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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uhengyu

致省人大,政法委,高院<<关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公正执法的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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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7 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就是要勇于斗争。必要的时刻甚至流血牺牲也在所不惜。

 楼主| 发表于 2010-5-18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你能够帮助别人时,那时上帝给你的恩赐,所以,朋友,请不要放弃;当你能够说几句公道话的时候,请不要逃避,尽管你可能因为人微言轻,但你可以让受伤的心灵得到一丁点安抚,这对于处在痛苦无助中的人是雪中送碳。在人生的漫漫旅途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需要别人的时候,请留下你正义的声音。
  是啊,请留下你正义的声音,因为我们都是普普通通的百姓,我们需要互相搀扶着走下去!

发表于 2010-5-20 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国家要承担治理的责任,我们每一个受到不公平待遇的人,每一个因别人的违法受到损害的人,都要勇于抗争,向违法行为说不,对违法的人员提出控告,使相关的责任人受到应有的惩处,则不但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社会的进步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力量!
  

发表于 2010-5-20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权大于法的后果,不能正确依法执法,也就把法律当儿戏了。

发表于 2010-5-21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在当今法制逐渐健全的国家,申诉控告得如此艰难,老百姓的权利在某些政法机关遭到鄙视,有些执法者不秉公执法,不严格办事,甚至违法,中国的冤假错案就根除不了。
     冤案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制造冤案的那一整套强大的司法强权。每一起冤案发生后,制造冤案的司法机关不是在总结思考,彻底反省。而是首先想着要怎样开脱责任,掩盖事实,不让人民群众知道真相。而有的司法人员更是天良丧尽,千方百计地毁灭证据,伪造假证,试图把冤案办成铁案。至此我们不禁要问:这样的司法现状能不让我们忧虑和愤慨吗?
    现在要求在执法、司法活动中严格实施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领导责任追究和引咎辞职制度,但现实中真正执行还是有相当的难度,在单位除非领导刚正不阿,不循私情,出现过错,一视同仁,能够追究到位外,这只是极少数的个案,即使被害人不断申诉,可大部分都是碍于情面,上下级关系,有的是自己的单位,自己的同事,不好下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一个案子被认定为错案的情况下,责任人员迟迟得不到追究,但现在有一个解决很快的方法就是网络、新闻媒体,一曝光往往解决的非常神速,某某领导、责任人被免职、撤职、追究责任,这时候领导只能顾自己了,而且下手很快,什么情面不情面,算个蛋,坚决查办,绝不姑息,以给社会一个交代,而此时更表现了自己,这绝对是现实中真实的情况.
    冤屈的人,一定要申诉,这么大的一个国家,正义总会战胜邪恶,是黑的就是黑的,再颠倒黑白,一万句谎言也成不了真理,真实的一定能经受考验,冤屈的人一定能重见天日洗刷冤屈的。

发表于 2010-5-21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读罢此文,除了对本文作者的遭遇表示同情,对达州法院的判决表示怀疑的同时,更对达州中级法院表示遗憾。一个寻常百姓没有一丝贪念恶欲,只为养家活口的目的,在不知不觉卷入一个经济冤案的时候,本想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一个公正合理的再审判决,最终却是如此结果,突然让我感觉普通百姓在钱权、强权,势力面前的渺小和脆弱,在此希望和呼吁四川省有关部门、领导能对此事引起重视,至少能还作者一个公道,并让作者重新回到文艺午台上为百姓服务。

