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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公安分局关于侦办康太平“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进展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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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吧

发表于 2010-10-29 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晓得有没有第二次碾压

发表于 2010-10-29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警察这么快就破了案,并给大家做了通报,赞一个哦

发表于 2010-10-29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多亏了仲彬书记的批示啊!

发表于 2010-10-29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一个!

发表于 2010-10-29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0-10-29 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定要严惩罪犯!以平民愤!

发表于 2010-10-29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办案人员不忘良知、公正执法,给社会、给人民一个公道,给受害人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0-10-29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事件发展,如有二次碾压,杀!!!

发表于 2010-10-30 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巴中警方以故意杀人罪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对肇事者予以严惩
否则,全国范围内轰轰烈烈开展的严打酒驾活动将在巴中会沦为空谈。

发表于 2010-10-30 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从上文可见,即使交通肇事罪中性质最恶劣的“逃逸致人死亡”都难以囊括这个人面兽心的康人渣的罪行。他一点不“消极”(隐匿或者遗弃),完全是“积极作为”——二次碾压(尸检报告证明,死者身上有轮胎印!!!),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试想,如果作为医生的康某事发时立即下车积极救助,或许22岁花样年华的死者还有生存的机会。

    谁给了他随意剥夺他人生存权的权利?不要说什么“酒后人都不清醒”的藉口,如果酒后杀人不算杀人,那么这社会还有什么安全可言?
  
    巴中警方应该以“故意杀人罪”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从严从重追究肇事者康太平的法律责任。
      
      我们深信,正义最终终会战胜邪恶,不是有钱就能主宰一切的!

发表于 2010-10-30 0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相信巴中政府会给广大关注此事的群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我们相信巴中还是安全的,是可以信赖的。

发表于 2010-10-30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就看检察院和法院的了,不要让法律失去它的威严。杀一杀这个故意杀人犯。不然以后的效仿者更多,而且可能犯错者比康XX的级别身价高,不知道到时法律怎么判

发表于 2010-10-30 0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0# happy猪


    强烈支持。一看见这样的交通肇事案就气愤,我觉得杀人都该点天灯。大家发现没宝马车都成了杀人工具了,不知道是杀人者在炫耀自己的杀人伎俩还是显摆自己的身份。法律对于他们来说,不过是钱的问题·······,一切都好办,司法司法就成了私人的法律了

发表于 2010-10-30 0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城天天在岗的警察这样多,有的我觉得还是很辛苦,特别表扬下再步行街到大堂坝段的那个美女警察,很敬业值得表扬,希望你们的努力付出换来少出这样的惨案。多查下酒驾

发表于 2010-10-30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城市对于酒驾查得这样严,为什么巴州还是发生了这样的案件呢?假如这件事发生在你们家,你会怎么想,换位思考,如果康XX碾压的是他自己的亲人,他会做何感想?假如肇事者是其他人来碾压他康XX,他会怎么样,

发表于 2010-10-30 08:4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公安局的回复,别有用心的人想做个啥子,苦的是受害人的亲属,康太平该受到处罚但他的家人无辜。总之都是酒驾惹的祸。

发表于 2010-10-3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10-30 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钱人也能受到法律严惩,对。

发表于 2010-10-30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警方先后在网上公布此案的进展情况,可见现在的警察真正在为老百姓办事了。强烈支持这样的阳光办案,先赞一 ...
寒门布衣 发表于 2010-10-28 22:0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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