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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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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议》中的两个补差价是千方百计地替开发商牟取暴利:不仅是霸占了被拆迁户的房,又用腐败司法强制性威逼、抢掠受害者倒给残酷的剥削者开发商60万元【不包含两户受害者依法给的补差价】,这11年的非法暴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五条【市场经济】中的“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楼主| 发表于 2010-8-3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在下要跟新帖了,请审查。

      3、引述原告《陈述词》申诉理由时随意删、添内容,改动位置,以判原告败诉。

      判决书第7页倒一段引述原告申诉理由时,首先从《陈述词》中抠掉原告依凭的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78号令笫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只留下引文第22等条。第5条是该令总则里统领后面分则里补偿安置的总纲,决定分则里补偿安置诸条款的内容,制约着其效力,与分则中补偿安置诸条款是一有机整体!本条连用“必须”、“依照”两个强制词语,强调只能无条件地按该令规定补偿和安置,不许走样和违反!第5条以国家名义规定,依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和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义务,得到按照条例规定的补偿和安置,是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抠掉第5条,就使后面分则里补偿、安置诸条成了无本之木,强制力就会显得不那么明显。

发表于 2010-8-4 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抽掉国务院78号令的核心内容,才能有力地保护违法的开发商,判你被拆迁户败诉。这不正是典型的威逼胁迫原告服输、“知法犯法”的铁证?!——是真真实实的自我大暴露;该不是受害者在威逼胁迫你们犯法。本来很简单的事:受害者只要你们退还:相当于借给开发商去发大财,用这7间房和70万元【非法所得的60万元和依法该给的10万元】修起了十间门面、六层大楼,你开发商净赚200万元,退还60万元给被拆迁户;大家都和气、像好朋友、结束纷争仇恨,解除国忧、构建和谐、大家光荣、还社会的正气、还国家的威严、还当地的经济正常秩序,有什么不好?!非要坑害创造财富的被拆迁户沦为受虐待的欠债户,给国家抹黑?!   请登出!让网友评论!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78号令的有关内容

      要想了解原告维权的依据,高院判决的错误,必须了解当年规范全国铖市改造、房屋拆迁的唯一法律依据____78号令岀台的时代背景和该令内容。从今天起,在下以镶嵌的形式,不时予以摘登,供有兴趣的网友浏览。

      一、78号令出台的时代背景

      粉碎四人帮后国家转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当时是计划经济时代。年纪大点的同志可能记得当时经济发展模式:计划!以计划始,年初有目标、任务,年中有检査、督促,年终要总结、表彰,以计划终。当年经济平稳运行,看起来不生龙活虎、轰轰烈烈,发展也不如现在快,国家和人民过的是不是现代的富日子,但是社会矛盾不突出,党群、政群关系融洽,风气纯正,社会稳定,没听说过“上访"、"渉法涉诉信访",更没听说过当事人与法官严重冲突的事!

      国务院78号令是李  鹏总理任内制定并实施的。(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8-4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762#】

版主:在下准备发帖了,请审查!


      判决抠掉第5条,是因为被告在《答辩状》里先采用躲闪身法,避过第五条,单抓第22条,以没用“必须”、“应当”两词,只用“按照” 一词为据,胡说该条不具有强制力,妄言第22条是任意性规范,可不执行。在辩论时,针对被告谬论,原告从释词角度对第22条作语法分析,对被告谬论作了批驳,指出其荒谬性,强调第22条就是强制性规定!在《驳被告谬论》中,原告对第5条、22条之间统帅关系效力关系作了详细闸述,对被告谬论作了详细批驳。原以为这个问题已解决,想不到以公正司法为己任的堂堂高院法宫也如此操作,实在令人无奈!!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说:赚钱怎么这么难。系统听到了,可怜TA一下,一次性发给了小米椒11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接764#]   

       版主:在下准备接764#跟新帖。请审査。

                       国务院78号令的有关内容



二、国务院78号令在李  鹏总理任内制定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编辑得好好的,怎么一点回复主题就变样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您好!

