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康太平的犯罪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1)康太平有故意杀人的故意。2010年10月19日19时40分许康太平醉酒驾车肇事碰撞碾压,造成梦XX严重脑挫裂伤和心脏挫伤、双肺及纵膈散挫伤,但此时梦XX并没有死亡,心脏仍在跳动。康太平身为主任医师,明知目前我国刑法仍以心脏停止跳动作为死亡标准,本应救死扶伤但却置伤者于不顾,停车后康太平并未下车查看情况,不顾群众劝阻,短暂停车后再次故意碾压已负重伤的梦XX,康太平显然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2)康太平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康太平在短暂停车后再次故意碾压已负重伤的梦XX,造成梦XX右下肢、臀部、腰骶部、肝双肺及纵膈散挫伤和肝脏表面挫伤,右侧第3、4肋骨在锁骨中线处骨折伴肌肉出血、右颞骨部及面部有7cm乘3.5cm、11cm乘10cm皮肤挫伤,其后康太平驾车逃离现场。
康太平在第一次碰撞碾压梦XX后,第二次故意碾压梦XX,加重梦XX脑挫裂伤造成梦XX呼吸、循环衰竭,经巴中市中心医院现场抢救无效于2010年10月19日20时28分心脏停止跳动死亡。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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