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悍马”一审获刑12年蒋佳君不上诉 早报讯(王鑫 李燕 记者杨琴)
2010-07-16 昨日获悉,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悍马”醉驾被控交通肇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蒋佳君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已履行了完全的民事赔偿义务并已取得谅解,故法院一审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蒋佳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庭审查实,去年4月26日23时许,蒋佳君醉酒后驾驶新购未上牌的“悍马”越野汽车,行至市内二环路永丰立交桥时,撞上同向行驶的一辆出租车,致一乘客和驾驶员受伤。 之后,蒋佳君又继续驾车,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另一出租车对撞,致驾驶员和两位乘客受伤,驶回本车道后又与一出租尾部相撞。 此后,蒋继续驾车向前行驶,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李某撞倒,随即又与一出租车发生擦挂,后其仍未停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因头部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后经确认,蒋共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车辆损失5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事发2小时,蒋被挡获,经检验确认,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5.9毫克/100毫升。 法院认为,蒋佳君作为取得驾驶资格近3年的成年人,明知醉酒驾车高度危险,却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车,在人员较多、车流量较大的市内道路上高速行驶,与首辆出租车相撞后,置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连续冲撞,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法院综合考虑蒋佳君的行为性质、相关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蒋佳君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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