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空空荡荡

人死不能复活,但司法必须公正——看巴中司法怎么判处故意杀人犯康太平!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1-7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朋友们不要太消极,相信巴中人民政府,相信巴中的共产党,相信巴中的司法机关。

发表于 2010-11-7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读懂中国”网友整得好,终究还是法律工作者分析得有水平,既理性又有深度,舆论太可怕了,“断章取义”,“夸大其词”,“流言蛮语”,“居心颇恻”……尽皆有之,“happy猪”及“混在巴中”等人充分利用了这些

发表于 2010-11-7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11-7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谈看法,不要攻击和谈论别人,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可以争论交流。否则网络就会成为吵架的场所,失去了舆论监督的真正意义。

发表于 2010-11-7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理解·

发表于 2010-11-7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巴中人丢脸!!康太平 俺鄙视你 案件何日开庭  我去观望

发表于 2010-11-7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球你几叶子咋块炒,
你以为你们是法官说,
你说啥就是啥,
多求事!!!烦烦烦!!

发表于 2010-11-7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球你几叶子咋块炒,
你以为你们是法官说,
你说啥就是啥,
多求事!!!烦烦烦!!

发表于 2010-11-7 2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巴中的司法到底是为谁说话?

发表于 2010-11-7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结果

发表于 2010-11-7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读懂中国


           有了网络,普通老百姓才多了一条倾诉的渠道,看看“李刚”事件,如果没有网络爆料,结果可能会如何呢?网络舆论的目的,无非是增加透明度,老百姓的愿望无非是公正,不能因为有权或有钱,以权钱开道,就可以网开一面。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肇事者应该对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

发表于 2010-11-7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轮下的罪恶
发表于 2010-11-7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们总希望什么“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却不知回望人类历史这样的事从来都没有发生,也永远不可能发生,这只是统治阶级的一种愚民政策,是让平民心里获得一种安慰的麻醉剂。所以不要报有幻想!
当然,楼主所指的个案中不存在“王子”,不过常言说人人心中有杆称,当“法律”不能成为标尺而仅仅属于少数人手里的工具时,那将是何等的悲哀,也就是这些少数人在将这些人间悲剧继续进行到底。
是因为我们看到了太多的不公平,所以呼唤巴中能够让人心获得一丝温暖,不再对法律失望!

发表于 2010-11-7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觉得判决是要以证据为基础,法律事实必须以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家属主观认定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的支持,法律是不可能仅凭受害者和公众的猜想和孤证来确定一个人犯罪和刑罚的程度。当然,这个证据的收集主要是侦查机关的责任。侦、诉、审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犹如是有人买菜,有人洗、切菜,最后厨师负责炒菜。客户很多埋怨厨师做菜不行,要知道厨师只能根据前者提供的菜品种类来加工,他做的就是味道上的调剂,而菜的种类花样是绝对无权更改的。联系到本案,量刑的结果依赖于三点:第一,定性如何,是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甚至或是危害公共安全等等。第二,各种法定酌定裁量情节,如自首、立功、赔偿及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影响等等。第三,法官在法定幅度内自由裁量。影响最大的是第一点,其次是第二点,影响最有限的是第三点。一朵尚未开启的生命花苞就这样凋谢,我对家属也表示深切的同情,希望你们珍重身体,小孩在天国也一定希望你们多加珍重的。法律也是有人情味的,但是为了实现公正,包括对社会、对涉嫌犯罪人的公道,法律也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终还是靠证据说话。
发表于 2010-11-7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1# abc189


    朋友,说这些冠冕堂皇的话没有任何意义,
政府只是一种的机构,党也只是一种组织,司法机关不过是按照一定的规则来具体执行的,
如果,我是说如果人失去了良心,比如人们说的都被狗吃了的话,这世界一切都像那大理石建筑一样华丽而冰凉!!

发表于 2010-11-7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吧!

发表于 2010-11-7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谈看法,不要攻击和谈论别人,意见不可能完全一致,但可以争论交流。否则网络就会成为吵架的场所,失去 ...
读懂中国 发表于 2010-11-7 20:11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首先,非常同意您的意见,网络只是一个大家交流的场所,谁说了都不算,最终还是法律说了算。

     其次,让我们来看看法律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即2009年9月11日),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第三,对此贴上某位网友对本人使用的那些形容词,诸如“断章取义”,“夸大其词”,“流言蛮语”,“居心颇恻”……尽皆有之,本人愧不敢当,原物奉还该网友。

      作为此案的非当事人,想要的无非是法律的一个公正说法而已。

发表于 2010-11-7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happy猪”:
你就是成都省的吧!我看过你的帖,你娃炒得最凶,东一下西一下象个鬼子侦探样,可信度差。天气凉了,回成都吧!巴中的司法还是可信的,

发表于 2010-11-7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是需要公平的,当事人犯罪与否,证据和作案的动机方能证明。
这之间的环节就存在去处理,本人的看法。

死者为大,生者奋发!
死者的父母是去女儿,万分悲痛,用钱或者相当的东西来交换。
我相信活着比什么都好!

我很支持楼主,若需帮助
请短信告知!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