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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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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4 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274#]


      前面说到本案下判的指导思想中有“制造口实”,即找个枉法判决的借口,以掩盖枉法判处的真实原因。制造个什么借口?据承办人后来闲谈:当年再审庭审后,由中院一领导带队到梓潼找党政征求意见。有当地领导说出担心:若此案依法改判,梓潼所有被拆迁户会到法院告状,法院会受不了,甚至会闹事,群体进京上访,影响稳定,这个责任谁担当得起?于是中院只好维持。

      初一听,好伟大的原因,细思量,说法漏洞百出:

      第一、真的有人如此说?此“领导”的言论是县委、县府的意见还是个人观点?因为被告保护伞已调走,当时是拆迁后的新班子。

      第二、若是个人观点,这个领导是站在公正立场估计形势,或者是被告关系户,用此谎言保护被告以报答恩情?因为当年被告通过拆迁“结交”了不少政界人士。(待续)

发表于 2010-4-24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正义;为了国家的威严、人民的尊严、社会的和谐、地球的安宁,四川的所有法官们加油!改判冤案!向你们致敬!
发表于 2010-4-25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院审判监督
工作会议上谈"依法纠错":

   不能因为人情关系而妨碍纠错;
   不能因为怕得罪人或照顾面子或关系而消极纠错;
   不能因为害怕改判后善后工作难做而拖延纠错;
   不能因为片面强调维护"既判力"和司法权威而拒绝纠错;
   不能因为个人或单位的得失而抵制纠错;
   不能因为考核评比或政绩而疏于纠错;
   不能因为个人"面子" 而 "将错就错".

   期盼楼主的冤案能够早日得到省高院的"依法纠错"!

发表于 2010-4-25 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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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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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4-25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0# 夜色浪人


    给赈天灾的,是“好友  的”——是高尚人响应党和国家“献爱心”、帮助国家、拯救灾区人民恢复家园的崇高事业;是为了强盛国家的!   而被强盗用违法讹诈去的、是劳动者几辈人的血汗钱;是违法者破坏国家经济、破坏社会和谐、制造天灾的祸根,必须退还给创造世界的受害者!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抢夺创造者的财富【而且是知法犯法、利用手中的职权:渎职犯法、编造谎言、违背实事、混淆是非、乱用法律等诸多手段】是违背天理的,必须退还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诉讼维权,首要的是判决是否正确,若果用法律衡量事实,确系错判(这一点必须咨询真正的律师),则可进入申请再审程序。一旦进入,必须讲究方法,别把希望全放到网上发帖。在发帖同时主要应把精力放到申请的实际行动中。高院立案大厅设有三间听证室,就可申请听证。这样当面陈述比上网发帖来得快!

此乃个人一孔之见,姑妄说之,网友们姑妄听之。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接277#]


      第三、既对拆迁官司发表意见,必然了解情况:被拆迁户中多数是住宅户,完全按78号令解决,他们不诉讼,不上访;门面户中,部分卖断产权,部分签的是两套协议,无法诉讼,只有六户进入诉讼,其他则打死不诉讼,只到市、省上访(反复进京的只是遭强拆而无房的两户)。哪里会出现全体被拆迁户群体进京上访之事!既是领导,能说出这样低水平的话吗?所以在下认为无此说法;若真有此说,则必定是响应法院“诱导”而随口说的溜须话而已!
发表于 2010-4-25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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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5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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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5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几天前,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看到一篇报道,介绍高法王院长的讲话,其中最后一部分是讲对法院接受监督的要求,现转帖于后。


      王胜俊强调,要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进一步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接受监督的措施。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认真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媒体和网民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要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方面人士的联络沟通。通过邀请他们旁听庭审、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以及上门走访、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把握群众对司法工作的需求,同时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人士更多更深地了解法院工作。(来源:最高院网站)

发表于 2010-4-26 15: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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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拍马屁,是换不回良知的。

发表于 2010-4-26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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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22: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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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我很了解说"拍马屁,是换不回良知的"。抛开特定环境,单从字面理解,这话是正确的。因为良知是惊醒、唤醒的,不是拍马屁所能换来的。但是,用在跟帖,针对在下的帖子而发出如此评论,就有特指意味了。

      在下认为,此论有失公允。

      何谓拍马屁?指抓住一点小的优点或成绩大肆赞扬或吹嘘。本帖写在下在立案、接访大厅的见闻,给于了肯定、进行了赞扬。首先,这是事实,任何人均可去参观,现场求证。其次,在下过去深受立案窗口封杀之苦,对照现在这种摒弃内部规定,照司法解释操作,算得上公正高效,与过去相比,进歩是巨大的!若无此进歩,该受理而不受理,受理了拖你个天荒地老,或者发一纸信访回复函,要你息诉服判,你又能怎么的?只能干瞪眼!再次,在下的赞扬也属适度,沒有拔高,没有夸大,不属吹捧,因而不是拍马屁。网友冤枉在下了。

      问题是中国人讲实事求是,叫做讲天良,不说昧心话。职能部门的举动牵涉所有公民,有巨大进步而不予肯定,只说存在的问题就属说昧心话,不利于极积性的提高。

      当然,在下的意图瞒不过网友的法眼:想提醒高院,在审判等后续环节上也应该依法办事,追求公正与效率,呈现昂扬新气象——你知道,在下的案子由高院提审,是依法改判或枉法维持,权力在高院,谁也无可奈何。在下是盼着依法改判,趁不太老迈去做点好事,所以以此提醒高院,坚持司法改革,以求依法纠错,愚以为这对所有诉民都有益。

      以上所论若有不妥,请指正。

      网友长期关注在下之案,经常跟帖,谢谢了。

      请继续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4-26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接279#]  

      第四,所谓“梓潼所有被拆迁户会到法院告状,法院会受不了”,明显是谎言!被拆迁户都知道民事纠纷只有两年保护期,过了时效,法律不予保护。01年11月1日,78号令废止,305号令生效,到03年11月1日,78号令施行期间的拆迁全部过了时效,04年8月怎会出现被拆迁户集体告状的事?百姓的智商不低,不会无事找事、自讨没趣!法官竟然相信这样的鬼话并用来蒙在下,足见其无话可说了。

      因此,原告认为此说纯属谎言,为掩盖真实原因而设局制造的谎言!

发表于 2010-4-27 0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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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应重视群众呼声并依法解决
发表于 2010-4-2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

    要坚持严格依法纠错.坚持错误,小错就会
变成大错;文过饰非,最终是欲盖弥彰,千夫所
指;知错不改,结果必然是错上加错,错莫大焉.

   楼主的冤案历时十年,"靠时"依法纠得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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