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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在线仗势欺人 民工四年维权讨要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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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9 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官泳忠、男、汉族,19692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0号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内
申请人因与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终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原判决认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终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9)锦江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
2、加判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8000(50%×8×2000)
3、加判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15600
4、加判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
5、加判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26262
6、判令由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具体事实:
     官泳忠从200111日起进入四川日报网络发展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在线)并与其签订首份劳动合同。在官泳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中:200212日至200311日、200413日至2004431日、200651日至20074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签的期限是8个月,即从200751日起到20071231日止。

2007
1130日,官泳忠收到《关于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关于事业单位员工聘用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你与本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须通过新一轮员工续聘或竞聘。。四川在线每位员工都收到的这份通知实际为竞聘通知。

2007
12月中旬,四川在线把夜班编辑岗位由五个调整为三个,加上多名新任公司领导对官泳忠也不了解,两分钟竞聘演讲后,公司有关人员通知官泳忠落聘、待岗。
    官泳忠在夜班工作5年,工作日劳动时间平均在12小时以上。周末两天工作时间长达14小时以上。工作极其繁重,官泳忠长期得不到休息。思想压力大,经常出现头晕头痛现象。官泳忠在成都骨科医院检查后得知,官泳忠已患上颈椎病,椎间盘突出,硬膜囊受压。怀疑脑血管也受压迫,右侧脑供血不足,是否有脑栓塞尚需进一步诊疗。得到诊断结果后,20071220日官泳忠向公司报告官泳忠已患病的情况,并要求自动顺延劳动合同期,直到病情消失。官泳忠把《CT诊断报告书》和患病报告书面送达公司。公司总经理让官泳忠回家等消息,说公司会研究官泳忠的情况。

2
25日经成都市第七人民医院经颅多谱勒检查,官泳忠左侧大脑后动脉、右侧椎动脉脑供血不足,医生建议治疗。更加确诊官泳忠患病的事实。
   四川在线从20081月起就单方面不给官泳忠发工资,从20082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且未书面告知官泳忠。

4
1日官泳忠提交了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因四川在线不愿调解,42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48日官泳忠向四川省劳动保障总队递交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722日收到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告知书。

5
5日官泳忠以四川在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95日开庭,116日做出裁决。官泳忠117日收到裁决书。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524号)载明:被申请人应当给予申请人九个月的医疗期,即200811日至2008930日,故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2008930日医疗期期满为止。由于被申请人终止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2008
1225日官泳忠以四川在线未履行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应付医疗补助金、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缴纳已超过10万元的社会保险费欠缴数额和滞纳金、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12000元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未聘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损失。2009812日成都市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597号)仅裁决四川在线支付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官泳忠不服仲裁,于2009825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诉讼系属。请求法院认定四川在线已终止与官泳忠的事实劳动关系等诉请。案件审理中,四川在线辩称其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597号)。20091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四川在线的申请。官泳忠进行了答辩,要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结诉讼,维护官泳忠的审级利益。

2009
116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裁定中止诉讼。2010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四川在线的申请。

2010
35日,由于官泳忠在起诉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官泳忠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请求事项:判令被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0820(50%×8×2705) 、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432802×8×2705)放弃请求事项:判令被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补助金17500元、判令被告赔偿未聘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损失156000元。

2010
329日,官泳忠根据《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请求法院调查收集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524号)仲裁裁决中采信的由四川在线作出的《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法院没有调查取证。

2010
524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在线支付官泳忠相当于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官泳忠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超过举证期限。官泳忠决定另案起诉。法院认为四川在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诉请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法院认为诉请四川在线缴纳超过100000元的社会保险费欠缴数额和滞纳金,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2010
66日,四川在线不服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825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院判决适用了《劳动合同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010
1015日,官泳忠向四川在线提交了《关于四川在线与官泳忠终止劳动关系遗留问题的汇报》并向四川日报报业集团人力资源部反映情况。人力资源部表示支持依法维权。集团董事长表示该给劳动者的权益要给。但四川在线没有回应。

2010
1026日,官泳忠向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交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请求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额、责令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赔偿损失48000元,社会保险费损失10000元。责令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责令支付加班费。

2011
212日,四川在线领取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书》,201132日,四川在线补交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员向官泳忠口头告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赔偿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损失、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支付加班费不属于受理范围。