[发帖际遇]: 心中的痛积极参加崇州国际龙舟赛活动,奖励小米椒12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5-23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公正执法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及中共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高院各位领导:
我不知道用什么语言来表达心中的不满和愤慨?也不知道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才能使我的申诉得到重视?难道一定要像发生在上海袭警事件那样,等到悲剧发生了,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一起起血淋淋的事件,为什么还是不能唤醒四川达州当今当权者和执法者的良知,为什么四川达州的执法者总是打着维护司法公正的旗号,干着弄虚作假、颠倒黑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勾当!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肯定认为我的言语过于激愤,对整个社会是一种侮辱和伤害。当你们看完我的申诉,审查所有证据,了解事实真相后,会有同样的感觉了。受害人:四川达州市杂技团专业魔术师,系归侨,侨属。
   1993年文艺界开始进行体改,我在这改革的大潮推动下,很多演员都停薪留职下了海,我也跟着下海,在我下海后通过朋友认识了一名做香烟批发的朋友,这位朋友要我和他们合伙做生意,并与另一王姓朋友商议签定了[三人联合经商协议书]尔后王姓朋友说她银行有朋友,周姓朋友就向瞿姓朋友(周、瞿系妯娌关系)借了一本房产证及产权人身份证交王女士向银行做抵押贷款,银行方面也按程序到该抵押房屋所在地,进行了评估论证,于1993年9月15日贷款25万元做流动资金,在此期间,开办了一家酒楼,在酒楼开张的第二天,不幸、我四岁的女儿因意外头部受到严重伤害,住进医院抢救,当时本案相关人王、周二女士为抢救我女儿,主动送钱来医院帮我垫交了1万元的住院费,两个月间花去医疗费用4万余元。
尔后我出据了借条,言明归还时承担该笔借款的利息,(本案卷中有条据为证)1993年9月18日,本案周女士叫我到王女士处帮他领2000元出差款,我领款时出据了领条,并将该款转给了出差人周女士,并也向我出据了领条,(本案卷中有条据为证)由于女儿住院无力与合伙人经营生意,于1993年11月13日我主动要求退出联合经商,并与合伙人签定了退出协议书,(我与本案相关人经商协议存续期只有一个月二十多天)并在协议书中注明该贷款25万元由周女士接管,并到期负责偿还银行,退出协议后一切债权债务都由周女士负责。
1993年12月15日我女儿伤愈出院,我又收到了马来西亚国汉城园国际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的工作邀请,于1994年元月抵达广州,等待使馆的工作签证,尔后抵达马来西亚,从事我的魔术艺术专业工作。在国外工作期间,除自己演出外,还每天在专业“魔术学院”授课,为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培养了一大批专业魔术新秀,弘扬了中国民族文化,受到了同行业及国际魔术师协会的赞扬。
1996年10月我在国外没遗忘家乡和我工作单位,(原达川地区杂技团)主动多方联系外商,在我的努力下,经外商答成共识,我受外商委托携带马国外交部批文及外商邀请函回到重庆,邀请达川地区杂技团赴马来西亚商演,100场,共演出费收益10万美元,演员伙食补贴30人×20元=600×100天=60000美元共计16万美元(有证据证明)在办理该团中国官方“批文”出访手续中,不幸于1996年11月12日被达川地区公安处以涉嫌贷款诈骗在重庆将我抓捕,外商见我被中国公安抓捕后放弃了邀请,(达川地区杂技团曾组织出面担保过我“取保候审”未成)造成我原单位达川地区杂技团为出防商演,前期准备工作费用,损失10余万人民币,(该团可提供证据)达川公安处在重庆抓捕我时,在重庆市公安局原二科办公室里收缴了我随身财物,(金戒指一枚价值两千余元,现金500美元,人民币300元,马来西亚币500元,共折合人民币7900余元,重庆市公安局原二科某警官可作证)连收据都不出一个,至今也没退还,(该财物已被公安承办人私吞) 太黑暗了。
侦察期间,公安说原合伙人周女士已破产,无力偿还25万贷款,你在国外赚了钱,要拿50万出来替周偿还25万的本息。我坚决不从,我认为我没有责任替周偿还债务的义务,更无贷款诈骗行为。我当初签定3人经商协议是合法的,我也没有参与贷款中的任何行为,都是王春容一手操办的,一个月后我退出了经商协议也是合法的。协议中明文规定,该25万元贷款由周女士到期偿还银行,我没有非法占有该25万元贷款部分或者全部。更没有携款潜逃,分脏,25万元贷款由王女士建立财务制度负责管理。构成犯罪的主要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客观方面行使了犯罪手段,才能构成犯罪,我主、客观都不具备犯罪要件,更谈不上构成犯罪,显然所有判决和裁定都是枉法的。
