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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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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4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衷心感谢正义劳苦为民办实事的版主!!

发表于 2010-3-24 1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好消息。

发表于 2010-3-24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的执政者和绵阳中院那些违法的执法者们:请深刻领会,千百年来我国优秀灿烂文化的结晶:“廉者不受嗟来之食,志士不饮盗泉之水”的深刻含意:它会让你们前途无量!
 楼主| 发表于 2010-3-24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半个小时前转贴了周永康同志在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未显示,可能属敏感话题,版主给删掉了。


      没关系,呆会登摘录。
 楼主| 发表于 2010-3-24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摘录自新华网法治步频道                  

                           周永康强调
         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政委第十一次全体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召开。周永康同志主持会议。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等中央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别汇报了传达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的初步情况和下步工作安排,与会同志进行了热烈讨论。在认真听取大家的发言后,周永康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以案件形式进入司法渠道,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的期待越来越高,对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能力、作风,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要求还有不少差距。要求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对此提出了许多中肯的意见。政法机关要逐一认真梳理,对给予的肯定,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对指出的不足,要查找原因、抓好整改;对提出的建议,要积极研究吸纳,推动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
    周永康要求,要以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为动力,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部署要求,一级抓一级,确保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每个执法岗位,坚决防止停留在会议上、悬空在文件中。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基层的好经验好做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根本性、源头性问题上取得实效。
    周永康强调,要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按政策切实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坚持一手抓源头治理,一手抓积案化解,抓紧部署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活动,教育全体干警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于因执法不公不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坚决纠正,严肃查处,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要着力健全长效机制,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发表于 2010-3-25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想:周永康同志在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不外乎是讲:司法应该公正、公平;廉洁司法;司法为民。最敏感的话题是讲如何“坚决纠正侵害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生效裁判”。——就是国家领导人为民办实事的讲话。让我猜中了!——是该尽量宣传,《群众呼声》咋会不刊登?!这又不是最顶级的国家机密!大不了就是使违法之人胆颤心怯。没事:只要纠错,将冤案改判,还回违法所得,向受害人道个歉,以后不再违法,就是好公民!

发表于 2010-3-25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版主的刊登:愿版主和网友们一道把《群众呼声》越办越好,为护国法、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倡廉反腐、司法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发表于 2010-3-2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的庭审怎样?

发表于 2010-3-25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期盼吧!会得到好结果的,天意不可违——这两天不是下了可观的好雨,缓解了旱情。

发表于 2010-3-25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反腐倡廉
发表于 2010-3-25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下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向大家报告庭审情况。

      下午两点半,在高院小型审判庭第七庭准时开庭。书记官刘磊庄重地宣布:现在开庭,全体起立!三位身着法袍的法官鱼贯而出,入座,大家坐下。由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名单,核对双方身份,宣布法庭纪律,询问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主审法官漆法官宣布:第一、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到庭的女检察官宣读抗诉书,读完后即退出。接着由双方简略陈诉讼理由。原告申清再审的理由是:(一)、中院再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二审时曾裁定中止诉讼,原因是新房未决算,无法确定基本造价,因被告拒绝决算,又不提交承诺要交的建筑平米包干价协议,中院遂恢复诉讼,维持原判。2、不审原告诉求,却篡改诉求进行审判。(二)、认定事实错误。(三)、适用法律错误。接着由被告陈述理由,因其造谣,原告于以斥责,遭到法官制止。

       第二、由漆法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征求双方意见。她说根据高法对抗诉案审理的司法解释,只审理检方所抗部分,本案焦点为协议中两个补差款是否违反了78号令强制性规定。双方同意,但原告提出根据抗诉书还应该增加一条:原告书面申请变更的诉讼请求应该审理。漆法官立即找到抗诉书相关地方同审判长研究了一会,宣布增加一个焦点:原告计算的两个补差款是否合法有效。

      第四、法庭辩论(待续)。
 楼主| 发表于 2010-3-25 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是颂扬新气象的,刚才一帖是继续表现新气象的,版主可分析一下内容,看有没有违法违规之处、不利高院形象之处?若无就放行,若有就请指出。已经过了十二分钟了。
发表于 2010-3-26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0-3-26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闲着无事来上网,上网就看<省高院的新气象>。省高院,新气象,如坐春风有馨香!

发表于 2010-3-26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0-3-26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接着介绍庭审情况。


     (四)、法庭辩论。漆法官宣布法庭辩论,要求围绕争议焦点发言,尽量简明,避免冗长。先由申请人谈。


      在下談了以下几点:一、介绍一审诉讼请求的变更:撤销变更之诉,变成确认之诉;二、再审判决不审原告诉讼请求,却把已撤销的变更之诉加以复活,把其变更的理由篡改成确认之诉大审特审,进而维持原判。三、适用法律错误:1、用合同成立的规定代替合同生效的规定,把签字盖章属合同成立认定成合同生效;2、认定约定的两个补差款,等面积结构差价每平米2500元,超面积为市场价4000元平米,不违反法律政策而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3、用违法无效的梓时价作判案的准绳,更属适用法律错误。第四、请求审理原告一审的诉讼请求:确定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因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确认原告参照市时价结算出的等面积结构差价和超面积商品价。然后由被告答辩(待续)。

发表于 2010-3-27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大家都来反复倡廉;正气就昂扬;冤案就改判,大家都享受公平、正义、尊严;国家政权就更巩固!
 楼主| 发表于 2010-3-28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接158井]

      现在叙述被告发言内容。被告邹正武到了成都,上午还参加漆法官组织的调解,但下午的庭审却不出庭,由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辩论。

      该代理人辩论发言如下:


       一、78号令不是强制性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违反了不算一回事,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不成在无效的问题;

       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是合同的效力规定,是管理性任意性规定。言下之意违反了五十二条第五款不会无效。

       三、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排除了政府定价的规定。言下之意是开发商可以定价。



       四、原告的官司几年前就终审结案了,也自觉付了房款,现在又申请再审,是违反诚实伩用原则的行为。


       五、本案若改判,梓潼县有两千多户拆迁户都会起来找原来的开发商闹事,破坏稳定。


       为了梓潼稳定,请驳回原告诉求!(待续)

发表于 2010-3-2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解决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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