2011
317日,官泳忠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四川在线支付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8000元、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15600元、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26262元。324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提起的仲裁申请,已经审理过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成劳仲委不字(2011)第00466号),通知书载明对本委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
325日,官泳忠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四川在线支付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8000元、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15600元、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26262元。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认为诉讼请求事项名称与(2009)锦江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一致,不符合受理条件。告知官泳忠只能去申诉。
     由于四川在线从20082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致使官泳忠在医疗期内没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没有为官泳忠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致使官泳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支付应付的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官泳忠已经两年多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收入、没有基本生活保障、没有社会保障。官泳忠与四川在线的劳动争议长期得不到解决,被迫到人民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官泳忠一直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属于有正当理由。
    官泳忠的合法权益已不能通过另案起诉来维护,只有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给予司法救济。
再审理由:
1、一审和二审对四川在线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没有查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认定“20071219日,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作出《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我单位与你此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之日起即行终止,不再续签。本委认为故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2008930日医疗期期满为止,被申请人终止申请人劳动合同的通知也应自2008930日后的次日才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此份《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即未送达,也未在仲裁庭质证。官泳忠至今未见其原件及复印件。在200895日仲裁庭的开庭审理中,四川在线向仲裁庭提交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均为四川在线向案外人做出的。官泳忠请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此项认定依据的证据不真实,足以推翻。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597号)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08930日已自然终止与事实不符。
    四川在线并未向官泳忠做出《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四川在线于2008930日终止与官泳忠劳动关系不属于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法院不需对该事实进行调查,对本案具有既判力,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在劳动者患病,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在官泳忠医疗期内停发工资、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待遇。违反《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八条规定, 参保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生欠费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参保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欠费之日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四川在线从20082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致使官泳忠在医疗期内没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35号)明确规定:管理岗位实行竞聘上岗,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渠道安置、不能简单推向社会的原则,在解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的基础上,逐步探索扩大社会接纳的渠道和办法。对单位内部未聘人员,单位必须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并加强其在待聘期间的培训,着重提高其上岗和转岗能力。
    官泳忠与四川在线签订的“2007031”号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因需要续聘,甲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20071130日,四川在线作出的《关于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却单方面变更为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关于事业单位员工聘用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须通过新一轮员工续聘或竞聘。四川在线缩减夜班岗位,让官泳忠参加非管理岗位竞聘的做法违反国家行政法规。四川在线没有对官泳忠提供待聘期间的培训,没有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不履行社会责任。
    官泳忠的父亲是革命伤残军人,官泳忠属于优抚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八号)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四川在线违法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损害了官泳忠的就业优先权。
《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08
930日后,四川在线放弃对官泳忠的管理,也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四川在线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前没有与官泳忠平等协商。四川在线违法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川在线终止官泳忠的劳动关系,四川在线负有举证责任。四川在线在一审和二审中均没有对此举证。一审和二审认为四川在线在此之前一个月内已提前通知该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故川报传媒公司与官泳忠已终止劳动合同缺乏证据证明。一审和二审采信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认定“20071219日,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作出《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我单位与你此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之日起即行终止,不再续签。这一事实因为官泳忠有相反证据而无效。四川在线应对《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举证证明。官泳忠根据《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请求法院调查收集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524号)仲裁裁决中采信的由四川在线作出的《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法院没有调查取证。一审和二审没有查明四川在线违规搞竞聘借此裁员、违规停发工资、不给予医疗待遇侵害官泳忠合法权益的事实。
2、原审对官泳忠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增加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



官泳忠起诉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在诉讼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民事裁定书[2009)成民初字第978。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民事裁定书[2009)成民初字第978认定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08930日。官泳忠在一审起诉时主张20081215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官泳忠在一审起诉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官泳忠依法于201035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0820(50%×8×2705)。根据《证据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官泳忠无需举证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的规定,原审进行了并案审理。原审认为市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裁定的认为没改变原仲裁认定的原、被告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不产生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一致的情形属于法官的主观臆断。官泳忠有权依法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并且原审法院做出了《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明确举证期限为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官泳忠于2010310日收到该《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原审认为官泳忠申请变更、增加超过举证期限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载明,审理中,被告川报传媒公司要求就原告官泳忠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进行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川报传媒公司的请求符合规定,给予了答辩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属于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行为,而且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及时了结纠纷,法院没有理由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适用了《劳动合同法》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二审认为原审仅适用《劳动合同法》不当,但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不符合本案事实。原审对官泳忠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增加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因为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四川在线应支付官泳忠额外经济补偿金8000(50%×8×2000)
3、一审和二审对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请求没有处理,遗漏诉讼请求
    四川在线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四川在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是劳动者求职的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办理退工手续是企业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
     四川在线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事实给官泳忠造成了损害。官泳忠已经两年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收入、没有基本生活保障、没有社会保障。参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高法[2004]13 )中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劳动者胜诉,在劳动仲裁期间和诉讼期间劳动者的误工损失由用人单位负担,计算损失的依据为劳动者上一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从2008930日申请仲裁到2010825日中院判决,官泳忠两年工资收入损失既使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损失为15600元(650/×24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四川在线应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15600元。
    四川在线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已经给官泳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造成阻碍,损害官泳忠的合法权益。四川在线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项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一审和二审均遗漏此项诉讼请求。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但是二审法院没有纠正,姑息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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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4、四川在线应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010年3月5日官泳忠放弃判令请求四川在线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并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但由于四川在线上诉,官泳忠的放弃请求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成都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用人单位或失业职工逾期不办理的,失业人员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川在线没有为官泳忠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致使官泳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24个月。四川在线已逾期不为官泳忠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致使官泳忠没有享受社保待遇。成都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规定不能补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四川在线应赔偿官泳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650元/月×24个月)。

