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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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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6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D :D :D

发表于 2010-5-26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3.《群众呼声》就是好,鸣冤叫屈发牢骚;
               畅言真实寄宿愿,   期盼正义早日还!
 楼主| 发表于 2010-5-26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读了品性网友跟帖,让在下想起件往事。


      那还是上世纪99年,同被告代理人徐某在县城操场举行第一次协商时发生的事。原告提出"依法解决",徐某哈哈一笑说:"依法?我给你说说'法':法字左边是三点水,右边是去字。蒙住右边,法是水、水、水,水的(意即假的、没作用的);蒙住左边,法是去、去、去,去球"!在下对此侮辱性言论厉声斥责!从此该人不再在原告面前放肆胡说。第一审时,原告在庭上再一次批此谬论,被告代理人面红耳赤呆坐庭上,一言不发。


      然而,无情的经历告诉我:有时,法就是“水”,法就是"去"!真让人痛苦不堪。

发表于 2010-5-27 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4.爱党爱国爱生活,时时处处展宏图;
               不光口头表面秀,自主创新献新功!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国,各级法院何时完全做到“法就是法,至高无上,不容亵渎”,再无人敢放肆地宣扬‘法是水、水、水,水的;法是去、去、去,去球”,则公民社会必定建成了。

发表于 2010-5-27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才是国之大幸、民之大幸也

发表于 2010-5-27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推荐】 [求助]雅安荥经建国以来最大的见义勇为冤案!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1654004&fromuid=508959

发表于 2010-5-27 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目前这种体制下,过多地单纯指责法官不秉公执法也是不公平的!

发表于 2010-5-28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5.世间矛盾处处存,皆因公私钱作梗;
               心平气和共理论,勿需刀枪监狱请!
 楼主| 发表于 2010-5-28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网友说,"在目前这种体制下,过多地单纯指责法官不秉公执法也是不公平的!"此言有一定道理。

      申冤帖很难写。枉法判决盖法院大印,判词中写"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具体办案人是某法官。当事人该如何叙述清楚?实为困难。说"法院"?这是个集合概念,指所有法院,而枉判则是这一家法院;说"审委会"?不靠谱,它是个组织,说它不起用;说"法官"?这也指所有法官,涉及面太宽,但相对"法院"、"审委会"要好说点,且是法官在审判,谁知是不是审委会决定的?所以都抓"法官"说。平心而论,应是"某某法官",但太费时,不如"法官"两字简洁。

      在下认为,说"判决"为宜:既不伤人,又能说清问题。


      网友的心是公平的,提醒得好。谢谢!

发表于 2010-5-29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6.尊老爱幼传统美,咋能虐待父母亲?!
               人人都会病老死,养儿防老是祖训!

发表于 2010-5-29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7.吃亏才能到一堆,公正礼让仁义行;
               博得大家之信任,推为首领更自尊!
 楼主| 发表于 2010-5-29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491#]
现以徐福荣案为参照物,看看绵阳中院再审有哪些玩忽职守之处。
首先,违反法律规定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属遗漏原告诉求审判;
其次,违反法律规定,把原告签协议原因篡改成诉讼请求加以审理并据以判决,属超出原告诉求审判,且涉嫌陷害;
再次,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胡乱认定:有完整证据链证实,协认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却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因而有效力;
发表于 2010-5-29 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凡有法可依,有法不依而枉法判案者,
必是"法官大人"为了一己私利而蓄意所
为!
发表于 2010-5-30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关注楼主冤案判决的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10-5-30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515#]

      现以徐福荣案为参照物,看看绵阳中院再审有哪些玩忽职守之处。

     首先,违反法律规定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属遗漏原告诉求审判;

      其次,违反法律规定,把原告签协议原因篡改成诉讼请求加以审理并据以判决,属超出原告诉求审判,且涉嫌陷害;
再次,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胡乱认定:有完整证据链证实,协认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违法自定,却强行认定为双方约定,因而有效力;

      第四,适用法律错误:

         1、双方签字盖章,依法只能算合同成立,却违法定性为签字就生效。

         2、 判决认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笫5、22等条强制性规定,应无效,但双方签了字、盖了章,就是真实意思表示,就不违反法律、政策了,就应有效。

        3、法律规定,审判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判决却以未宣布废止但内客严重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规定、依法应无效的《梓潼时价》作为判案的准绳,认为协认中两个补差款虽说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但没超出《梓潼时价》范围,所以有效。

发表于 2010-5-30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腾讯新闻:腾讯新闻正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达到5,000元将被立案追诉》2010年5月19日01:50   中国新闻网  我要评论(206))   字号:T/T
      中新网5月19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日前发布。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发表于 2010-5-30 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冤案造成被拆迁户直接损失一十七万二千四百四十八元六角二分。另外,按政策规定,被告应付给原告口面过渡房租费4500元;搬家费200元,合计4700元,总计直接损失177,148.62元【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八元六角二分。】——是立案追诉5,000元的35.429724倍!还有三万元的诉讼
费没算!

发表于 2010-5-3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49.爱迪生爱大发明,人类贡献人人尊;
               我们推崇其要领,自主创新适国情!

发表于 2010-5-31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每次满怀希望的点开帖子,希望看到好消息,可惜没有。

一个拖了这么久的案子,好不容易进入再审,可是一个结果怎么就如此慢呢?我们国家有多少案子等着解决,可一个就如此久,实在让人怀疑法院的办案能力及公正。

很喜欢看国外的法庭判案过程,一锤下去,公正合理。没有遮着掩着,以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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