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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给自已和网友留一完整印象,在下准备把78号令第一条的释义完整地发一次,请审查。
<国务院78号令>释义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对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调整对象、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基本原则、国家和地方的管理体制和各级政府的责任等作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明确了立法的目的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旧城改造的重要环节,既关系到城市建没能否顺利进行,又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目的在于依靠高层次行政法规的权威,运用立法的手段,调整城市房屋拆迁中各种法律关系,把城市房屋拆迁纳入法制的轨道,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有序的、合理的实施,达到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又使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一个民事行政相交叉的立法文件,它一方面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另一方面又体现了国家对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因此条例在第一条中开宗明义地规定:既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又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内容。这种规定体现了条例的民事行政法律的交叉性。 从行政法的角度讲,指的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因为城市房屋拆迁一般都是因为城市建设的需要才发生的。……凡是经过城市计划、规划、管理等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都应视为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都应认定为国家意志的体现。……立法时贯彻了拆迁服从建设的原则。本条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是按照行政法的性质处理的。 但是,在房屋拆迁必须执行经过批准的拆迁决定、按时实施搬迁的前提下,凡涉及到补偿、安置的方式或数额等利益问题,拆迁当事人双方----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调整,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调整,按照:“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通利》第4条)。因此,本条例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是按照民法的性质处理的。 区分和妥善处理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是正确贯彻本条例、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要害。虽然这两种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处理原则和方式也也有所区别,但是,他们之问的关系又是相辅相成的。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体现了国家、法人、公民的共同利益,当然也包括了拆迁当事人的利益。妥善处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在某种意义上又可以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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