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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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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7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造谣骗人是一贯的。

      拆迁开始,他除办了立项批复外,未到工商、国土、房管办任何该办手续,就是至关重要的拆迁许可证也未办,在一审开庭前一天才补办,但他们对群众说办齐了各种手续,是合法拆迁。中院再审本案时,被告又在庭上造谣,说原告仍是变更之诉,从未变成确认之诉,他不知道答辩什么。原告当庭斥其造谣,欺骗法庭。由于事实确凿,被告面目被戳穿,便有气无力地趴在桌上不吭声。此次高院提审,被告又故伎重施,在庭上说谎,说原告当年是为了就地还房,主动答应两个价格的;判决生效后主动交了款,认可了协议,现在又申请抗诉,是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在缠访、缠诉......也遭到原告斥责。


      他们造谣、说谎是为了欺骗法庭!不过在下会书面驳斥其谬论,指斥其说谎惑众,再用当年强制执行裁决为证,其阴谋不会得逞。
 楼主| 发表于 2010-4-8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确实不是诉讼代理人的料,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临阵经验,对于庭审的辩护策略一窍不通,把庭审现场当成了课堂,只准说合法的话,不许说谎,不懂得对方造谣、说谎是诉讼策略,目的在于激对怒对手,打乱对手思路,让对手随着自己思路走。庭审时厡告一听到谎言就火冒起来,出声斥责,违反庭审纪律,当然要被法官制止!这是教训!
发表于 2010-4-8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

     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就是对那些符合法定条件

的案件必须裁定进入再审,对确实侵害了当事人实

体权利的生效裁判,要坚决予以纠正.

发表于 2010-4-8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确实不是诉讼代理人的料,缺乏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临阵经验,对于庭审的辩护策略一窍不通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4-8 12:5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这些应该由律师代你回答吧!你自己回答要保持冷静。
 楼主| 发表于 2010-4-8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提醒。呆会就请教张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10-4-8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这样:除行政诉讼请过一位绵阳律师、民事一审时请过半位律师____中途发觉他与被告腔调一致,疑其被收买,解除了代理资格,被告诉我那次因为要反诉请过梓潼律师外,便未再请律师,一人独扛。这也暴露在下另一个弱点:有时过于自信。今后即或不请律师,至少要咨询。
 楼主| 发表于 2010-4-9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省高院指令再审,肯定二审判决错误;既然原告在庭审中把被告违法之处阐述论证得清楚明白,把歪判的路都堵死了,那么再审肯定依法改判!但是,考虑到绵阳的司法环境,被告保护伞的势力,估计仍要败诉,所以忐忑难安。不过抗争到底的决心一下,便着手准备到省高院申请再审。

      领判决了,问法官是否是维持?回答:是!拿着判决看下去,越到后面越乱写,越读不懂,除老调重弹外别无新意,于是在送达单上签上"枉法判决"四个大字和名字,对法官说:这下好了,终于离开中院势力范围了,这次到高院申请再审,肯定改判了。他却说:休想!(待续)

发表于 2010-4-10 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官相护,不可掉以轻心。

发表于 2010-4-10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就是那么回事。

发表于 2010-4-10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案件应该在异地审,在绵阳是换汤不换药。
 楼主| 发表于 2010-4-10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此论公允。中院保被告过关是既定方针。审委会决定的案子,只有上级改判才行,你让他改判不是与虎谋皮吗?但当时司法解释如此规定,先指令中院再审,这个程序必须走。只能争取少拖时间,按期判决,以求到高院重新申请再审。果然,中院不能否定自己,维持原判。22天后在下就携上所有该交的材料到高院立案庭申请再审,又引发了后面的故事!唉!难呀。

      谢谢!

发表于 2010-4-11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国排忧解难:消除冤案,也是为国立功!
发表于 2010-4-1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2009年12月3日在全国
法院审判监督会上曾经说:
      "要对法律负责,不可因为不公正的判决而使法律发
生扭曲或失去正义的光芒;.....要对当事人负责,不可无
视其身陷水深火热而见难不救;......要对自己的历史负
责,不可因为徇情枉法或草率疏忽.错误裁判而留下不光
彩的记录.

发表于 2010-4-1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3_48:}
 楼主| 发表于 2010-4-11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接207#]

              现在想来,他说休想,是基于此次判决是指令再审,系终审判决,已无机会再申请再审了,只能属于申诉,。所谓申诉,就是让你泄泄怨气,最后死了或累了,自已终止了事。他沒估计到司法改革进程会加快,沒估计到中央要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检察院还真的出手救济!

     这位法官人还不错,不是坏人,他只能执行审委会决定,而审委会要听从院长莫亚林指挥!在下认为,此案的错判,他不该负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0-4-11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接215#]


要上省院申请再审,必先抓准枉法之处。接连几天研读判决,发现前面表述诉讼经过尚客观,到认定部分就“歪”起来了,而且越来越“歪”!

“歪” 的核心有三。

一是象前两审一样,避过原告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认定。尽管三次庭审中原告重点陈述、论证的是协议中的违法之处、原告请求确认的价格合法之处,再审申请也以不审诉求属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但判决蛮不讲理,就是要避开此诉求不予审理、认定。你能咋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我心已冷说"为国排忧解难:消除冤案,也是为国立功!"这话说得深刻!依法治国是国策,是永远的国策,毎个公民必须为其实现而奋斗!

      毎个维权人士要胸怀国策,把自己的权益融入全民权益之中,而毎个非维权人士发现后要视为自己的事,给予声援,形成合力,才会维护法律的至高地位、维护司法的纯洁、公正!
 楼主| 发表于 2010-4-12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接216#]


      一是象前两审一样,避过原告诉讼请求不予审理、认定。尽管三次庭审中原告重点陈述、论证的是协议中的违法之处、原告请求确认的价格合法之处,再审申请也以不审诉求属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但判决蛮不讲理,就是要避开此诉求不予审理、认定。你能咋的!

      二是篡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审判。原告是确认之诉,诉求是违法的内容无效,合法的内容有效,没有请求确认其他的内容。判决却把原告已于四年前撤销的变更之诉的理由“被告进行欺诈胁迫,迫使原告违心地签了协议”, 篡改成确认欺诈胁迫存在并判其无效的诉讼请求,“原告以受欺诈等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锦湘公司进行胁迫、欺诈,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违心签订了协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该主张”—— 无证据证明,欺诈胁迫就不存在;又以双方曾多次座谈协商,签了字、盖了章,协议中约定了价格,所以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法院未经原告授权,篡改诉求,大审特审并据以判决,这种手法闻所未闻!其心理是:你再合法合理,我一动笔,你就违法无理了。你又能咋的?有本事就别找我们!

      三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以一句原判“适用法律正确”,盖过原判枉法适用法律。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每周参加周三乒乓球、羽毛球活动,获得奖励金钱49元
 楼主| 发表于 2010-4-13 1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王胜俊院长到福建考查法院工作时强调:


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关切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以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实现个案公正,依法保护好当事人的具体权益。要切实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审判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通过扩大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以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来源:最高法院网站)

发表于 2010-4-13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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