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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拆 拆 开发商喜笑言开 迁 迁 迁 老百姓叫苦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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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1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好好看,这里在表演川剧变脸呢,一会一变。同一个人变了好多次咯。。。。
1335346800 发表于 2010-4-24 13:3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发表于 2010-5-11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5-11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忙你们都不帮。。。好嘛,那我就一律灌水!

发表于 2010-5-14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L:)

 楼主| 发表于 2010-5-22 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10139105728747.gif

 楼主| 发表于 2010-5-22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发表于 2010-5-22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贯彻落实,关系到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城市建设事业取得较快发展,但在城镇房屋拆迁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盲目扩大拆迁规模;有的城市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人为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力,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些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过度投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决策,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严格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制止和纠正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为。认真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居民的收入状况,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规范拆迁行为;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种行为,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严格制订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城镇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要严格控制土地征用规模,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国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明显减少,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落实。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三、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加强对拆迁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对拆迁单位的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进行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搬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拆迁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不断增强其遵纪守法意识,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拆迁许可审批程序,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要依法正确履行强制拆迁的权力。

  六、加强拆迁补偿资金监管,落实拆迁安置。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合理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把拆迁中涉及的困难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确保其基本居住需要。

  七、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各地区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同时,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要做好集体上访的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对少数公开聚众闹事或上街堵塞交通、冲击政府机关的被拆迁人,要依法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八、加强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加大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规划以及审批程序、盲目扩大拆迁规模以及滥用职权强制拆迁的现象坚决予以查处。对在拆迁中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恶性事件的部门和地区,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拆迁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单位的领导责任。对滥用强制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违规的拆迁单位和评估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对故意拖欠、挤占、挪用拆迁补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直接领导人的责任。对野蛮拆迁,严重侵犯居民利益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相应资格,依法严肃处理。

  九、完善法律法规,健全政策措施。要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法规。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区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有关房屋拆迁的政策。有关部门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有关房屋拆迁的司法解释,规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强制执行程序和有关问题;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拆迁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对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不符的,要迅速组织修订;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限期处理解决。

  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媒体监督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各地合理推进城市建设,落实房屋拆迁政策以及规范拆迁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大宣传力度,使群众全面了解拆迁政策,改善依法拆迁的社会环境,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对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典型案件,要继续曝光。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支持依法进行的城市拆迁工作,注意宣传方式,防止诱发和激化矛盾。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的责任,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配合,建立健全拆迁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全国工作,并建立健全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案例的督查和通报制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市、县拆迁管理部门及职责。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城镇建设和拆迁工作负总责,严格依法行政,量力而行,从坚决贯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发表于 2010-5-22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各地新闻媒体记者联系信箱大全 ( 2009-5-4 1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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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书记信箱zhongbin99@163.com

发表于 2010-5-22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电视台新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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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拆迁违反了国家那些法律!希顶!让受强拆之苦的老百姓知道。
为什么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会不顾国务院的相关政令而持无恐地来拆迁呢?这和2001年施行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但是其中的不合理之处有:   第一,其第16条规定,当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交由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权直接介入民事法律关系,其后果就是:剥夺了公民的诉权。   第二,其第17条规定,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实施强制拆迁。这里没有任何限定,没有规定强制拆迁这个权力由谁来执行,怎么执行。既没有程序的设定,也没有前置条件的设定。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将行政强制权交与开发商或者拆迁指挥部即另一个民事主体。    这两条规定违反《宪法》、《民法通则》、《刑法》、《物权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法律的二十条有关规定:  1、《宪法》第13条、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受保护,不能侵入。公民的储蓄、房屋受法律保护。但现实的情况是,拆迁人只要打着拆迁的旗号就可以擅入任何一个被拆迁人的住宅。  2、《民法》强调公平、自愿、平等交易,而违法、强制拆迁是强买强卖;  3《刑法》规定私入民宅、抢夺、抢劫、毁坏公私财物是犯罪,但在拆迁的名义下这些行为却可以不被追究。  4、违反《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特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5、违反《合同法》更不用说,因为很多地方根本就不签合同,写张白条就拆迁。   6、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土地使用权、关于房权与地权一致等规定。   一个行政法规违反20条国家基本法律,这是罕见的。

发表于 2010-5-22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仲彬:维护群众利益 健全工作机制 严格实行“三问”
【2009-8-22 8:31:32】 【来源:新华网巴中分频道综合】【字体:大 中 小】 【颜色:红 绿 蓝 黑】

