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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酒城风

谁来救救我们这些网吧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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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5-26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一定要熬过去.最后就是胜利

发表于 2004-5-26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应该继续在酒城BBS上发帖,你们不发泸州的人都不知道。

你们应该再联合其他区的网吧业主,纳溪和龙马潭的。现在他们没有力量。市政府的文件肯定是违法的。现在的操作也有很多腐败因素。

在这个转型时期,坚持斗争才能争取你们的权利。你们怎么不去找市领导,有的时候领导并不了解具体情况,被下面具体操作的人蒙蔽了。据说有的人在里面参了股份,所以他们在给领导汇报的时候只会敛好的说。

发表于 2004-5-26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虫虫特工?看过,忘了.怎么了.大概说说啊[em07]

发表于 2004-5-26 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飞鸟在2004-5-26 18:34:00的发言:

今天泸州城区的网吧业终于团结起来了。

5月26日上午10时,城区的60多个网吧业主被通知到明珠商城经营点签定合同。

但是明珠负责人拒不出面,也无法出示相关手续,只是叫我们签定哪个合同(其实不叫合同,应该叫条约),当时业主们就拒绝签字,然后集体到市文化局去讨说法,结果文化局的局长和副局长都不出面。

最后网吧业主们就只有走市政府去上访,结局如何请继续关注。

请把你们的帖发到酒城BBS上去,让泸州的人都能看到,尤其是纳溪和龙马潭的业主们都看到。到市政府上访注意要简明扼要,重点放在文件的几处违法地方。诉讼与上访与媒体相结合。

发表于 2004-5-26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苯苯,你好可爱哦~~~~`

我们推举你去当人肉炸弹哈~~~~``

呵呵~

发表于 2004-5-26 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业主讨正义 劝大家有空看看  虫虫特工队 这部片子

发表于 2004-5-26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经写入宪法。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内容之一。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公正廉洁,克己奉公等,也是作为国家公务员所必履行的义务。贝多芬的一句话应该对他们有用:“我从没有向人报仇的举动,当我迫不得已而要和别人为敌时,我所做的最多不过是一些保护自己或防备他们进一步为恶的必要措施。”(《贝多芬语录》第158页)

发表于 2004-5-26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利要求电信断网,难道不能要求电信晚上12点断网???这是管理吗? 可笑,  很多时候政府无能就搞击中, 大家注意了在公共厕所拉屎要拉到位, 不然政府毛了, 给你来个厕所集中,  看你们还乱不乱拉!!!

发表于 2004-5-26 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地的律师肯定的不用指望了,我们可以找外地的律师

发表于 2004-5-26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试问明珠网吧的合同是商业行为还是政府行为? 假设一 是商业行为 在我国的合同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中规定: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请看上面贴出的 《关于网吧定点经营入驻的通知》第一条中就赫然写着:凡经营性网吧,必须在5月底前到所在片区定点场所与投资商签定入驻经营协议,超过期限未签定入驻协议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并不得在原址经营网吧业务,文化部门将按照要求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于与取缔。 国家的合同法到了泸州,在某些官员的眼睛里就成了一纸虚文。是泸州大小官员的法律素养太差?还是为了某些难已出口的利益而对法律视而不见?这真是泸州的悲哀啊~~~ 假设二:是政府行为 我查阅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在第五条中规定: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在显见的利益面前,真是人人都不怕死啊~~~~~~~~按照这个,泸州文化局强制网吧业主签定合同,就是严重违反了 《合同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大家拿起法律的武器,到省里去告他们!

  

发表于 2004-5-26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律师?有律师敢接吗?就算律师想干,法院干不干???

电视台的记者想干,但电视台的头头不干,我们又能如何????

发表于 2004-5-26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387楼的说的对,不逼出人命他们是不觉得事大的.家317楼的记者同志不是说了吗,台里领导的意思:网吧过去惹了那么多事,网吧业主如今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你还要去替他们鸣怨叫屈,岂不是不顺应大趋势?再说现在又没出什么事,等出了大事,我们再去报道嘛!

发表于 2004-5-26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colafish在2004-5-26 15:15:00的发言: 终于快闹大了!

已经搞大了哈 如果能组织一个人肉炸弹 保证连中央都惊动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4-5-26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本地的酒城网站已经把我们关于讨论网吧集中问题的帖子全部删掉了.呵呵!!

电信也要停我们的网了.

言论自由是废话,合同是张废纸在我们可爱的家乡泸州是体现的淋漓尽自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04-5-28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带着有色眼镜看网吧

网吧没错,他只是载体,网络内容的错不应该由合法经营的网吧来承担(当然,昧心网吧除外),当然,网吧应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

发表于 2004-5-28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语

发表于 2004-5-28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理员同志,请放行我的帖子,谢谢~~~~~[em01][em01]

发表于 2004-5-28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是引用王张江姚在2004-5-28 9:33:00的发言:

社会暗流吞噬孩子心灵——未成年人犯罪全国捕了7万!!

这一数据不得不让我们深思!!!!

请问这7万当中网吧的原因占有多少比例?恐怕电影录像行业的比重大的多吧?但也没有像网吧这样打击阿!!!

发表于 2004-5-2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请问483楼的文化局朋友

承载大众传播媒介、网络的暴力、凶杀、色情等有害信息的媒体和载体,按照你的说法是不是都该全部封闭呢?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关键是如何运用.

坦率的说,网吧行业确实存在问题,但是单纯的想通过所谓"集中"这样简单粗暴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确实是不智之举! 稍微知晓经营和法律的人都知道,此举既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不合法!

但是现在网吧之所以成为关注的焦点,除了有负面影响之外,不排除某些机构和个人的扇风点火,助长和片面夸大了网吧的妖魔化~~~

网吧承载了太多的责难和委屈,就好象是一把刀,拿在厨子手中就是工具,拿在凶手手中就是凶器,但是偏偏拿这把刀的都是凶手~ 哎! 网吧--所以你是凶手,帮凶!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罪魁祸首!!

发表于 2004-5-28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出来了,大家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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