我女儿住院救治时合伙人王、周两女士主动送钱到医院为抢救我女儿的生命借给我的,我又出具了10000元的借条,后来我已连本带息全部还清。从主观上我没有拒绝偿还10000元的故意,从客观上讲我有偿还能力,我当时拥有两套住房,按当时市价计算,价值20多万元,也有事业单位的工资收入,岂能定我贷款诈骗罪。
从1996年11月12日从我被刑事拘留开始,公安严重违法超期关押到1997年3月18日我收到原四川省达川地区检察分院的起诉书,同年3月28日检察分院来看守所提审我宣布“起诉书有问题,决定收回,不起诉。从3月28日开始又再次违法超期关押到1997年7月3日达川检院住看守所检察室曾多次下违法通知书,结果7月3日我再次收到原达川市检察院(现通川区检察院)的起诉书,1997年9月27日达川市一审法院开庭审理,1998年2月20日公判大会宣判,同日收到判决书时硬要我在送达文书上签署1997年9月27日的签收日期,我坚决不从,用大写签署了实际收到日期,并写上两个大字“奇冤”,我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于1998年3月12日送达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至我被投牢止在看守所关押了近一年半。在法院审理期间,法官又要9万元可以判决我2年缓刑,我不从,我认为我没有替周女士偿还债务的义务,更不能助长腐败行为的滋生。
侦察期间,公安要我私下拿12.3万元+他们办案打的长途手机费,到重庆去抓我的汽车油费生活费等2万元才释放我,要我打电话回重庆找家人要,同时他们自己被着我给我妹妹打电话要上述费用,我家人讲要钱可以,但要见我本人,后与我家人发生冲突,我家拒绝支付了上述费用。
可笑的是,他们把周女士领走的出差款2000元也强行认定在我头上,不认周在我处的领条,认定为12000元收取本息加罚息共21460.20元,又认定本案25万元贷款中之有6万为相关人瞿继荣合法债务,那么实际金额就应为19万元,在一笔贷款中那有两种实用法律条款,是一审法官首创法律,一审法官当庭认定后,不追究本案王春容,瞿继荣等相关本笔贷款重大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下判又是以25万的总额来定罪量刑的,判词存在相互矛盾。
法律规定:如以构成犯罪,不管什么理由,只是法律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分等,不能说想放就放,想抓就抓,想判谁就判谁,可见执行法律的随意性,既把法律当儿戏,制造了这起冤案。
1998年3月底,我被投入到四川通江海拔1500米的原始森林中服刑。我在毫无人权的监狱里苦苦挣扎了7年零1个月,于2003年12月12日获释。
从获释起我卖掉了住房,开始了漫长的申诉之路。我2003年被刑释的时候我已经44岁,更为悲惨的是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父母双双过世,连父母最后一面都没有见上,一直靠亲朋好友的接济生活,昔日的艺术风采已不复存在,艺术青春也被葬送,没工作,没医保,没住房,没生活来源,流浪街头,基本的生存及生活确无保障,生命感到失去了意义。
我刑释后,不管有多么艰苦,都没有忘记申诉及上访历程,使自己能沉冤得雪。 2007年3月26日西南政法大学数名著名法学专家联名作出《关于对陆恒羽“贷款诈骗”申诉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充分以我国法学及我国法律条文,证明我所蒙受的冤屈,严肃指出原达川公,检,法以“刑”代“民”,以 “民”代“刑”枉法裁决的事实。
2007年我上访中纪委重庆巡视组,受到中纪委的高度重视并批示四川省纪委转至达洲中院。于2007年11月5日下达了《2007》达中刑监字第17号《刑事再审决定书》。我的冤案终于有望昭雪了。本案“再审”共用了1年零7个月该中院明知是冤假错案,就不愿纠,说什么纠起困难,阻力太大,影响政绩,怕赔偿等等,但他们只顾自己,确不知蒙冤当事人的痛苦。
中院再审裁定书第5页第3行所指, “其主观方面仍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一句空话,即是我想“占有”这只是意识形态问题,但客观上我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好比主观上我想杀人,客观上我没杀人,总不能认定我犯有杀人罪,事实上我出据向王春容借款就是借款,借款总是要还的,我没诈骗谁,我没向银行贷款,银行也不会认我,银行认的据体贷款人是王春容,银行贷款是全看在王春容政协委员及王春容之丈夫贺福洲的面子上,贺福洲原系达川市房管局法人,银行信托办租的"房管局"的房子设的营业部,所以银行信托办吹收贷款都找王春容,周述碧,这与我毫无什么关系, 申诉人既无过错,也无责任,原一审判决对以上作了认定,但在实体的判决中诛连了申诉人,罗织了罪名,于法于理都是不公正的枉法裁判。