      请原谅!为有一完整印象,在下要把762#、765#两帖合并贴一次。请审查。


3、引述原告《陈述词》申诉理由时随意删、添内容,改动位置,以判原告败诉。

判决书第7页倒一段引述原告申诉理由时,首先从《陈述词》中抠掉原告依凭的至关重要的法律依据---78号令笫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只留下引文第22等条。第5条是该令总则里统领后面分则里补偿安置的总纲,决定分则里补偿安置诸条款的内容,制约着其效力,与分则中补偿安置诸条款是一有机整体!本条连用“必须”、“依照”两个强制词语,强调只能无条件地按该令规定补偿和安置不许走样和违反!第5条以国家名义规定,按照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和安置,是拆迁人的法定强制义务,得到按照条例规定的补偿和安置,是被拆迁人的法定强制权利!抠掉第5条,就使后面分则里补偿、安置诸条成了无本之木,强制力就会显得不那么明显。

判决抠掉第5条,是因为被告在《答辩状》里先采用躲闪身法,避过第五条,单抓第22条,以没用“必须”、“应当”两词,只用“按照 一词为据,胡说该条不具有强制力,妄言第22条是任意性规范,可不执行。在辩论时,针对被告谬论,原告从释词角度对第22条作语法分析,对被告谬论作了批驳,指出其荒谬性,强调第22条就是强制性规定!在其后呈交法庭的《驳被告谬论》中,原告对第5条、22条之间统帅关系、效力关系作了详细阐述,对被告谬论作了详细批驳。原以为这个问题已解决,想不到以公正司法为己任的堂堂高院法官也如此操作,实在令人无奈!!

 楼主| 发表于 2010-8-5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

版主:现在跟新帖,请审查。


      判决书在第8页第五行起,引述原告的理由时,又添加内客变动位置,为其判原告败诉凑足条件。原告的原文是:“拆迁房屋产权调换时,补偿价格的结算,有三大要素一是政府定价,由当地县以上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产权调换时的新房基本造价、旧房重置价,超面积商品房价;二是结算方法只能按照政府公布的新房基本造价减去旧房重置价,求出等面积结构差价,超面积按照政府公布的商品房价格结算,不能约定,也不能由拆近方自定;三是结算主体,只能是拆迁双方。三要素中,缺少或违反任何一种要素,均属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因此,协议中不用政府公布的重置价相减求出而另定一个结构差价,超面积部分用市场价取代政府公布的商品房价格,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虽系“约定”,也应无效。”(有兴趣的网友可把原告此段原文与本主题37页725#所贴判决书中引用部分对照,可令您们幌然大悟)

发表于 2010-8-6 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支持!

发表于 2010-8-6 0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后胜利往往产生于
      再坚持一下的努力之中!

发表于 2010-8-6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今年5月19日通过院长信箱的一封反映错案的信,省高院在我发信后的第二天曾回复“来信收到,我们会认真核查”。但从此就再也没有音讯了,后来我又通过院长信箱询问,也没有回音。不知省高院是不是在查,是不是在认真查。我希望我们四川省不要出现类似赵作海这样的冤案,就是以前发生了,自己主动纠正也是好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8-6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766#]
版主:您好!

今天中午12:30打开电脑不顺畅,点本栏目点而不动,打不开网页,等到现在才打开。估计程序又发病了,请维护一下。在下接766#跟帖,请审查。
国务院78号令的有关内容
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
根据78号令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的授权,建设部对条例分条作了详尽解释,名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简称为《释义》。
第四十三条《释义》:
本条对解释权进行限定的规定。
本条例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故可由国务院授权有关职能机构负责解释。按现行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系指建设部。
高层次法规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对法规的确切含义,真实意旨进行解释,才有利于人们正确理解和执行。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由于所处地位、角度不同,对本条例的具体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授权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权威性、统一性解释,有利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处理纠纷,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
解释的范围,只限于本条例各条款的确切含义和意旨,而对授权各地制定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具体标准和办法,则应由各地人民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0-8-6 1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还未编辑就走了,该突出的重点未上色。

      本条释义重在这一句:

      在实施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由于所处地位、角度不同,对本条例的具体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授权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权威性、统一性解释,有利于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处理纠纷,有利于《条例》的贯彻执行。

      (根据本条释义,本案天经地义地应按78号令审判!)
 楼主| 发表于 2010-8-6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凭78号令《释义》,我在行政诉讼中胜诉。

      那是99年12月6日,因被告代理人拆迁办官员与原告达不成一致,代办拆迁的县府拆迁办发行政裁决书。作为知识分子,从文宇上读懂法律条文不难,但缺建筑、拆迁专业知识,更不懂诉讼程序。求律师,但梓潼律师奉命不许代理拆迁诉讼,朋夫劝我到绵阳找有胆识的律师代理。

