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王维登等是不是应该重回监狱“工作”,南充中级法院能否做到“刀刃向内“?”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26-9-29 10:1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又打电话给民三庭,苟豪庭长在开会,一女法官称让我放心,她们要给我处理。我称两个月前苟庭长接访时就称尽快研判,现在又两个多月没有结果,时时又传来诈骗犯刘守孝还在喝茶打牌过着逍遥自在的生活,让我心里难受。法官称她们知道,会处理,到时会通知我,让我放心…

 楼主| 发表于 2026-9-30 13: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侦破两案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一个最快捷的方式就是立即查刘守孝的资金能力和银行流水,根据现已由法院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查明的如:三人伙同造价人员伪造的虚构100多万造价证据、80万伪证、22万停工协议等等已查明涉嫌诈骗犯罪事实,对其采取刑拘、逮捕,其必然在失去“保护伞”庇护的情况下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可能咬出枉法犯罪人员…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 13: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梁向荣任上落马、让王维登重回监狱”,是我最迫切的期待。节日之际,祝福大家节日快乐!

 楼主| 发表于 2026-10-3 01:3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两案中的枉法犯罪,就是现实版的升级型黑恶犯罪。诈骗犯、参与犯罪律师、枉法犯罪的一二审法官,其等的邪恶,均是比普通的黑恶团伙更加邪恶…

 楼主| 发表于 2026-10-3 22:0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实在的,两案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论单一的犯罪伎俩,完全就是没有任何达到目的的可能。但是,诈骗犯罪与枉法犯罪结合在一起,这可就变成了不需任何“技术含量”即可实现合法“抢劫”…

 楼主| 发表于 2026-10-5 19: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两案的申诉与控告,很多的人都让我上访至省级和两高,而不应该明知“无果”而耗在南充。但是,也许是我的太过固执,这么多年一直徘徊在南充,仅仅只是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遭遇到两次再审被驳回和去年6月19日的信访不支持答复,都仍然没有让我走向上访,而是在十日时的6月29日又以《院长审查和纠错申请》再一次让案件进入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至今…

 楼主| 发表于 2026-10-6 1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后形成”,即是法院将两案采用的《联合建房协议书》伪证,用作是诈骗犯杨志发虚构合作股东实施两案诈骗犯罪行为理解为其是代其子处理合伙事务的行为。“刘守孝单方委托”,即是法院将陈参、何云峰、刘守孝三人篡改有我签名的委托书,在上面添加上其等伙同伪造虚构100多万材料用量及金额的另一个造价咨询单位人员共同伪造证据诈骗犯罪行为理解是“刘守孝单方委托”。“指鹿为马”,即是法院掩盖刘守孝和王维登等在80万伪证中的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还有更多…

 楼主| 发表于 2026-10-6 21: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4013号案,诈骗犯刘守孝前两次一审和2016年1205号二审,其均主张称我欠其480万。然而,在西充法院254号案判决80多万,我不服上诉至4013号王维登处时,其也紧跟着上诉主张我欠其250万,而经王维登在支持我上诉中的近50万后判决为180万时,王维登还对其朋友(也是我的朋友)表示其原本要判200多万,认为其还少判了。刘守孝要250,王维登还真的是应该判个250。为什么?这样正应了大家都熟知的骂人的一句话…让其两个都变成250?

