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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群众呼声] 王维登等是不是应该重回监狱“工作”,南充中级法院能否做到“刀刃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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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林进遭遇到王维登、唐晓兰等在南充中级法院2018民终4013号案和2019民终30号案中的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南充中级法院何时才能让其等落入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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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15 23: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4013号案和30号案,一个是诈骗金额480万加已经骗到手约100万共计600万虚假诉讼型诈骗案,一个是诈骗金额60万加100万+100万+80万+另外数起数百万共计达数百万或超过千万元由诈骗犯罪分子刘守孝和杨志发实施的合同诈骗案。现在两案均已经由南充两级法院以通过采用伪造合同和变造证据形成民事生效判决并在数年前通过强制执行划走我方数百万元财产。如果法院拒不纠错和移送犯罪,是不是构成徇私枉法罪?相关人员应不应该由法院“刀刃向内”?

发表于 2026-9-16 08: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院长犯法是不是叛党,叛国,叛人民,其他法官呢?把他审过的案子重新审,还受害者一个公道,冤假错案伤了爱国之心

 楼主| 发表于 2026-9-16 12:1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4013号案王维登等的犯罪事实是:强采原告(诈骗犯刘守孝)所举添加上杨志发名字印章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和案涉土地函、证伪造变造证据,捏造出来诈骗犯杨志发的“建设方代表”合同主体身份,进而采用了捏造出来的包工包料合同事实,查明刘守孝所举分别虚构了370万、100多万工程造价伪造的诈骗犯罪事实+三次添写变造80万伪造结算证据诈骗犯罪事实+22多伪造停工补偿诈骗犯罪事实等法庭已查明的这些犯罪事实不移送,而作出掩盖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的4013号判决。30号案,在法庭上已经查明杨志发自认其虚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部借款”这样的主体资格和合同事实,也查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方知情和追认,以及无任何证据证明我方存在任何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将明明显显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用民事表见代理掩盖。

 楼主| 发表于 2026-9-16 15: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法院拒不撤销4013号判决,让王维登在落马后漏逃其在本案中应该受到的枉法犯罪惩罚,并导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法推进刑事侦查,所依据的“作废上诉状”中的±000以下基础工程,与诈骗犯刘守孝所主张的80万零星工程是完全不相同的另一个工程事项,而被法院强行误解为是同一个工程事项阻止纠错和移送王维登等的犯罪事实。此经过三次添写变造的80万结算证据现在也仍然无法证明出来判决所支持的证据事实,“作废上诉状”中所指的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也仍然无法变成法院所认为的是刘守孝所主张的80万零星工程…仅仅只是此一个80万伪造证据,即造成我被诈骗犯罪损失100多万元。法院判决所依据的“三次添写变造证据本身”和“作废上诉状本身”,均无法证明出来法院判决认定的该证据事实。…这样的认证和曲解证据事实是不是构成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掩盖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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