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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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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236#]

        在下终于把中院再审判决的思路摸清了,现写出来供网友借鉴。

      一、指导思想:制造口实,判原告败诉,保被告平安过关。

      二、操作步骤:

       1、坚决不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让其丧失胜诉立足点;

       2、再把原告已死亡四年之久的变更之诉复活。在叙述案件经过时,于第五页用十行文字,详细叙述变更之诉的提出及内容(一、二审判决书中未涉及已撤销的变更之诉),作后面操作的铺垫;

       3、把变更之诉的理由,添言加语,篡改成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大审特审:无证据支持,没有欺诈胁迫,再杂夹经过多次座谈、约定了价格、签了字盖了章,就属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认定应为有效协议。

发表于 2010-4-18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高院再审应该是高院结案吧!如果高院仍沿袭以前的老套路也就失去了高院的特色。
 楼主| 发表于 2010-4-18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各位网友:为有完整印象,在下把此部分完整内容重发一次,请放行。


      以上清晰认识,是此次省高院提审,为准备庭审而反复研判、请教内行得到的收获,当年只知道违反了法律,但说不准确、精炼。此次研读,在下终于把其思路摸清了。现写出来供网友借鉴。

      一、指导思想:制造口实,判原告败诉,保被告平安过关。

     二、操作步骤:

         1、坚决不审理原告诉讼请求,让其丧失胜诉立足点;

         2、再把原告已死亡四年之久的变更之诉复活。在叙述案件经过时,于第五页用十行文字,详细叙述变更之诉的提出及内容,作后面操作的铺垫___一、二审判决书中未涉及已撤销的变更之诉。

         3、把变更之诉的理由,添言加语,篡改成确认之诉的诉讼请求大审特审:无证据支持,没有欺诈胁迫,再杂夹经过多次座谈、约定了价格、签了字盖了章,就属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认定应为有效协议。

         4、最后,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遮盖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之处,封死案子,让原告永世不得翻身!

      三、善后措施:既定政策是,不能让原告得到高院提审的再审裁定;若有复查机会,一律制造借口封杀。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积极参加研墨组织的户外活动,系统奖励金钱91元.
发表于 2010-4-19 0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

       "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有必要坚持严格依法

纠错,确保纠错的有效性和正确性."

      期盼楼主的冤案早日依法纠错!

发表于 2010-4-19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为民 匡扶正义  惩恶扬善。  支持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再审判决书中篡改原告诉讼请求这一招实为阴损:不审原告诉求是让原告丧失胜诉基础,篡改诉求审判,则是给原告套上绞索,吊上半空吊死!

发表于 2010-4-19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耍尽什么手段,枉法歪判的冤案,都是违背实际事实的,都是违法的判案!必须遵照:“公正司法  一心为民   文明高效   公正廉洁”的执法宗旨得以改判!还受害人的公道、尊严;还国家的威严、国徽的金光灿烂!

发表于 2010-4-19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支持。希望看到合理改判。

发表于 2010-4-19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4-19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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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9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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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19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关注。


各位网友:


      绵阳中院对本案指令再审的判决,确系一篇奇文,在下花了几年时间才基本弄懂。其思路有枉法判决的共性,对在下今后很有帮助。

      人生在世,难以预料,说不定哪天你会陷进诉讼。在下以为,为丰富生活阅历,以备不时之需,网友不妨再看一次。

发表于 2010-4-20 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切关注
发表于 2010-4-20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说:

      依法纠错即是说,只要依法应当纠正,

纠正得越彻底.越及时越好.要坚持"当纠

则纠"的思想,摒弃"能维则维"的观念.

      期盼楼主的冤案及时彻底地纠错!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中院对本案的再审判决思路中,其措施的第四歩是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遮盖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枉法之处,封死案子,让原告永世不得翻身!

      这一招也很厉害。


      因为这个案子判得从头到脚都是错的,除了前述之问题外,还在程序、采证、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大量问题,惧怕原告抓住关键问题申诉,引发高院提审,所以为确保原告无翻身之日,便一言以蔽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遮盖住所有问题。这就切实保证原告无翻身之日,被告无丝毫风险!

      这只有老害人的刀笔吏才干得出来!

发表于 2010-4-20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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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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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0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爱无疆!违法者们应该受到教育:赶快悔过自新,纠正你们的违法判案,解救被你们坑害的被拆迁户出苦难!

发表于 2010-4-20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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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4-20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院为保被告过关,确实不遗余力。不只歪判,还要封死。由于是枉法判决,他们也心虚气短,所以防本案翻身甚严,自然要处心积虑封杀。真是为朋友两肋挿刀!

      被告有这样的好朋友,真是幸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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