误。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21:2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作废上诉状”的出现,即是王维登实施枉法犯罪或申诉中的“内鬼”欲借此作为掩盖王维登枉法犯罪的“救命稻草”。作为王维登或申诉信访审查中的法官,怎么可能不知道此“作废上诉状”虽然内容存在表述不清的情况,但是也不可能证明出来法院所依据的此内容作出的就是指的所谓的80万零星工程事项的认定事实。可是,法院还真的是“疏忽还是故意”错误地解读并错误认定了这个事实,如果不来上一个专门的“提醒”,让其对此进行审查,在后来的审查或责任追究中,又可能因此成为法官“工作疏忽和理解错误”的理由逃避责任,或继续据此作为拒绝纠错并掩盖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的“东东”…

 楼主| 发表于 2026-9-17 23: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我虽然有了公安机关、市县检察院、甚至可能还有原一审法院西充法院的原已经庭审查明事实,或此时的由梁辉院长和审管办主任赵宏洲调查取得的事实支持,也无法保证纠错和移送犯罪的正义结果会到来。虽然我自己也发现并取得原件等众多证据完全能够证明出法院所采用的全部证据都是伪造证据、认定的事实都是捏造事实、法官强采伪证、篡改笔录、帮助伪造证据、隐瞒诈骗案情、隐藏诈骗犯罪证据和已经查明的诈骗犯罪事实、不能证明法院判决已认定案件事实的“三次添写变造80万证据本身和作废上诉状本身”…等等等等“制胜法宝”,却仍然必须保持接受再一次犯罪侵害时的继续战斗准备。哪怕是被逼到“以身拭法”,也得让这样的代价成为所有犯罪人员必须承担的“罪上加罪”的筹码。

 楼主| 发表于 2026-9-18 11: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打电话,苟豪庭长接的电话,我称我昨天打电话你没在办公室,一个女法官接的电话,我主要是针对法院找的那个“作废上诉状”中所称的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和所谓的80万零星工程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工程,法院将里面的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当成是80万零星工程就是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而让法官记录转告给你,作为提醒该“作废上诉状”也不能作为证据证明…苟豪庭长表示知道了。我也表示今日打电话也是对其在针对80万审查中能够快速且准确发现判决结果错误的一个提醒。

 楼主| 发表于 2026-9-18 19: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30号案乃公安机关已经与另一个由杨志发和其子杨俊共同实施的100万元诈骗案,正式以西充县公安局1159号刑事立案决定书确认的合同诈骗案。现在因为杨俊于2024年5月初被南充市公安局以涉黑恶犯罪首犯被通缉、于今年初在打击柬埔寨电诈中落马。关于杨志发和其子杨俊所诈骗到手的30号60万和已经立案的100万,以及还有黄绍礼100万、吕金芽80万和另外的数百万诈骗犯罪所得,是否用于其涉黑涉恶中的放高利贷等等,由于其已经在公安机关揪出保护伞,而法院又将30号案掩盖在民事判决中而不撤销并移送,是否其中也存在保护伞?…值得大家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6-9-18 2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4013号律师陈参和何云峰参与伪造多计算了100多吨钢材多计算了100多万元的“友兰造价证据”,此虚构100多万元造价金额的事实已经西充法院254号案庭审查实。在法庭上和后来的申请再审、检察院监督、公安控告、监委控告和申诉信访材料中和所提供的证据里,有我在法院案卷中发现并搜集到的“篡改前后的双方签名委托书、陈参、何云峰、刘守孝共同签名在此伪造鉴定总说明中共同的签名确认和后来又刪除其三人在总说明中的签名的该隐藏罪行证据”…仅此即经法院查实并保留有此三人伙同友兰造价人员共同虚构100多万元伪造证据诈骗犯罪的事实证据,均属于在法院案卷中取得的“铁证”。

 楼主| 发表于 2026-9-18 21: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保护伞”,两案中有证据证明涉嫌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的人员有杨志发、杨俊、刘守孝、陈参、何云峰、邓仕福、何祥林、贾洪波等,法官有王维登、唐晓兰、梁向荣、叶腾博、庞彪、王龙中、蒲云飞等…其等犯罪人员,堪比黑恶更黑恶,里面是否有“保护伞”,导致如此众多的严重犯罪人员因为法院不及时纠错并移送犯罪的庇护下,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楼主| 发表于 2026-9-18 22: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4013号案中的西充法院一审510号案和254号案,2025年510号案被南充中级法院1205号案裁定为“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其高达410多万+利息的判决。而254号案篡改法庭上笔录(现有该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中的数十页笔录已无双方签名确认的事实可查可证,又有该审法院2017年3月22日法庭笔录记录和尾页记录的冉林进要求以《冉林进书面案情陈述意见》为准的书面材料中明确陈述案涉虚假诉讼诈骗和要求退赔损失380万的事实佐证),证明该审法官强采伪证、隐瞒诈骗案情、篡改法庭笔录、捏造结算证据等等故意制造假案罪案、掩盖并帮助诈骗犯罪而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9-19 10:2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维登4013号判决的公然捏造事实枉法犯罪事实是:对冉林进法庭举出《联合建房协议书》和案涉土地7份函证原件,强烈要求排除诈骗犯刘守孝所举此组添加上杨志发名字的复印件伪证,确认杨志发乃属于不适格被告的虚构合同主体,以及查明案涉合同乃伪造合同证据诈骗犯罪的事实主张置之不理,且在判决书中还故意隐瞒了诈骗犯刘守孝在第一次开庭法庭首页笔录中记录的其自认不同意交100万保证金、不同意垫支等没有属行案涉合同中的捏造事实…还有就是其将254号案判决中判决我方承担的仅有85万金额,支持我部分后几乎没有了时,竟然敢于捏造出来上述80万伪造证据事实、明明刘守孝签名出据的10张共22万多元收据捏造为刘守孝未单独出据、30万等等一审法院254号已经查明并支持我的判决结果改判为支持诈骗犯刘守孝…其枉法犯罪招术类似于搅乱整个案件事实、混水摸鱼达到其枉法犯罪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26-9-19 11: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再揭审理和申诉中南充法院的“法律语言”中隐藏着的犯罪事实,如:将诈骗犯杨志发在《联合建房协议书》乙方处添加自己的名字虚构合伙人的捏造合同主体的查明事实以一句“事后形成”、将已经查明的由陈参、何云峰、刘守孝共同篡改有我签名的委托书,在上面添加上其伙同虚构100多万造价金额的友兰造价咨询公司,进而在该伪证上共同签名确认由510号案法官通过违法缺席判决采用的伪造证据诈骗犯罪行为以一句“刘守孝单方委托”、将“作废上诉状”中的“鹿”说成是“马”,上演一场现实版的“指鹿为马”剧情…供大家“观看”,了解法官的“智慧”审理和审查中的法律用语中的诡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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