5、官泳忠延长劳动时间有新的证据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进入发件人控制之外的某个信息系统的时间,视为该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四川在线要求夜班编辑晚上7点前来上班,随时发布四川在线“本网记者”传回的稿件,把次日出版的报纸制作电子版发布上网、最后发布当日新闻更新四川在线首页。官泳忠制作的电子版包括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天府早报等报纸。这些报纸版面由几百名记者、文字编辑定稿、排版制作成付印前的印刷版。其包含的版面数量、新闻数量在当日出版前是四川在线不能事先确定的。印刷版完成的时间也随着校稿、定稿的次数反复变动、其完成时间也是动态更新的。四川在线安排官泳忠把印刷版的新闻内容全部提取出来,制作成电子版发布上网。工作日内官泳忠要完成成百上千条新闻内容编辑。官泳忠的延时劳动包括制作电子版新闻和发布四川在线新闻栏目新闻两个部分。所发电子版新闻数量远远多于新闻栏目新闻。官泳忠被迫提供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劳动,但四川在线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点工资。
    2008年9月5日的成都市仲裁委的庭审中,四川在线的证人也证实夜班工作时间长,由于该证人是四川在线的夜班主管,负责安排官泳忠工作,与四川在线有利害关系,把官泳忠8小时以外的工作归因为“系个人原因”并不与客观事实吻合。
    2008年9月5日的成都市仲裁委的庭审笔录中记载四川在线实行标准工时制、庭审笔录也记载了夜班工作时间长的情况。
    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认为“申请人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官泳忠在第二次仲裁时提交了电子证据的打印文本,属新的证据,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第597号)未处理。官泳忠未能充分举证是因为当时的法律并未明确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四川在线的新闻栏目网页、第三方的互联网搜索引擎均直接或间接记录了官泳忠在四川在线新闻栏目所发出新闻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发送时间。官泳忠延时劳动证据可以在全世界任何一个上网电脑上可以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证明官泳忠标准工时以外提供了四川在线安排的延时劳动。
     官泳忠提供的工作内容记录证据中包含在四川在线新闻栏目网页上2007年发布的261条新闻、2006年发布的234条新闻、2005年发布的188条新闻内容。官泳忠在四川在线新闻栏目发布的新闻网页有官泳忠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其中117条内容记录证明官泳忠在工作日的19点至24点之间发布了四川在线“本网记者”采写的新闻。由于官泳忠的工作日跨越零点,超过次日凌晨3点的即可证明官泳忠提供的延时劳动。官泳忠提供的内容记录证据中包含133条2007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133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530小时又3950分钟, 即595.8小时;包含126条2006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126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522小时又3505分钟,即580.4小时;包含83条2005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83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303小时又2640分钟,即347小时。342个工作日(133+126+83)延时劳动时间合计为1523.2小时(595.8+580.4+347)。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计算,官泳忠的小时工资为2000元÷(21.75天×8小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四川在线应支付官泳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为26262元(1523.2×(2000元÷(21.75天×8小时))×150%)。
    官泳忠提供的关于延时劳动的证据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规定后,官泳忠才明白工作内容记录可以作为追索加班费的依据。而有原审时官泳忠仅提供了第三方搜索网页。原审认为“官泳忠提出的网页所记载的时间,没有连续性,不能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是因为原审没有对官泳忠提供的电子记录进行全部质证。官泳忠在原审时提供的电子记录达上千个,且没有按时间排序。原审当庭链接显示下载了几个电子文本。而对官泳忠提供的上千个电子记录没有进行质证。原审因而以偏概全得出了没有连续性的错误结论。一审和二审虽然采信了该项证据却没有支持官泳忠的合法要求。
    2005年7月3日,官泳忠在四川在线上夜班时,母亲因病去世。据家人介绍,为了不影响官泳忠的工作,母亲去世四小时前坚持不把发病情况通知官泳忠致使错过宝贵的救治时间。官泳忠为长期上夜班,未能尽到照顾母亲的义务而自责。四川在线是否应当给予官泳忠精神抚慰金,请法庭酌情处理。
   