2009年1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下文交办本案,中院讲他们已下裁定结案了,不好办,要我向高院申诉立案,这是法律程序,我已2009年3月7月2010年3月三次向高院立案庭递交申诉书,但无答复,中院把材料交到高院,中院讲被高院退回来了,中院答复要纠正也要高院起动程序,下判决或撤销原裁定,指令中院再审才行,我最后一线希望就是请求高院起动程序立案,或指令中院再审,还我的清白,洗刷清我的冤屈,还我公道,如果上级省高院不依法起动程序,立案纠错,
我将誓死捍卫我的政治生命,
愿不惜生命抗争到底,我真的快绝望了。
我原单位达川地区杂技团几十名新老员工曾联名请愿,要求达州市人大督办,谁知达州中院知错不改,并以法学专家的意见,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人大意见不顾,仍坚持维持了原来的错误判决,我收到中院“驳回通知书”后,几乎感到昏天黑地,天理何在,王法何在,难道在达州真没说理的地方了吗?
尊敬的各位领导,达州中院明知是错案就是要捂住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其原因是怕赔偿,怕问责,两次再审开庭中承办法官要求我主动书面承诺放弃国家赔偿,否则将维持原判,我不从,我只让承办法官换位思考。
现迫于无奈上访申诉,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程序立案,提审,相信中国的历史,更相信四川省高院不会让达州中院一两个当权者肆意妄为,一手盖天,希望领导们及省高院能奔着“尊重法律,尊重事实”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对待我的上访申诉,拿出确实有效的方案,维护我的人生清白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我国真正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大局面,做好自己的工作, 最后,请求四川省人大及中共四川省政法委,四川省高院领导,本着响应中央有关以人为本,解决好民生问题的精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利,督促立案庭起动程序调卷立案,并尽快答复,谢谢!
附:1、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联名作出的《法律意见书》
  2、刑事申诉状
  3、一审判决书
  4、二审裁定书
 5、刑事再审决定
6 、通知书                          
                     公民.申诉人:陆恒羽
              现借居住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一路159号
                      电话:023-86558940