      求亲戚找到律师,可代理费高得吓人:2000元代理费(诉讼费才300元,我们的月工资才百多元),500元勾兑费(他要在绵阳请懂行的商人、搞拆迁的人士吃饭,询问拆近方面知识),出庭要有专车。

      庭审时我们已得到《释义》,底气更足。就在被告拆近办东拉西扯乱解释结构差价,弄得法官一头雾水时,我站起来反驳,指出其胡说八道,欺骗法庭。接着拿出《释义》宣读关于重置价、结构差价方面的解释,下面几十位旁听者欢呼起来,审判长激动得站起身制止:大家安静,注意听,现在案件到了重大突破时刻了。待有关部分读完,审判长问《释义》来源,要求给法庭呈交一份。

      由于《释义》莅临梓潼,我行政诉讼胜诉!这也是我诉讼维权十一年唯一的一场胜诉!

发表于 2010-8-6 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0-8-6 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769#]

版主:您好!在下要接769#跟新帖了,请审查。

      请原谅,要说明两句:第二个要素是一个“..... 只能……不能……”句式,“只能….”表唯一,无第二种;“不能….”表绝对排除,无妥协余地。其前后顺序不能颠倒,否则语意含混,语气大变。

      为判原告败诉,高院对原告本段陈述文字进行了加工删掉了”有三大要素,一是政府定价……二是结算方法”两句,接着在笫二分句中颠倒顺序,把后面的结论"不能约定,也不能由拆迁方自定” 调到”只能……”前面;更为害人的是,在"约定”前面添加"任意”一词,把原文中的”不能约定”改造成”双方对等面积和超面积不能任意约定”。 至此语意全变:绝对不能约定变成了可以约定!位置调到前面,强调的是可以约定的语气!---如此改造,是在构陷原告,也是在欺骗世人:原告自己承认可以约定两个补差款!至此,原告不败,更待何时?接着,又删掉后面“三是结算主体……”全部内容,原告强调的78号令本来意旨的结论,“三要素中,缺少或违反任何一种要素,均属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 的语意荡然无存!

发表于 2010-8-7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操哥,成都市彭州市地税局局长黄学兵

老太黄学兵局长喝酒自称了得,前不好久我们轻易让他
喝趴下了。
黄学兵局长叫我们单位现在人人自保,说是他现在跟我们
市公检法都没多大勾兑,现在职工被抓的抓,判的判,职工只能自找出路。当金堂县那边局长,刚在那边
上任就给了金堂县检察院工作经费5万元,公家私人都可得平了的,直到要我们这边才将这笔帐报市局冲公。
我们这边职工硬是倒霉,这边领导保不了大家职工,说不起话。
拿他没办法。因为人家的官衔是上面说了算的。
人家在金堂那边,与私人公司叫四川华晶建筑工程公司的张晓彬
合作,利用开发泰吉街地税局临街铺面,地税局出土地,张老板修铺面
卖,然后从公司拿到钱就都给了上边地税局领导,所以金堂那边出再多事
人家都可得平,听公司的人说,到现在这笔开发生意都还没有算清帐,公司
说地税局差公司的,地税局一些知道内情的人说,还差地税局的,晓得什么回事,
有心人去查查才晓得这笔黄帐如何生起的哟
这哥子,说是跟省市地税局领导关系好不假,年年好
舍得打点嘛,我们职工就惨了,没有搞头 了,
这哥子,说一方,就交一方朋友,太假了,说是给纳税人交朋友还说得过去,
在金堂那边违规给企业减免税,在绿岛,三江鱼俯消费不要钱作为地税局的工作经费开支地方,
说是与单位干部职工关系就差远了,问一下金堂那边的副局长,中干,职工,问下龙泉那边的副局长,中干,职工
,问下青白江那边的副局长,中干,职工,问下龙泉那边的副局长,中干,职工,人人都只好摇头了哟
 楼主| 发表于 2010-8-7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777#]   

版主:您好!在下接777#龈新帖,请审查!

      联系本帖开篇时,揭示判决书在引述原告诉求时,给原告恶意添加“约定”一词,构害原告一事,原告只能感慨:省高院法官的手法真高明呀!处心积虑,世所罕见呀!

      原告的<陈述词>在法官面前变成了可随意揉捏的面团!欲哭无泪呀!

发表于 2010-8-7 14: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来到世上,一日三餐,哪怕至少也得吃一餐,都得尽尽社会责任,才对得起这餐餐之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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