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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垂偐叉

[四川群众呼声] 王维登等是不是应该重回监狱“工作”,南充中级法院能否做到“刀刃向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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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9-19 19:2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下午4点,我又写出一份共28页、页页有我冉林进手写签名的《两案补充证据及说明》材料,通过快递邮寄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苟豪庭长签收…

 楼主| 发表于 2026-9-20 10: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针对4013号案2024年5月6日,由南充市检察院移送法院复查后,时任审判监督庭长任勇旗曾在与我通话中称“仅仅只是一个80万都好办,而全案诈骗他没法处理。又称现在判决因为既判力,如果是在原一二审判决前都好办”…由此可见,其是知道80万是错判,而全案诈骗在判决前都好处理,而现在是由于判决生效具有既判力其才莫法处理,需请示领导和与检察院沟通,看领导如何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26-9-20 13: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仅只是任勇旗知道4013号案属于错案,而且连原一审法院510号审判长梁向荣也曾称“知道我被骗了”,254号审判长庞彪也在我上诉时称“知道我不欠钱,称上诉后这个案子没法审了”。还有就是原西充法院政治处主任、执行局局长等等均在审查后表示“这是明显的错案”,认为只有通过中级人民法院及上级法院才能纠错,要求我找上级法院或找公安机关、检察院、监委等…

 楼主| 发表于 2026-9-20 16: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一个在2016年510号违法判决410多万加利息时,我在上诉期间,经一朋友引荐找到其的一个法官朋友,此人正是王维登,其在原中级人民法院斜对面一茶坊中先审看了一下510号判决书,然后简单地听我对案件事实和审看了一下相关证据,仅仅只是不到半个小时,即甩出一句“回去找司法局控告律师,把律师弄死,案子不用审就赢了”…足见此案案涉错判和犯罪事实,完全就是一目了然。

 楼主| 发表于 2026-9-20 22:0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到“既判力”,也许就是任勇旗所称的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事实错误,在没有足以推翻原判决结果的新证据,或已由相关部门的已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其审判监督庭或现在的合议庭均无法直接否定原判决结果和认定原判决错误,而只能报请院长发现交审判委员会或经上级法院依职权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方才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撤销判决。现在的我,只有根据原判决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一个又一个发现伪造变造证据事实和这些证据缺乏证据力且涉及到诈骗犯罪和法官违法认证的事实,用真凭实据来破坏掉原判决的“既判力”后,方才能认定案件属于错案。不纠,即是违背事实枉法裁判或构成枉法裁判罪。不移送犯罪,即是包庇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构成徇私枉法罪,方才能启动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委等刑事立案程序。?

 楼主| 发表于 2026-9-21 13: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案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4013号是在2016年510号判决下达的上诉期间以虚假诉讼诈骗报案,同时将30号案60万和另一个100万以合同诈骗报案。即两案均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和审理之前,由我方和30号案原告(被诈骗受害者)同时向西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后来的法院审理、申诉、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和监委控告中,我方一直以两案涉及到刑事诈骗犯罪和枉法犯罪持续不断地控告至今…因此,两案不存在受刑事追责期限的限制,案涉所有犯罪人员无法通过追诉时效来逃避刑事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26-9-22 12:5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案法官隐瞒诈骗案情、隐藏犯罪证据、捏造证据事实最明显的事实就是:明知已查明原告方所举《联合建房协议书》乙方处杨志发签名印章是其私自添加,明知案涉土地7份函证乃复印件存在添写杨志发手写名字这样的添写变造证据事实,且冉林进手中持有原件并证明全部都是自己亲自办理的而不是杨志发办理的时,篡改笔录…在杨志发已经在法庭上自认自己的项目负责人是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虚构合同主体身份时…且冉林进有公司和税务机关均证明冉林进才是真正的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证据时,仍然将杨志发认定为案涉工程“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

 楼主| 发表于 2026-9-22 22:0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是不是具备签写两案合同主体资格的“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身份?在4013号案中诈骗犯刘守孝和其代理人陈参均“振振有词”,称其所举伪证足以证明杨志发是我方合伙人和全权代表。然而,在30号案中同样是杨志发代理人的陈参,在法庭上又称没有证据证明杨志发是项目部负责人。而刘守孝又在公安机关询问中,表示其没有看到我方授权、委托让杨志发签合同的授权书或委托书等,只看到杨志发提供给他的《联合建房协议书》和案涉土地函证上有杨志发的名字。可其又曾在2016年1205号案法庭庭审笔录记录有其称《联合建房协议书》和案涉土地函证,是在工程实际人工包头黄绍礼处取得的…由此可见,仅仅只是在法庭审理中、公安机关询问中,诈骗犯刘守孝和陈参自己都一会说杨志发是合伙人和负责人,一会又称没有证据证明杨志发是负责人。一会说其证据是杨志发提供的,一会又说来源于黄绍礼…如此自相矛盾的法庭举证质证,竟然被两案法官都采用了其等对杨志发伪造的这些身份证据,并确认杨志发是我方建设方代表和负责人…这是什么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26-9-23 11:1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再说30号案,原一审法院判决书称《借款协议》中虽然写的是我方项目借款,但是借款人处写的是项目负责人杨志发个人,借条上也写的是项目负责人杨志发、打款也是打在杨志发个人帐户由其个人收取、还款利点也是杨志发个人在还,借款时无冉林进方合伙人在场、也无任何证据证明冉林进方知道和事后追认、杨志发也自认是其个人借款…等等判决《借款协议》中的60万借款由杨志发个人还款,而冉林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26-9-23 19: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案法官明显故意错误将诈骗犯杨志发认定为“建设方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行为,完全是超出了大家每一个人都应该具备的常识常理。理由是,其已经是在法庭上查明了杨志发以在《联合建房协议书》上添加自己的名字虚构合伙人的事实,排除了其乃合伙股东的身份证明后,竟然将连合伙股东都不是的杨志发认定是冉林进等股东方具备的处理合伙事务的全权代表、建设方代表、公司项目负责人…两案法官的事实依据何在?难道法官具有任命案涉合同主体身份的任命权?

