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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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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版主:在下要重新跟帖以阐明78号令第22条的立法目的,请审查后放行。


【接793#】

现在,抄录了78号令《释义》,我们来说说78号令的立法本意。78号令第一条说城市房屋拆迁,要“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释义》解释说,“在房屋拆迁必须执行经过批准的拆迁决定、按时实施搬迁的前提下,凡涉及到补偿安置的方式或数额等利益问题,拆迁当事人双方----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调整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按照:‘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利》第4条)”。这就是91年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本意:公平等价有偿

再结合第22条看,“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箅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接照商品房价格结箅;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箅。”本条针对拆迁补偿行为内容作了明确无误的具体限定!翻译成现代语言就是政府强力限死保民生!哪里能找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子?尊敬的法官,您能找到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8-10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版主放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8-11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您好!

      今天中午12时上网点麻辣社区,但点而不动,一直到14时再点才点开。估计是程序出了问题。怕重演昨天-幕,浪费精力和时间,只好先干他事。谁知此时又能点开了。

      建议对程序检查检査,若有问题请调整。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8-11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78号令第五条、第二十二条无一丝-毫意思自治的意味;有的只是国家强制力限死的拆迁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被拆迁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所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该规定不沾边!

      78号令第五条、第二十二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违反第五、二十二条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条款绝对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10-8-11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八号令笫-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法目的: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把十九年前的这句话用现代语言表述,就是:

       全力发展经济,强力保障民生!
 楼主| 发表于 2010-8-11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802#]

版主:您好!

      在下跟帖,以完成对78号令立法目的的分析。请审查。


      78号令的制定、施行距今已整整十九年,其废止距今也近九年!怎么能用片面的现代完全市场经济时代的鼓励自由交易(而且还偷掉了公平原则)司法观念去代替当年计划经济时代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去否定“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这样作不显得太前卫了吗?

      所以,采信被告谬论,认同被告诡辩,是为了否定78号令第22条的强制性属,是为了得出两个补差款有效的结论!是为了判被告胜诉

发表于 2010-8-12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省高院的新气象,夸,顶!!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版主:您好!

      在下想在今天中午把关于78号令立法本意的小帖子联起来发一次,以给自己、给网友-个完整的印象。可以吗?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您好!⺧

在下把78号令主法本意联起来发上网了,请审查。



奢谈意思自治,否定强制性规定


在这次高院庭审中,因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撑腰,又因是抗诉案,法院要围绕检方抗诉理由审判,被告无法象前三审那样玩避实就虚伎俩,单说无欺诈胁迫,是真实意思、是约定不行了,而要面对原告诉求阐明理由。为蒙混过关,只好玩偷换概念手法,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来偷换78号令第22条的立法目的,胡说鼓励交易、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立法目的,而协认仅仅是满足双方意愿,符合鼓励交易原则,所以第22条不是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可不遵守、执行。


原告知道这是讲歪理,是诱敌手法,庭审时间有限,不能陷入无谓的争论当中,估计法官不会采纳,只驳了一句:我不管你立法本意或是立法末意,立法本意要体现在法律条款中;我只知道法律条文是这样规定的,我们就按法律条文执行。78号令第22条就是强制性规定!于是紧紧抓住第22条的强制性进行论述。因为我知道,重要的是法官怎么看。尽管一方的理由荒谬绝伦,只要法官听了中意,便成了判决的依据,所以在其后的《驳被告谬论》中,抓住被告第22条是任意性规范这个谬论,从几个角度进行了批驳。遗憾的是被告的谬论恰投法官所好,竟全部采信,宣言“本案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判协议有效。


现在,经过抄录78号令《释义》,又有了充裕时间,我们来说说78号令的立法本意。


78号令第一条说城市房屋拆迁,要“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是立法目的,立法本意《释义》解释说,“在房屋拆迁必须执行经过批准的拆迁决定、按时实施搬迁的前提下,凡涉及到补偿安置的方式或数额等利益问题,拆迁当事人双方----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调整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按照:‘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利》第4条)”。这就是91年国务院确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枚益的原则:公平等价有偿


再结合第5条、22条看,“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箅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接照商品房价格结箅;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箅。”本条针对拆迁补偿行为内容本身作了明确无误的具体限定!翻译成现代语言就是政府强力限死保民生!整个条文中找不出“双方协商解决” 的半个字,哪里能找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子?尊敬的法官,您能找到吗?


78号令的制定、施行距今已整整十九年,其废止距今也近九年!怎么能用片面的现代完全市场经济时代的鼓励自由交易(而且还偷掉了公平原则)司法观念去代替当年计划经济时代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去否定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目的?这样作不显得太前卫了吗?


