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从上文可见,即使交通肇事罪中性质最恶劣的“逃逸致人死亡”都难以囊括这个人面兽心的康人渣的罪行。他一点不“消极”(隐匿或者遗弃),完全是“积极作为”——二次碾压(尸检报告证明,死者身上有轮胎印!!!),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试想,如果作为医生的康某事发时立即下车积极救助,或许22岁花样年华的死者还有生存的机会。
谁给了他随意剥夺他人生存权的权利?不要说什么“酒后人都不清醒”的藉口,如果酒后杀人不算杀人,那么这社会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巴中警方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从严从重追究肇事者康太平的法律责任。
我们深信,正义最终终会战胜邪恶,不是有钱就能主宰一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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