        8月21日,巴中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仲彬在全市维护社会稳定暨信访工作汇报会上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信访工作一定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健全工作机制,严格实行“三问”。
        李仲彬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信访工作一定要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一定要牢固树立万事民为先的观点,群众利益无小事,怎样对待群众利益,不仅是感情问题,而且也是一个党性原则问题,做好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就是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利益。第一,要畅通诉求渠道,确保在第一时间掌握人民群众的诉求和心声,在第一时间发现矛盾和问题,在第一时间妥善解决处理好问题。第二,要解决突出问题,做好社会稳定和信访工作要始终解决好主要矛盾。主要矛盾就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在工作中,要把一件一件事办好,对合理的诉求要解决到位,对过高要求要引导到位,对无理纠缠要稳控到位,对违法闹事要处理到位。我们是贫困地区,要始终坚持民生为先、民生为重,切实解决老百姓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不断改善民生,认真解决老百姓的实际困难,同时抓好廉租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建设,认真解决贫困家庭的安居问题。
        李仲彬强调,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信访工作一定要健全工作机制。机制是管总的,机制不健全,解决问题就不能够持久。在工作中要健全矛盾排查化解机制,排查是基础性工作、源头性工作,也是关键性工作,不排查就心中无数,不排查就情况不明,不排查就重点不清,不排查就信息不灵,一定要在排查上下功夫。要健全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涉及到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政策性举措出台不经过风险评估是很危险的,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多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多听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社会各界的意见,就像十月怀胎一样;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事前防范能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应急队伍,配备应急设备,加强应急演练,做到各类情况突发时能发现得了,控制得了,处置得好;要健全整体联动机制,就是要整合稳定和信访的工作资源,市、县(区)、乡(镇)的资源都要整合起来,做到资源整合、工作配合、职能吻合、信息汇合,要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李仲彬要求,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信访工作一定要严格实行“三问”。“三问”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保障,不问事、不问人、不问责,就会出现责任空档,最后酿成严重后果。工作中要落实“一岗双责”,不能搞表面文章,不能够搞形式主义,不要搞成“两张皮”,坚决克服推诿扯皮的现象。有些问题就是互相推诿,久拖不决拖出来的。凡是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恶性影响的,有关县局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引咎辞职,这是一条硬性规定、刚性要求,要不折不扣问责问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李仲彬强调,新中国六十周年大庆,是全国人民的大事、喜事,巴中要加快发展,要改善民生,都需要一个安定和谐稳定的环境,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自觉担负起第一责任人,在思想上绷紧这根弦,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以优异的工作成绩,以良好的社会环境来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市委常委、秘书长姚义贤,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明亮出席会议。
        姚义贤就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稳定工作的风险评估机制、坚定不移落实“一岗双责制”及“辖区负责制”、把握网络舆情、信访案件终结、城市开发中征地和拆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四县(区)委书记、部分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本地方、本部门解决信访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举措、思路、方法交账。(据巴中日报)
 
发表于 2010-5-22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调好 了,我 日
发表于 2010-5-22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协调好 了,我 日

发表于 2010-5-23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信访就是把你从这里踢到那里,:lol谁会真正为老百姓处理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0-5-27 0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发紧急通知:补偿不到位不得强拆

2010-05-25 13:37:54 来源: 新华网(广州) 跟贴 37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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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紧急通知。通知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新华网5月25日报道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专家观点紧急通知很可能是过渡

据悉,从全国两会结束到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一直没有联系过曾起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专家。

2009年12月7日,北京高校的五位学者沈岿、王锡锌、姜明安、钱明星、陈端洪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审查建议。

参与全国两会的代表表示,在两会期间,有关拆迁补偿问题被关注的并不是很多,地方也没怎么讨论过拆迁问题。

一位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是地方阻力太大导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到现在没有进展。”

“但条例不会夭折,这次的紧急通知虽然我没有看到具体的内容,但从目前披露的部分看,很可能是一个过渡。”上述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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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收条例”尚无进展

近日来,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中,命案不断,半年来,以血抗争的恶性事件时有发生。众多因拆迁纠纷引发的恶性事件,引起网民和群众的强烈不满。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成了最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结束,到现在已有三个多月,尚无最新进展。(法制晚报)

发表于 2010-5-27 12:5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是我的话 砍刀家伙准备起 敢来拆 老子剁了他狗日的

发表于 2010-5-28 0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飞过

发表于 2010-5-28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正常了,现在强拆案常见得很。

发表于 2010-5-31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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