所以,采信被告谬论,认同被告诡辩,是为了否定78号令第22条的强制性属性,是为了得出两个补差款有效的结论!是为了判被告胜诉!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版主履行审核职责后放行!

发表于 2010-8-12 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意思自治?经过多次请教揣摩,有了点收获,大概是指现代市场经济时期,商品交易时的一种原则。商品持有人与谁交易,数量多少,价格多少等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双方经讨价还价,最后方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就呌达成合意。然后形成书面协议,双方都自觉执行。这就叫意思自治!

      不看此说是否正确,请网友指正!

      谢谢!

发表于 2010-8-13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今年这么热?!重庆热得是全国第一,它的有些县区已高达42度以上;我也从来不开空调的人、今年天天开着空调过日子,楼下像蒸笼,不敢下去走动,但要生存,就是刀山火海也得过!——这就是过火海的真实体验?!
    近几日,论坛也热得达到极限?!每天得花至少一个钟头、得五、六次地进网,才能登入;这不,今天就进了七、八次才进入。谢谢版主们的辛勤劳动!
 楼主| 发表于 2010-8-13 1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813#]

尊敬的版主:中午好!

      在下把昨天中午谈意思自治的帖子修改补充,现发上网,请审查。


      什么叫意思自治?经过多次请教、揣摩,有了点收获,大概是指现代市场经济时期,商品交易时的一种原则。商品持有人与谁交易,数量多少,价格多少等完全由当事人自己作主,双方经讨价还价,互做让步,最后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意见,这个意见就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叫达成合意。这就叫意思自治!

      按这种原则进行交易,签定合同,双方地位绝对平等,必定无第三者或国家职能、执法部门介入其中干预,帮一方压另一方;双方必定诚实守信,不欺不诈,否则达不成一致;双方必定约定切实可行的违约责任追究办法,以保证各自交易目的得以实现。这样的合意形成文字,便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条文有如法律条文,双方必然自觉履行,无突发特殊情况,不会出现擅自改变约定的事情发生。这样意思自治的合同自然促进交易,繁荣市场经济,理应得到法律保护!

发表于 2010-8-13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  【机关及公务员制度】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发表于 2010-8-13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诚实守信,不欺不诈。

发表于 2010-8-13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院判冤案的执法人员,这11年只听剥削者开发商的话,全心全意替开发商卖命:掳掠创造财富的被拆迁户的房和他们一生的工资、积蓄,害他们沦为欠债户、过极拮据的日子;更让为祖传房立过功、受尽苦的俩位、有八十多岁的姑妈没有了“护心钱”;更为恶毒的是:在全国上下一片呼唤正义公平的反腐高潮中,竟然不顾被他们害得母子失业、民族传统产业停产绝业、在生存线上挣扎的苏氏一家、让人辛酸的与现时极不和谐的窘境 实施腐败的强制执行,为违法的开发商、用社会主义的法制掳掠去36万多元【比违法的霸王《协议》还多一万多元】;为交这“索命钱”,受冤主拼着命四处借钱,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制机器让正直侠义的十个援助借钱人、也被遭侵犯权益,掳掠去保命钱!这千真万确的实事、这11年冤主的喊冤、国家千万次的发号司令,你们就是“充耳不闻、熟视无睹”!就是要死搅蛮缠维护自己的错误——这种虚伪的面子思想,11年与国法斗、与正义真理斗、与受害人斗:虽然你们掠去了那么多人的保命钱,使他们受苦受难,但是看清了你们的作为:你们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毁掉自己的一生英明、辜负了党的栽培、国家的重托、失掉了人民信任,为这区区六十万元,不值啊!!人的一生能创造多少个“六十万元”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8-13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紧接815#]

版主:晚上好!在下接着跟帖。请审查。


除了商品交易提倡意思自治,原告还通过其他案件发现其他领域的法律条文有意思自治的规定。如《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双方对一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矛盾,产生争议时,解决的首选办法便是”协商解决”。经过平等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形成约定。这一致意见或约定就是意思自治,当然应当提倡、保护。

以上是在下对意思自治的新理解,问题肯定不少,不怕出丑而贴出来,是想听听网友特别是法律工作者网友不吝赐教!先行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8-14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周永康同志在做客法制网时,与广大网友在线交流。

       他说,"我们十分感谢和欢迎网民朋友对我们这支队伍执法工作的监督。大家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不断地推进解决。可以说,在解决这些问题中,我们的网友是起了积极推动作用的。"

      永康书记同前任罗  干书记-样,是胡锦涛总书记司法理念的坚定拥护者和全力贯彻者,是全党、全国、全民的好的中政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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