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0几年前预审科的一名成员,对楼主这个案子有所了解,当时本案不应属警方管辖的经济案件,应属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由于房屋抵押人龚正群之房产证抵押贷款,贷款三年,贷款实际使用人周述碧,因亏损无力偿还贷款,法院民庭正在审理该案中,那警方更不应插手,为什么要插一手,说白了是“权力通吃”,法院民庭在审理该案中完全可以冻结被抵押人龚正群之房产和贷款实际使用人周述碧之房产,法院民庭正在审理该案,房屋抵押人龚正群怕被法院冻结房产,找到警方的朋友花钱出主意帮她,尔后,房屋抵押人龚正群按受意,向本市“通川日报”刊登了“房屋产权证书”遗失启示,这时银行见报后急了,向警方报案,警方就插手本案,法院见警方插手,是巴不得的事,将立案受理的该案,来了个顺水推舟,警方开始抓人,当时时任警方领导兼地区政法委付书记的赵处长开会要求,要钱不要人,除了帮银行追回本息外,每人要交罚金或取保金,不交钱的就判刑,警方承办人,路,王等人1996年8月抓了本案贷款实际使用人周述碧,本案相关人王春容,委托抵押贷款人瞿继荣进行收审,1996年11月警方承办人听说本案相关人;陆恒羽从国外回到了重庆,住在父母家中,是条大鱼,便持收审证赶到重庆市公安局二科请求重庆警方协助,重庆警方见凭收审证抓人是违法的,(因人大已颁布了取缔收审条例)没合法手续不同意抓人,于是警方承办人,电话告知王要求传刑事拘留证到重庆,否则重庆警方不同意带人走,那天己是晚上,法制科下班没人,无法开证,经侦就开了一张无底根的假刑事拘留证传去了重庆,重庆警方才同意带走陆,并在重庆二科办公室收缴了陆的个人随身财物,连夜开了9小时车赶回了原达川市,到达川局里,换人换班对陆进行突审三天三夜。我记得陆说“你们想怎么都可以,我要睡觉”,三天后将陆收押达川市看守所,赵处长强调抓住陆这条大鱼不放,不拿钱就做材料判他10年,其他我协调检,法两院。
王、瞿因交钱及保证金就被释放,剩下两人,一个是无力交钱的“贷款实际使用人”周述碧,一个是抵制警方违法操作的一根筋,重庆陆的家人与警方为交钱的事发生冲突,更急恕了赵处长,指示起诉严办,我记得我在预审科时曾说过要办成,冤假错案,有人说领导指示的没法,也许以后他出来告准了,我们这些人都退休了吧。象这类案件,拿钱放人,不拿钱判刑的在我们局太多太多,我认为这就叫“权力通吃”90年代我局有两本台账,有一本叫“灵活执法”,不管抓人或放人都能收钱。本案就是典型案例,在“权力通吃”的背后,可以看到,权力与权力的相互配合,权力与金钱的媾和,公安无限扩张自己的权力,检、法,违背了自己和人民受与的权力,为己谋利,故意违背事实,破坏了法制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局面,这个案子上级应该详查。给社会和谋冤人一个交代,据说中央政法委下文交办该案,但这个黑网关系继续存在当今的达州司法机关,阻力之大,继续捂住错误判决,怕赔偿,怕问责,说白了,这一境况的根源就是,权力扭曲的再现。“以权生财”的错误理念,使一些司法人员罔顾法治漠视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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