    历史上中国缺少法律传统、法律信仰。四川在线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致使官泳忠发生就业、生活困难。官泳忠家中还有未成年人需要抚养。官泳忠曾有找四川在线主管领导拼命的不理智想法,但最后官泳忠还是选择了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途径。官泳忠与四川在线的劳动争议已经历四年。经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凤凰网论坛披露、海外媒体报道、各大互联网搜索引擎检索,已有数十万人次点击浏览关注。社会影响比较大。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不仅需要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也需要各级执法者的用心呵护、率先垂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为保障官泳忠申请再审权与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既判力,官泳忠提出了上述再审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贵院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挥民事再审审查的监督职能,依法做出公正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公信力。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官泳忠         
                                                                                                          2011 年 3 月  28日
附:
  1、本申请书副本1份
  2、请求法庭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3、证据及证据清单一份

发表于 2011-5-19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看就是乱写的,自己不会写,就应当努力专研法律,自己专研不透,还是寻求律师帮助。
没有专业水平,就像写散文一样,永远都维了权。

 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屏蔽 2011-5-18 09:36 你的主题 [求助]四川党报媒体令人寒心 非法裁员不给补偿 打工者维权路漫漫 被 王娅平 移动到 版主工作区
来函称与事实不符,故回收,建议咨询律师举证投诉
我强烈要求公布来函,看是何方神圣,让麻辣社区噤若寒蝉,采取封贴的手贴来不让我陈述事实真相。 麻辣社区不讲出合法理由,秒杀贴子,是对几十万网友的不公。

四川在线通过发公函的形式,封杀了我的著名贴子“四川党报媒体令人寒心 非法裁员不给补偿 打工者维权路漫漫”

现在我决定在一百家网站,发布维权贴子。请网友帮忙转发。四川在线欲盖弥彰。

 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律师贺博士的关注,单位有钱有势。民工在强权面前自然显得“弱势”。所以这才需要法律的保护。维权路难走,至少现在还没证明正义路不通。民工维权确实没有律师专业。但我确实看到了律师助纣为虐。

 楼主| 发表于 2011-5-19 14:18 | 显示全部楼层
欢迎懂法律的朋友指点。

 楼主| 发表于 2011-5-20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人民关注的“药案”二审判决了。害人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正义得到了伸张。而我这件劳动争议案中的害人者还在四川在线高层尸位素餐,现在还操控麻辣社区封贴。我还是要相信,省高院最终会排除干扰,公正审理。

发表于 2011-5-21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在线是四川日报的网站哦!党报哈!

 楼主| 发表于 2011-5-21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党报媒体让人寒心,非法裁员不给补偿。民工维权路漫漫。党报媒体也有用人问题,整人专家受宠,老实上班就会遭殃。乌云不会永远挡住阳光。

发表于 2011-5-22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评论都不可以了,因为我字眼里边有法官和恶势力等字眼。呵呵...悲哀啊!!大家集体默哀3秒钟!!!!!!!!1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争议官司,既使民工在诉状中不引用任何法律条款,法官在审理中有义务帮助需要释明的一方,达到司法公正。

发表于 2011-5-23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打工者维权路漫漫

发表于 2011-5-23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烧香找错了庙门。申诉咋跑到这里来申诉

发表于 2011-5-23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烧香找错了庙门。申诉咋跑到这里来申诉

 楼主| 发表于 2011-5-24 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一个月无法访问国外的网站了。也不知谁在限制。

 楼主| 发表于 2011-5-24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个网友的博文,深有同感,转来大家用看看。

这里,我有二个问题要提问:
一、互联网到底姓什么?
大凡在社会主义国家,互联网是半公开的,管理权始终掌握在权力者手中。网民只有付多少钱上多少网速及如实接受监督的权利,而没有过问如何反监督的权利。网民作为国家主人必须积极配合接受来自权力者的监督,这是荒谬的,更荒谬的是:权力者所制定的互联网管理条款就是国家王法的象征。王法规定境内人不允许浏览境外网站,无需给出具体理由,因为权力者所说的话代表真理;所下达的政策都受法律保护。如此,有谁想通过“翻墙”软件浏览境外网站,都将视作是一种道德不良的犯法行为。如同未经有关部门同意私装“小耳朵”(卫星接收器),属违法必罚道理一样。也因为互联网姓“共”,不姓“公”,导致“道德不良”之词的泛滥与被滥用。


