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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渴望渴望

一纸判决将九岁娃推向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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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30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楼主| 发表于 2010-9-30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55#上海滩:你或许没有孩子。即使有孩子也只是为了在孩子身上赚钱才养的。问一下:你养孩子赚了多少钱?天啦,居然有人认为养儿养女是为了赚钱,这是在亵渎天下父母亲的感情!!!!!!!!!!!!!!!!!!
楼主:你怎么对我儿子的事知道得比我做父母的还多?是揣测?还是儿子被你绑架了?你威胁他了?干吗不敢让儿子跟母亲见面甚至通电话?

 楼主| 发表于 2010-9-30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儿子,妈妈对不住你,错误认为你的长辈会站在你的立场考虑问题,让你被开口闭口只是钱的人挟持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9-30 1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57#快乐天使YY:
     问你一个问题:你能善待自己的亲生孩子吗?你当初生孩子养孩子是为了将来某一天争夺孩子的财产吗?将心比心,你的答案就是我的答案。
     离婚时情况,帖子已经说明,请再仔细看看。8年了,我频繁往来于 成都昆明两地,每周坚持跟孩子至少打一个电话。他爸住院时孩子哭闹着不让我走,他二伯也是亲眼所见,只是他为了某些目的,不愿意承认而已。单看看放到网上的孩子8岁时的母子合影(法院还有很多张照片),母子感情就很了然了。
    只是那位不是自己孩子却悄悄抢走,不顾孩子感受让他远离自己的家,置他于陌生环境,教唆孩子不认母亲,还不敢让孩子跟母亲见面通电话的人,才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啊!真正心痛孩子的人,舍得让孩子离开自己的家寄人篱下,舍得让孩子离开熟悉的学校、老师、小伙伴到没有至亲的陌生城市受委屈吗?
    为什么不能把判决书放论坛?我们孤儿寡母 ,被一纸判决所逼,连说道说道的权利都没有?是不是这个判决书本身就是徇私枉法,害怕被拿出来曝光?

     爷爷奶奶均已年过七旬, 假设儿子在18周岁成人时,8年时间遗产已被转移,岂不是将儿子逼上梁山?
     生父已不幸病逝,儿子不能享受唯一母亲的爱,万一他心灵扭曲,青春叛逆期仇视社会,会做出什么样的傻事?我做母亲的,不管儿子,不尽抚养责任会遭人谴责;社会有社会的责任,谁来负责?如果是有正义良心的人,就应该督促监督母亲尽这个责任,为了这个少年丧父的不幸孩子,积一点德吧!

发表于 2010-9-30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45楼说得有道理,听他的吧!孩子需要一份母爱,也许他现在自己都不知道那份母爱对他有多重要!必要时放弃所有的权利吧唯一不放弃的就是孩子的扶养权

发表于 2010-9-30 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45楼说得有道理,听他的吧!孩子需要一份母爱,也许他现在自己都不知道那份母爱对他有多重要!必要时放弃所有的权利吧唯一不放弃的就是孩子的扶养权

发表于 2010-9-30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渴望渴望

我本人先声明一下,你们官司的输赢跟我没有任何关系。

我了解这件事的前前后后,我必须说出真理。以免你在论坛发贴打起所谓的亲母幌子以博同情,来麻痹不知情的网友。

我还是那句话,这8年你没有跟孩子一起生活,也没有管过孩子。而是在昆明在结婚生子。现在岳礼去世了,你就回成都打起抚养孩子的牌子来争财产,不是为了钱,是为了什么?平时你干嘛去了?

你说:你每次带孩子出去玩分手前几天,你们母子都会黯然神伤。儿子霸道但眼泪汪汪地对你说:妈妈,我不许你走!你莫到良心说这是真的吗?

有次我到岳礼家去,你打电话找孩子,孩子知道是你打的电话,电话都不接,这说明了什么?

还不是你平时对他关心少,不重视他。

发表于 2010-9-30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不清楚不发言!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0-1 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本人认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公民之间人身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审理判决是生效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网上说三道四,争长论短的唇舌之争没有法律效力。

      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楼主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六)规定,楼主认为原判决应适用《婚姻法》而没有依据婚姻法判决,是可以提起申诉的。


     依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规定,楼主可以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再审。


     因此,建议楼主行使诉权,申请人民法院再审保护其父母对子女的法定监护权。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赞同65楼1026742321的观点!我可以到沈阳接孩子,孩子跟我在一起的同时,便是我将放弃继承权的文书交到对方手上之时。请问对方意见?如不能达成此协议,我便赞同69楼asdfa的观点,两年内再提起诉讼,维护法律赋予父母的监护权。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0-1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二。个人认为:

    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据原告提出的抚养权纠纷审理判决,而没有对继承权纠纷审理判决是合法的。“抚养权”与“继承权”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混淆纠缠。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出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解释》 (一)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民法通则》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不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楼主与孩子生父离婚时协议由其父哺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孩子生父因病去世,其承担哺养孩子的民事义务自然终止。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看,楼主没有疾病、不良品德行为,是亲生孩儿的法定监护人,既享有哺育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权利,亦有哺养亲生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建议楼主依法申诉,寻求法律保护,祝母子团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0-1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赞同65楼1026742321的观点!我可以到沈阳接孩子,孩子跟我在一起的同时,便是我将放弃继承权的文书交到 ...
渴望渴望 发表于 2010-10-1 08:09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孩子是生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后的生母无权任意剝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
  
  “诉讼”指起诉,上诉,申诉…,诉讼的题目太大了,内涵丰富。你只能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诉,而不是诉讼。

   申诉是因孩子生父自然病逝而变更哺养权,与未成年孩子享有的法定继承权无涉。

发表于 2010-10-1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唉,一些人真是事非不分,胡说八道,各自说话用良心吧,我一个农民说句不好听的话,你岳恩宽会上网吗,别找人在网上瞎说了,虽说我与岳礼算不上朋友,但是当年在成都交谈中,了解一些你陈志群的事,岳老二,不怕你家财那么多,你们曾许愿为你八村修路安电话,一件事也没做出来,只是说空话,你的用心那个不明白,你们各自退后一步吧,和平共处,,和情和礼的把事情解决好吧,网上吵没什么用的,只会让更多不明真相的人说三道四的了

发表于 2010-10-1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和情和,礼<理>,这个理会受人,这个礼,是希望你们礼貌的在网上说各自的理由与观点,别全是些土财主,暴发黑心老板,明智的人是不会让各自的黑枪去伤害对方,大度,宽容,爱心才能赢得人心,才能长远利益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0-10-1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6a


    法盲兄弟不要信口开河,我告诉你孩子只占三分之一,孩子的爷爷奶奶占三分之二,知道吗 ...
上海滩3 发表于 2010-9-29 17:59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孩子生母因离异后丧失了继承权。子女与祖父母享有的份额均等,即各占二分之一。

[发帖际遇]: asdfa积极参加野笏组织的篮球比赛,系统奖励小米椒16个.
发表于 2010-10-1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4# 2009129


    我并不是个黑心老板,你知道 “ 赚钱的老板是道德,不赚钱的老板是缺德”的道理吗?

发表于 2010-10-1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前面已发过言,今天路过再次留意此事,特别想提醒几位在沈阳发展的巴中人,钱乃身外之物,钱没了还可以再挣,但德没了就再也挣不回来。
人家生的孩子你们霸着干什么?做人要厚道,要换位为别人想一下,人家是亲生母亲,有权要求抚养自己的孩子!
发表于 2010-10-1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母子关系怎么样,财产是孩子的,孩子跟着妈妈生活的话一定会改变,一切都可以改变的。:victory:

发表于 2010-10-1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009129 ?


    我并不是个黑心老板,你知道 “ 赚钱的老板是道德,不赚钱的老板是缺德”的道理 ...
沈阳的巴中人 发表于 2010-10-1 13:19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我不想与你争执,更不想评论你们家的事,那年我在内蒙古时,来过你厂,我有个亲戚,在你厂做过工,今年你们那天回青山乡,说是捐款资给青山修路街道水泥路,晃眼看见你了,不知是你岳大老板不,只是想谢谢岳礼当年成都市的热情招待,让死去的人安静

发表于 2010-10-1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志群是孩子的亲生母亲,这一点我们重来不否认。
但是陈志群跟她的前夫都离婚8年了,孩子这8年来都跟父亲生活,这8年中陈志群没有跟孩子生活,没有管过孩子。导致孩子跟陈志群关系很差,连电话都不想接。而且现在陈志群又结婚生子了,孩子跟你过会幸福吗?而且你现在的丈夫会接受吗?会善待前夫孩子?现在前夫去世了,你就性急打起为孩子着想的幌子来挣财产,在论坛发贴打起所谓的亲母幌子以博同情,和以前对孩子的态度行成了鲜明的对比。早干嘛去了?孩子跟你一起生活,岳家的亲戚朋友会放心吗?
岳家人本着有利小孩成长为原则,也尊重孩子的意见,孩子跟做二爹生活。
至于财产问题,岳家人都多次表态,岳礼的财产将来都是孩子的,包括爷爷婆婆的那份。现在孩子的二爹无偿抚养孩子和无偿管理公司,跟你陈志群打起为孩子着想的幌子来挣财产,形成了天壤之别。
陈志群你自己想要财产,而对孩子二爹不放心,怕他把财产转移了,真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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