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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t396

康太平10.19交通肇事逃逸案——一个母亲的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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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即2009年9月11日),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希望相关部门有所作为!

发表于 2010-11-2 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真的是相关部门包庇,可以连他们一起告了,去天涯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论坛发。

发表于 2010-11-2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最合适,这件事处理不好,我相信家属会唠到省上或中央,强烈关注————————————————————————————————

发表于 2010-11-2 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待

发表于 2010-11-2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最合适,这件事处理不好,我相信家属会唠到省上或中央,强烈关注————————————————————————————————

发表于 2010-11-2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故认定书”很重要哟!

发表于 2010-11-2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 :'(

发表于 2010-11-2 1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在外地也参加过交通事故处理,交警在事故认定上明显偏向当地肇事方,比如车速、应急刹车、撞击地点等关键性的东西,他们会不提及或用“疏于观察、处理不当”等词语带过。你说要上诉,他们会威胁说:“我们的上级结构是信任你们还是信任我们?上级还是要在我们这里了解情况,时间长短就不是你们说了算,你们看着办。”所以我提醒楼主,死者已逝,处理后头的事要有耐心,总有说理的地方。

发表于 2010-11-2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坚决要求判处康太平死刑,告慰逝去的生灵

发表于 2010-11-2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两次驾车逃逸、二次碾压,还企图顶包


这种人一定要严惩,至少应该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杀人罪!当地的公安机关不能因为他有后台而手下留情。:@

发表于 2010-11-2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格劳资!

发表于 2010-11-2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愿天堂再没有车来车往~~~~~~:'(

希望严惩凶手,还死者公道!!!

发表于 2010-11-2 14:03 | 显示全部楼层
"遇行走在车行方向道路右侧边缘的行人梦XX、何XX、胡X。由于康太平采取措施不当,将梦XX、何XX撞上,所驾车辆右前、后轮驶上车行方向右侧的绿化带后停下,停下时何XX倒于绿化带内,梦XX的头部及胸部位于车头之下,下肢位于车头外的公路上。停车后康太平未下车查看情况,短暂停车后,驾车从梦XX的身体上驶离现场。康太平驾车后向后后河桥方向逃逸至“七星商场”路段时,驶向车行方向左侧与对向行驶的由王XX驾驶的川Y70759号两轮摩托车相擦挂,康太平未停车继续驾车逃逸至巴中市中心医院。造成梦XX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何XX、王XX受伤,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
      单从这一点上,与认定的交通肇事罪已不相符,应该是故意杀人罪了!

发表于 2010-11-2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包的,也脱不了干系!

发表于 2010-11-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严重的故意伤害的交通肇事行为应该严惩,遗失的天网内容应该公布于众。

发表于 2010-11-2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什么前前后后的天网都好好的,恰恰事发地的天网记录消失了?
巴中的朋友能不能站出来说一句??
发表于 2010-11-2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仲彬书记也遭下头烧了哈,下了严令都没管用
发表于 2010-11-2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记还是很有正义感的,很痛恨康太平种咱恶行,不会包庇罪犯的

发表于 2010-11-2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帮顶了!枪毙凶手!

发表于 2010-11-2 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要尊重事实,法律不是随便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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