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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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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5-31 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518#]

      上述四条六处不正确履行法官职责行为,不是无心之过,是为保被告胜诉,法官蓄意而为。因为:A、庭审中,原告阐述、论证得全面、正确;B、该合议庭法官均为多年从事审判工作,具有高学历、丰富经验的资深法官,完全具备相关的法律常识,而本案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表述得明白无误,没有歧义,不会发生错误理解;C、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大量书面证据佐证,不会产生错误认识。所以,如此枉法审判,只能是法官蓄意而为。

发表于 2010-5-31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520#的内容】至于原告精神上所受熬煎,健康所受损害就无法用钱来衡量了!——自从99年梓潼县拆迁办,强拆本被拆迁户的三间祖传黄金门面房以来,官商勾结一致,制定一系列的预谋:1.软硬兼施、威逼利诱、逼迫签订只为开发商赚利的霸王《协议》【《合同法》专家讲了:只有利于一方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2.就利用这威逼签订违法协议大肆作阴谋:(1)3间只还2间;(2)依法400元/平方米,提高到高出纯用钱买商品铺面房的价2500元/平方米;甚至4000元/平方米【就这个所谓的超面积价,两平方米八千元就够立案追诉(因追诉标准数额达5000元以上)];就实现了既强占了房纯为开发商所有;又用绵阳中院的法和手中的腐败司法权,强制执行、生吞活剥地直接抢去177148.62元。实际只该补差价3万多元已抛出】;3.这11年本楼主忍辱含冤,还供奉出所有工资和积蓄,过着连酱油都舍不得买的拮据生活,这样的冤案应彻底改判!
发表于 2010-6-1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2305的522#帖说得好,
楼主这一沉冤11年的案子拖到现
在还不下判,难道中央"公正与效
率"的指示一点作用都不起?!

发表于 2010-6-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加入拉登的队伍!!

发表于 2010-6-1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官道欺压百姓的行话说:“胖的拖瘦,瘦的拖垮”。隐晦的说法叫“冷处理法”。内部说法叫“精神折磨术”。

发表于 2010-6-1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官道欺压百姓的行话说:“胖的拖瘦,瘦的拖垮”。隠晦的说法叫“冷处理法”。内部说法叫“精神折磨术”。——网友说得非常关键!这种旧社会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电灯”的致命邪术,在这党和国家一而再、再而三地号令“为民办实事;公正廉洁司法;要建立精神文明、物资文明的国家;要公平正义、人人都活得尊严;不要把自己的欢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法制时期,还用那些邪术制约、坑害人民,实在是替党和国家伤心、难过、心疼不已!!施邪术之人要到什么时候才能“识时务者为俊杰”?!他们要给后代做什么榜样?留什么东西和精神?!
 楼主| 发表于 2010-6-1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品性在526#的发言是极其错误的!发言是要负责任的,别信口开河!

      在下5月26号曾联系法官问何时下判,回答:已下判,文印室在打印、校对,半个月后能收到。

      待正式领到,即向网友通报。

发表于 2010-6-1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催滿!要警惕:犯苏氏冤案之中的《绵阳中院二审判决书》的绝世荒谬论述和满书的错误数据:【违法的霸王《协议》本就是开发商自己刻意以他掠夺被拆迁户的所有财富之条款外;贪得“走火入魔”:连两个关键乘法算式都是错误的,造成满《协议》都是错误数据。就这样的《协议》还判为有效协议;还判原告多次败诉!】更可悲的是:绵阳中院不仅枉法歪判到极点,不仅“照猫画虎”照搬《协议》之中的错误外,还多一处算式错误(《协议》是两处;《判决书》是三处;真丢人啊!丢尽了法院和国家的脸面,还不仅取缔梓潼县一审的真实、正义判决【太霸道了!】;更丧失天良【在司法公正廉洁日趋白热化的3月29日,对已被绵阳中院枉法歪判坑害的、在拮据生活之中挣扎的原告、实行强制执行,。】地用这天下第一荒诞判决书抢去被拆迁户的房、所有的工资和积蓄,让受害者在亲友的资助下生存;也就是说:一张天下绝伦的荒谬的绵阳中院二审判决书,不仅坑害了原告一家,连原告的亲友也遭到变相的剥削!这残酷的事实,高院当然要面对:怎样才能写好《判决书》?怎样才能收拾绵阳中院造成的“烂摊子”、给国家造成的“大障碍”!?让高院去细思量、严斟酌,只要能还回被违法抢去的财富,11年都忍辱含冤过来了,还害怕几个月?

发表于 2010-6-2 14: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0.人民法官司法明,改判冤案还公平;
              减少国家巨损失,共建和谐正气升!

发表于 2010-6-2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51.雪冤之人赵作海,政府赔付65万元;
               因祸得福机遇难,国家爱民立法坚!

发表于 2010-6-2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10052313342c50da58529f7e40.jpg

发表于 2010-6-2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之帖暨正直又艺术——是一幅精美的挂图!《群众呼声》真有福气:两月前还有极少的难看的图片,现在个个网友几乎都竭尽全力做到文明上网,呼唤正义、渴求改判冤案,还回受害者的尊严、国家的威严;唤醒违法者的良知:改判冤案、退还违法所得给受害者,大家都过上尊严的日子,促进和谐,解除国忧、让国家更加富强、人民共享安康!才会有一天比一天多的正气盎然的、文化修养高的帖文出现!可歌可贺!!
     的确:把这幅图与《绵阳中院二审判决书》相比,真是天壤之别!制造冤案、给国家造忧患的违法者们好好思量思量!!
 楼主| 发表于 2010-6-2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气象是否会在审判环节充分显现?待到六月十五日就会知晓。

发表于 2010-6-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并不复杂的拆迁重审案,也会拖如此久才判决,可见楼主即使仅仅是以《拆迁条例》为法律依据,又得到了检察院的支持,但是只要触及到开发商的利益,内部就会争论激烈,如果楼主是以《物权法》或其他国家法律为法律依据,其结果就可想而知,支持楼主顽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希望真的会有新气象,哪怕只有一点点……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  tianli09理解、支持。

      网友"支持楼主顽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希望真的会有新气象,哪怕只有一点点……"。读了让人感动。只有胸怀坦荡的人才会站在公正立场上,平和地看待事物。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523#】

      法官为什么要如此肆意枉法审判?是为了判原告败诉。只有原告败诉了,无效的协议才会有效,违法的被告才会胜诉。但是,判决书上又清楚地写着“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就令人难于判定到底谁是本案的枉法判处者了。是承办法官还是审委会亦或是院长莫亚林?他们自己应该心中有数。当然,审委会讨论时可能有记录查证记录便会明白谁是枉法判决的倡议者、谁是附议者,责任自然清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若果查证记录,枉法裁判者自然就躲不掉枉法判决的责任,就不会冤枉无辜之人。
发表于 2010-6-5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对楼主的冤案依法纠错改判,
省高院便锦上添花.气象更新!
 楼主| 发表于 2010-6-5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是个典型错案,浑身是病,一无是处。所差者,一个视法律为上帝,品德高尚、敢作敢为的法官。如有这样的法官,则本案完全会在审限内依法纠错!如网友  不到长城非好汉所说, "能对楼主的冤案依法纠错改判,省高院便锦上添花.气象更新!"可惜,唉!
发表于 2010-6-6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人治"转向"法治"是一个艰苦

而漫长的过程,但是,正义终将战胜邪

恶,依法治国必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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