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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诗雨晨风

民怨沸腾:国道108线三河场收费站真相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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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新闻报道,正在评选十佳新闻工作者,大家努力把陈宇推上去!!!

发表于 2005-11-3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牛区敏:

你这个新任书记对区区一个三河收费站都搞不了?

发表于 2005-11-3 09:15 | 显示全部楼层

批准陈宇为全国十佳!

发表于 2005-11-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三河收费站拆了,三河收

费站不是有三处遗址了!

哈哈............

发表于 2005-11-3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05-11-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自顶

发表于 2005-11-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到31页.

发表于 2005-11-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搞房地产的?

发表于 2005-11-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到31页,累

发表于 2005-11-3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三河场收费站通行费问题的诉讼思路

(邢连超律师撰写,未经同意不得转贴。举报电话:81852500

三河场收费站的收费管理主体是四川成绵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城北出口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其收费依据是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2004830日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

我个人认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请求四川省人大进行合法性审查三个方面进行积极的法律探索。

一、民事诉讼方面。1、侵犯相邻权之诉。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公民享有相邻权,其中包括了通行权等。对于国道108线周边群众而言,该道路自解放前就存在,是他们已经历史形成的来往成都的必经通道。在道路改造并收费后,他们仍然享有该项权利,应当可以免费享有自由使用国道108线的权利。但由于我国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国道108线收费已经超过2年,周边群众可能已经失去了胜诉希望。但对位于新、老三河场收费站之间的周边群众和企业而言,他们在20059月以前是可以自由进出成都市区的,现在他们需要交纳一定费用,这是典型的侵犯相邻权,如果他们提出民事诉讼,胜诉的希望比较大。

2、侵犯公平交易权之诉。对于来往于高笋塘到新都区之间的群众。在20059月被告管理的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之前,每次向老三河场收费站交纳单趟车辆通行费4元。但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却需要单趟交纳7元车辆通行费,相比原来多交纳了3元钱,价格比原来增长了7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收费站提高价格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新都群众可以提出要求公平交易权之的诉讼,也有胜诉的希望。

三、行政诉讼。由于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有多处与上级法规和上级文件不一致之处,可能该文件无效。但本案中行政诉讼最关键的问题是怎样立案。单纯对政府文件这种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是不能提出行政诉讼的,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都没有授予公民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对于本案,我认为是一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第三方的民事行为组成的共同侵权行为,从而导致公民的财产权受侵害。从这个角度讲,也有受理的可能性,但困难很大。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提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是一种创新性的诉讼,其诉讼本身就具有很高的法律研究价值。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等三部委1994686号文件《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是:“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km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km的一般二级公路。”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40km,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km。”从1994年规定可以看出,收费公路在平原微丘区的最短里程是40公里,40公里以下的当然不能建设收费站。根据200491日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高笋塘到三河场段8.5公里,三河场到广汉段27.7公里,分别属于两个收费主体,均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即使全段公路36.35公里也不符合1994686号文件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2收费站设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收费公路及其收费站()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收费站()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仅有四川省省交通厅、物价局的批复,没有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该公路的里程数达不到40公里收费公路的要求。

3、收费站可能属于应当撤销清理之列。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因此三河场收费站属于“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的收费站点。

4、未经听证程序。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未经听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但由于车辆通行费标准没有纳入四川省听证目录,听证不是该文件的必经程序。

三、人大法律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各级政府的行政行为、行政文件作出合法性审查。对此,任何公民都可以向人大建议对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以上仅是个人的分析意见。

邢连超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发表于 2005-11-3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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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 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以个人名义,已经向新都法院提交起诉状,立案庭长口头答复下周正式立案受理.邢连超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自高笋塘到新都区的单趟车辆通行费3元;

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自高笋塘到三河场镇的单趟车辆通行费4元;

