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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后书记官刘垒同志收走双方材料。
返家后回顾庭审经过,批判自己老而无用,老天真(一贯直线思维,无弯拐;一辈子无害人之意,却也无防人之心!),但仍没想到高法会否对司法解释(二)作补充解释,未对第十四条的效力性是什么意思作探讨,发现其真谛,错过了一个机会。
一周后又到高院求刘垒复印一份被告的《答辩状》,用了一周时间研读,写了一份《驳被告谬论》寄去,只从正面阐明了道理,有些认为无关紧要而忽略了,又错过了一个机会。所以,此次歪判也与我本人水平不够有关:敌情观念不浓、对自己法律素养不足无正确判断。
不过,“祸兮福所伏”, 对我今后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有鞭策作用,对今后为人处事有警示作用:要小心谨慎,听其言,观其行,还得揣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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