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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t396

康太平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一个母亲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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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良知的目击者能够站出来 还原事实真相 告慰死者在天之灵

发表于 2010-11-2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

发表于 2010-11-2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公安机关严惩肇事者,给百姓一个交待

发表于 2010-11-2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证据,依法办事!

发表于 2010-11-2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死者父亲是省政府官员,可有其事?

发表于 2010-11-2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七个疑问
1、为什么不列明犯罪嫌疑人康太平的工作单位?
2、为什么不阐明肇事车车速??
3、为什么不详细陈述事故发生经过,特别是康太平停车时目击证人证词内容???

发表于 2010-11-2 10:52 | 显示全部楼层
4、为什么不陈述犯罪嫌疑人康太平逃逸至巴中市中心医院后的具体情况????
5、为什么未写明本案其他两名受害人伤情情况,注明损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
6、为什么不详细列明顶包的全部过程??????
7、为什么不说明最近一个天眼记录的真实情况???????

发表于 2010-11-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疑问
1、为什么不列明犯罪嫌疑人康太平工作单位?
2、为什么不阐明肇事车车速??
3、为什么不详细陈述事故发生经过,特别是康太平停车时目击证人证词内容???
4、为什么不陈述犯罪嫌疑人康太平逃逸至巴中市中心医院后的具体情况????
5、为什么未写明本案其他两名受害人伤情情况,注明损伤是重伤、轻伤或者轻微伤?????
6、为什么不详细列明顶包的全部过程??????
7、为什么不说明最近一个天眼记录的真实情况???????

发表于 2010-11-2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七个疑问:
1、为什么不列明犯罪嫌疑人康太平工作单位?
2、为什么不阐明肇事车车速??
3、为什么不详细陈述事故发生经过,特别是康太平停车时目击证人证词内容???

发表于 2010-11-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鉴定结论通知书
巴州公刑鉴通 字(2010)101号
康太平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5mg/100ml

发表于 2010-11-2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交警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交认字【2010】第059号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0年10月 19日19时40分许,康太平醉酒后驾驶川Y80808号别克牌小轿车从“高望都宾馆”出发,经云台街沿望王路向后河桥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望王路东段450号“龙泉之星商务宾馆”路段时,遇行走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边缘的行人梦XX、何XX、胡X。由于康太平采取措施不当,将梦XX、何XX撞上,所驾车辆右前、后轮驶上车行方向右侧的绿化带后停下,停下时何XX倒于绿化带内,梦XX的头部及胸部位于车头之下,下肢位于车头外的公路上。停车后康太平未下车查看情况,短暂停车后,驾车从梦XX的身体上驶离现场。康太平驾车后向后后河桥方向逃逸至“七星商场”路段时,驶向车行方向左侧与对向行驶的由王XX驾驶的川Y70759号两轮摩托车相擦挂,康太平未停车继续驾车逃逸至巴中市中心医院。造成梦XX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何XX、王XX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发表于 2010-11-2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想提出一个疑问:
目击群众说的是肇事者撞人后,倒车再启动向前碾过死者逃逸;而本认定书说的是“停车后康太平未下车查看情况,短暂停车后,驾车从梦XX的身体上驶离现场”。
到底短暂停车后有没有倒车再向前碾压,这一点非常关键!

发表于 2010-11-2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想提出一个疑问:
目击群众说的是肇事者撞人后,倒车再启动向前碾过死者逃逸;而本认定书说的是“停车后康太平未下车查看情况,短暂停车后,驾车从梦XX的身体上驶离现场”。
到底短暂停车后有没有倒车再向前碾压,这一点非常关键!

发表于 2010-11-2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人不杀,民愤难平

发表于 2010-11-2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巴州公安再次回应一下!

发表于 2010-11-2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案发后,康太平指使某眼镜店(其幕后老板为康太平)女老板的弟弟到交警队顶包。听到有人死亡,并经交警教育,顶包者不敢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案发一小时以后,交警在巴中市中心医院茶楼中将康太平抓获。案发一小时后从康太平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6.5毫克/100毫升。因康太平是医生,被捕时在医院茶楼已达一小时以上,不排除康太平采取各种方法降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实际乙醇含量应高于检验出来的含量。

发表于 2010-11-2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严惩。

发表于 2010-11-2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康太平的犯罪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1)康太平有故意杀人的故意。2010年10月19日19时40分许康太平醉酒驾车肇事碰撞碾压,造成梦XX严重脑挫裂伤和心脏挫伤、双肺及纵膈散挫伤,但此时梦XX并没有死亡,心脏仍在跳动。康太平身为主任医师,明知目前我国刑法仍以心脏停止跳动作为死亡标准,本应救死扶伤但却置伤者于不顾,停车后康太平并未下车查看情况,不顾群众劝阻,短暂停车后再次故意碾压已负重伤的梦XX,康太平显然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2)康太平实施了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康太平在短暂停车后再次故意碾压已负重伤的梦XX,造成梦XX右下肢、臀部、腰骶部、肝双肺及纵膈散挫伤和肝脏表面挫伤,右侧第3、4肋骨在锁骨中线处骨折伴肌肉出血、右颞骨部及面部有7cm乘3.5cm、11cm乘10cm皮肤挫伤,其后康太平驾车逃离现场。
康太平在第一次碰撞碾压梦XX后,第二次故意碾压梦XX,加重梦XX脑挫裂伤造成梦XX呼吸、循环衰竭,经巴中市中心医院现场抢救无效于2010年10月19日20时28分心脏停止跳动死亡。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发表于 2010-11-2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望相关部门给人民一个负责任的结果,你们如不负责任的处理这起恶性交通事故,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对党的渎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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