 楼主| 发表于 2026-9-23 20:5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30号案一审法院“一口一个借款人处签名是凤凰花园项目部负责人杨志发个人”等等,其判决冉林进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这个判决,我冉林进在接到判决书的那一刻,也是不满意,明明杨志发代理人陈参在法庭上已经自认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杨志发是负责人,法院判决为什么还要将杨志发认定是“负责人”’?认为这是法官在故意掩盖诈骗犯罪。但是,想到其判决让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也只能抱着“还算可以接受”没有上诉和不再控告。可是,原告(被诈骗受害者)上诉了,认为4013号案和其所认为杨志发是负责人要求法院判决由我方还款,而30号法官居然无视杨志发自认没有证据证明其是负责人的已查明事实,仍然以其乃我方项目负责人的这个虚构身份涉及表见代理的方式,将此明明显显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以民事表见代理掩盖…

 楼主| 发表于 2026-9-24 12: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仅仅只是此次“院长纠错申请书”中所列的十四个主要错判事项,项项均形成“证据链”证明伪证错判且每一项均涉及构成诈骗犯罪…王维登如何把这仅有的十四项错判原因作出“合理解释”?值得大家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26-9-24 17:1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刚打电话,民三庭一女法官接电话称已经收到我于19日
邮寄的共28页《两案补充证据及说明》,并已交与苟豪庭长…

 楼主| 发表于 2026-9-26 13: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在4013号庭审中,我首先举出的即是《联合建房协议书》和七份函证原件,证明原一审法院254号案强采伪证、错误认定杨志发为“建设方代表”,强采捏造包工包料合同事实的案涉伪造合同。而王维登却以“与本案无关”不同意审查并不允许书记员记录,且在诈骗犯刘守孝在法庭上已经自认不同意履行交100包保证金、垫资等合同事实的情况下,在其判决书中隐瞒了此重要的查明事实并实施了剥夺我合法的诉求主张及举证权力…足是王维登之罪恶。

 楼主| 发表于 2026-9-26 14:1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王维登、唐晓兰所作出的4013号和30号判决,掩盖的是千万元诈骗犯罪,暴露的是其等利用手中的裁判权实施枉法犯罪的肆无忌惮…

 楼主| 发表于 2026-9-26 21:2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申诉和控告过程中,得知诈骗犯杨志发直肠癌的消息时,我就非常着急并将其“可能死亡”传递至法院等相关部门和承办人员,结果其在“久拖不决”中真的完蛋了。现在,又传来诈骗犯刘守孝脑瘫等消息,让我更是着急中用书面材料传递至现在的法院承办法官知晓,希望加快审查和办理速度,防止其也完蛋…也已经一年多时间过了,不知道法院是否对刘如意完蛋后对案件的事实查明影响有过重视?法院总不会希望因为其的完蛋来让案涉犯罪法官逃避相关犯罪追查吧?

 楼主| 发表于 2026-9-27 17:0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两案案件性质,作为被告方的我,在法庭上一直主张是虚假诉讼诈骗和合同诈骗犯罪刑事案件。此也得到了后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确认。王维登和唐晓兰等一二审法院法官,完全应该在判决书中对我的事实主张予以回应,而不应该“只字不提”。如果是其等不知道两案属于诈骗犯罪,其也完全应该由其院刑事审理法官来审查确认。否则,其等均属于明显的掩盖诈骗犯罪和故意枉法犯罪。

 楼主| 发表于 2026-9-28 10:5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针对4013号合同主体虚构和合同伪造的问题,在原一二审法院审理中、上诉中、申诉和控告中,我均是将此作为首个反驳事项提出、写出并列在申诉材料第一二项中,然而,法院在判决书和后来的申诉驳回裁定书中却都是“只字不提”,完全回避…为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26-9-28 13: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案主要诈骗犯罪分子杨志发现在虽然已经死亡,但是其子杨俊也因为涉黑涉恶首犯畏罪潜逃两年多后的前不久,由打击电诈中从柬埔寨抓捕归案。关于杨志发仅仅只是在此两案所涉诈骗的达数百万千万元诈骗钱财,是否用于一生没有从事过任何正当职业,没有任何合法收入等,而过着靠吃喝玩乐赌博、放高利贷等的其子杨俊的涉黑涉恶中…值得法院等相关部门彻查,除恶务尽。

 楼主| 发表于 2026-9-28 20:1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西充法官梁向荣仍在审判职位上、王维登晚一天回到监狱,案涉所有犯罪分子迟迟不能落入法网…是我的痛苦,更是法院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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