 楼主| 发表于 2026-10-7 12:3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法官以将陈参、何云峰、刘守孝三人共同篡改有我签名的委托书,在上面添写上帮助其等虚构100多万材料用量金额造价鉴定,,并通过三人共同在此伪证上签名确认的诈骗犯罪行为,说成是“刘守孝单方委托”这样的“法言法语”的行为被予以追查,不仅仅只是陈参、何云峰、刘守孝等难逃刑法惩罚,而且让说这个“法言法语”的法官罪责难逃。

 楼主| 发表于 2026-10-8 20: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30号案一二审判决均是紧随4013号判决书下来,方才作出判决结果,为什么?关于两案诈骗犯罪的关联性,不仅只是两案一审法院的叶腾博乃梁向荣所称其才是4013号的主审法官和其又是30号案一审的审判长,以及在4013号案和30号案一审中均分别充当诈骗犯刘守孝和杨志发的代理律师陈参…这绝对不是什么巧合。而是其中,必存刑事犯罪关联性。

 楼主| 发表于 2026-10-9 10:5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打电话给民二庭,一女法官称其将30号案报省高院,而省高院一直都还没有给她们答复…

 楼主| 发表于 2026-10-9 19:34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通过伪证虚构自己是合作股东,在法庭上也自认自己不是我方项目负责人的诈骗犯杨志发,法院在明知公司和税务机关均认可作为真正的合作股东、且是现在整个工程建设唯一出资人和负责人的我冉林进才是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时,竟然无视这样的证据事实,却凭空“任命”诈骗犯杨志发是“建设方代表和公司项目负责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何在?难道法官拥有这样的自由裁量权?

 楼主| 发表于 2026-10-9 21: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过去常言的“官官相护”,现在是实实在在体现在两案的纠错和控告程序中。过去的我理解是政府官员上上下下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而绝对没有想到连如此暴露的一系列严重犯罪行为中的“官官相护”出现在法院的上上下下…法院上上下下均一次又一次次地置“徇私枉法犯罪”而不惧,这是多么可怕的司法腐败现象呀?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0 20: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二审法院、4013号案和30号案,两案两审法院均查不出来谁才是真正的“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吗?包括2026年7月24日上午9点30分由民二庭何顺红法官和龙哲浩法官的那一份已宣布作废的接待笔录中,如果不是我及时发现那一个个不实记录,诈骗犯杨志发仍将成为法院据此作为我也认可的其乃“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依据…法官们如此费心劳神欲把杨志发虚构成“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目的是什么呀?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1 12:3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案两审法院判决将诈骗犯杨志发篡改《联合建房协议书》的行为,4013号沿用西充一审法院254号案认为的“不排除代其子杨俊处理合伙事务的行为”这样的将其捏造合同事实“合法化”,且据此采用由杨志发签写的案涉合同。30号案不纠正西充一审法院2781号案沿用4013号案一审法院254号案的这一错误认定合同主体资格…据此一个错误的主体资格认定,即将诈骗犯杨志发在两案中签写合同的诈骗犯罪行为合法为“代我方处理合伙事务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1 19: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54号案乃不具有既判力的一审判决,30号案的一审2781判决书中却不对自己所查明的杨志发在《联合建房协议书》上添加自己的名字的行为予以评价,而是直接沿用原本不具有既判力的254号案的这一错误认定的行为,明显是与4013号案一审法院254号案存在枉法犯罪关联性,共同掩盖两案诈骗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4 10:3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早知道两案犯罪会持续至今,当初就真不如放下法律、拿起武器…方可让正义来得更及时。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5 10: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又打电话询问民三庭,苟豪庭长不在,一女法官称已经将我的情况给苟庭长说了的,他们会尽快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7 21:0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遭遇王维登枉法判决后的申诉过程中,一位曾与王维登长期共事的同级别法院领导,在接收我所交材料和简单听我叙述案涉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后,说了一句,其早就知道王维登会迟早会出事…其胆子太大了…足见此狗官不应仅仅只是对我犯下罪恶,而是还有更多的犯罪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10-18 21: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网上看到,在市人大会上对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任免名单中,有新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审判监督庭长和原民一庭负责信访审查的法官,又有负责两案包案的原专委已经被免去,承办两案的原民三庭副庭长已经升为庭长…首先,我祝福法官的升职!但是,令我最担心的是已经负责包案一年多时间的包案领导不在位了…会不会又因为这样让案件更加拖不决?

高级模式 自动排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