 楼主| 发表于 2010-5-26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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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8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10-5-28 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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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9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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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1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排查进京上访民告官案 最高法称错案必纠
作者:伍爱国编辑整理  来源:中国反腐维权网  时间:2010-05-23 10:35:51

http://img1.gtimg.com/news/pics/hv1/183/251/528/34397388.jpg

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谈行政审判

必须防止把“大局”地方化,以“大局”“稳定”为借口排斥司法监督的倾向

摒弃“让行政机关胜诉是支持,让行政机关败诉是添乱”的错误认识,不姑息迁就违法行政行为,不迎合屈服于各种非法干预

克服“纠错不利于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错误认识,坚持有错必纠,避免因讳疾忌医而付出更为沉重的代价

据新华社电 行政官司,俗称“民告官”,近些年此类申诉上访率居高不下,形势严峻。记者从22日在广东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5月22日开始到今年底,在全国各级法院集中开展解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专项治理活动。

行政诉讼是“官”民矛盾的化解机制。最高院要求,各高级法院在6月底前完成案件的登记、核查和汇总,并报最高院备案。

重点排查非正常申诉上访案

“专项治理活动将纳入政法机关集中开展的‘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据最高院副院长江必新介绍,将通过案件评查和纠错改偏及完善终结制度,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矛盾,力争使现有行政申诉上访案件基本得到解决,在较短时间内有较为明显的下降。

据了解,排查的案件包括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行政案件,以及2009年以来进京赴省申诉上访的行政案件。重点排查非正常申诉上访、重复申诉上访、越级申诉上访案件。各类案件将逐级迅速分解到各个责任法院。

逐案落实责任领导包案到人

“要实行包案责任制,包案到省、包案到院、包案到人。逐案落实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江必新说,凡列入“涉诉信访积案清理”活动和“百万案件评查”活动中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评查、清理工作。进京赴省申诉上访案件也要比照活动的要求进行评查和清理。

江必新指出,要在全面甄别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化解方案。对属于错案和有瑕疵的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纠正或补正。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且有协调余地的,要做好协调化解工作,尽量予以照顾性解决。确实无法通过法院自身解决的,在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的同时,要主动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并按照政法委的统一协调和部署,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帮助落实协调方案。对于申诉理由不成立的,也要耐心做好息诉罢访工作。

江必新要求,要认真分析总结造成申诉上访的原因和教训,对于违法办案或者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责任人员必要的处分。

发表于 2010-6-2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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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9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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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6-3 01: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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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3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6-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忙顶起......顶......顶 ,关住本案......

发表于 2010-6-3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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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6 2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这14种法院违法的具体情形,应该是广泛听取各界对各级法院存在问题的投诉后,梳理出来的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违法表现形式。对这些违法形式“广而告之”,并且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法院违法给其造成的损失申请国家赔偿,当然是保护受法院违法之苦的当事人的权益。这样的出发点,既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的权益,同时对确保司法公正也不无裨益,可赞可许。
  但是,有了好举措,还需要有执行的辅助性措施。不然,举措再好,兑现不了,等于白搭。以最高法院出台这项举措为例,要得到切实执行,关键在于由谁来确认,以及如何确认法院的行为是否违法。在这个问题上,最高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呢?“应当向作出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我对此条款的理解是,谁违法,谁承认。照此推理,则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到违法单位告状。这样一来,麻烦可就大了。试想,有哪个做了违法事的单位有勇气在受害人面前乖乖“缴械”认错的。即便有,也需要高度的道德自律作后盾。问题是,如果违法单位有如此高尚的职业道德,它们还至于违法吗?
  最高法院请法院违法的受害者到原法院“申请确认”,显然有失公允。这样一种“信访渠道”,和人们常说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什么两样。法院违法的时候,是运动员;违法后,又成了裁判员,由自己来确认其所作所为究竟违不违法。
  法院违法的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我国的司法制度对法院的监督、约束不到位。虽然人大、检察院都有监督法院的权力,但这种间接监督往往很难阻止法院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如果最高法院真的下决心刹住基层法院违法事件的发生,欢迎受害公民、法人对法院违法说“不”,就有必要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让受害方去那里起诉违法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是非曲直,避开“近亲”审理的嫌疑。那样,每个法院和每个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在办案、行事时,就得事先掂量一下自己违法的成本。只有强加给其应有的违法成本意识,才能降低法院违法的比例。相反,如果违法了还是自己当“法官”,这等于取消了法院以及工作人员的违法成本意识,公不公布14条违法情形,差别又有多大呢?
  法院违法,应该有个真正理论的地方。当然,这个地方,不该是违法者自己的“衙门”。

发表于 2010-6-13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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