4、依法确认被告收取车辆通行费行为违法;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在成都市某律师事务所工作。经常驾驶小轿车来往于高笋塘到新都区之间。2005105日、111日原告驾驶川AP5905号车从成都市前往新都区办事,被迫在新三河场收费站交纳7元车辆通行费。200510 日,原告从成都市前往三河场镇办事,被迫在新三河场收费站交纳7元车辆通行费。车辆通行费票据上没有收费单位名称。

20059月被告管理的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之前,原告每次向老三河场收费站交纳单趟车辆通行费4元,就可以通行到达新都区。但20059月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后,同样里程的道路,原告却需要单趟交纳7元车辆通行费,相比原来多交纳了3元钱,价格比原来增长了75%。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被告的提高价格行为不合法。

因为三河场镇位于老三河场收费站之前,在20059月新三河场收费站建成以前,原告前往三河场镇办事是不收费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公民享有相邻权,其中包括了通行权等。对于国道108线自解放前就存在,是成都居民已经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在道路改造并收费后,原道路的使用人仍然享有该项权利,应当可以免费享有自由使用国道108线的权利。即使被告需要收费,从高笋塘到广汉的全程车辆通行费为10元,从高笋塘到三河场镇的路程只占全部路程的23%,最多收取2.3元。

被告收费的依据是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2004830日作出的川交公路(2004161号《关于国道108线高笋塘至广汉段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件。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表明:高笋塘到三河场8.5公里,由第二被告负责收费管理。三河场到广汉27.7公里,由第一被告负责收费管理。该项目高笋塘到广汉全长36.35公里一并收取车辆通行费。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物价局于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等三部委1994686号文件《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条件是:“封闭(包括部分封闭)型的汽车专用公路。平原微丘区超过40km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km的一般二级公路。”该文件第三条规定:“实行“开放式”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平原微丘区不得小于40km,山岭重丘区不得小于20km。”从1994年规定可以看出,收费公路在平原微丘区的最短里程是40公里,40公里以下的当然不能建设收费站。根据200491日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收费公路,应当符合下列技术等级和规模: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 高笋塘到三河场段8.5公里,三河场到广汉段27.7公里,分别属于两个收费主体,均不符合收费公路的条件。即使全段公路36.35公里也不符合1994686号文件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2收费站设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中规定:“收费公路及其收费站()的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公路法》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收费公路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收费站()的设置及其收费期限的确定,必须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交通部备案。” 三河场收费站的设置及收费期限仅有四川省省交通厅、物价局的批复,没有经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时该公路的里程数达不到40公里收费公路的要求。

3、收费站可能属于应当撤销清理之列。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10号《关于印发公路收费站点清理整顿指导意见的通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路收费站(),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相应的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1、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点)。…6、不符合1994年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以下简称“三部委686号文”)的公路收费站();”因此三河场收费站属于“必须坚决予以撤销,并限期拆除”的收费站点。

4、未经听证程序。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未经听证程序,违反了《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根据《立法法》的基本原则,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违反了上级规章的规定,属于无效的行政文件。

总之,由于原告是一名消费者,与被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是车辆通行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收费价格应当是双方的自愿行为,该川交公路(2004)161号文件仅仅是指导被告定价,但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于被告依据无效的政府文件作出收费行为,该收费行为本身违法。另外,由于被告提供的公路质量也不符合一级公路要求,被告收费的票据没有收费单位名称,不符合发票的要求等,被告应当降低收费价格。现请求法院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发表于 2005-11-3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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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都法院敢做点啥?

发表于 2005-11-3 0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通过人大政协来处理这事,ZF他妈的没指望头.[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5-11-3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司法他奶奶的更没搞,中国的司法就是ZF的一条狗.

发表于 2005-11-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ZF职能部门几爷子,只怕把他几爷子的事拿到桌面上来摆.[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5-11-3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哦!

发表于 2005-11-3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新都人心中的痛![em02][em02][em02][em02][em02]

发表于 2005-11-3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次,网友们已经通过新闻舆论、人大监督、政协参政、司法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这个行政文件(不合理的收费站)施压。但是能改变“蜀道难,难于上青天”的局面吗?我们拭目以待。[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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