二、境外网站是洪水猛兽吗?
权力者不让每个互联网冲浪者享有浏览境外网站的权利,这是基于一口认定境外反华与敌对两股势力绞合在一起,时时别有用心攻击大陆领导人的缘故。一些政治意识淡薄、缺乏是非感的人容易步入误区,特别是对青少年更是有不可估量的毒害性。为让广大网友、特别是青少年拥有一个幸福的、健康的、净化的互联网天空,权力者有一百个理由要设限访权。权力者对外宣称:这符合中国国情的需要。


那么境外网站果真是洪水猛兽,一旦浏览了就会慢性中毒或失去理智作出破坏维稳的行为吗?我的答案是:NO!我认为:权力者之所以担心网民浏览了境外网站会中毒甚至会肇事,那是基于权力者从统治角度出发,认为境外网站看到大陆一片欣欣向荣、歌舞升平,心头大为不爽,总要抛出各种奇谈怪论,唯恐天下不乱。


境外媒体言论自由,你全力批评我可以全力反驳,一切靠事实和数据说话。然,境内这边,或不屑一顾;或放弃反驳、以缄默相对。也许被捅到痛处,当初靠革命暴力起家而推翻国民政府的这些权力者,现在总怀疑有人要觑视他们的宝座,抢夺他们的王杖。“革命”是他们那个年代的专有名词,当他们打下天下,革命便自动结束,划上漂亮句号了。风云六十年过去,现在谁若编织“革命”两字,就是对革命本义的背叛;就是图谋颠覆由革命老子抛头颅洒热血打拼出来的江山。权力者从救世主的本义出发,认定国家都是党的,那么互联网不为党服务、不为党说好话、不维护党的利益,难道要俯首听命于网民的领导?作为党的代言人,干涉互联网访问权不叫“干涉”,而叫使之走上健康和谐发展之路。


屏蔽,谁得益?自然是向中国推销屏蔽技术的国外那些软件研发公司,他们卖给中国威力强大的屏蔽软件,过段时间又向中国网民悄悄提供最佳的跳墙软件。当免费的跳墙软件轻松攻破号称最强大的屏蔽软件后,国外那些软件研发公司又向中国当局推销升级版的屏蔽软件。如此周而复始,谁得益,一目了然。


“绳以柔而有立,金以刚而无固。”设想一下,当全世界都在开放互联网的访问权,唯独社会主义阵营国家以“社会特色”不同而拒绝完全放开互联网天空,并通过人为设置大量的“非法关键词”,以掏干油罐子煎豆腐——不惜代价,这其实不是什么高明之举,毕竟互联网是相通的,如蚂蚁爬扫帚——条条是路。屏蔽,充其量只是一种掩耳盗铃的手法。


巴尔扎克说:“一个温柔的女人,能唤醒一座麻木不仁的宫殿。”我认为,一个“翻墙”软件,同样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精神世界。我们可以改变对事实的看法,但不可改变事实。我又想,境外网站固然缤纷精彩,但其中不乏鱼龙混杂,有把大陆经济说的一无是处的,这不见怪。诚如林子大了,什么鸟都会有。作为权力者来说,如果不尽早解决贫富之间的差距;不给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福利保障;即:不从物质层面上去解决这些民生问题,单靠精神层面的严厉控制,垄断意识形态,并以最先进的技术手段阻截人们翻墙,那只会造就更多的翻墙人。


一个真正盛世的国家,从来就不怕境外任何敌对势力诽谤和攻击的,除非它不是真盛世,是假盛世;一个把中国社会从骨子里读熟了的人,同样也不需要翻墙的,诚如我。


原文地址http://blog.stnn.cc/blackstar/Efp_Bl_1005192358.aspx


 楼主| 发表于 2011-5-24 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fanluansoufei 老兄很会烧香,轻车熟路。就是在麻辣社区烧纸,四川在线的黑手还要伸过来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5-24 0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唱多了红歌,可能更显法制不彰。中国取得举世注目的成就,一条经验在于改革开放。互联网闭关锁国,实为倒退。

 楼主| 发表于 2011-5-24 2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贴子在人民网、新华网、央视网、凤凰网论坛等均有贴出。请四川在线的黑手速发公函要求删贴、封贴。

 楼主| 发表于 2011-5-25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  从上周五开始,深圳电信的网络就出现了一系列的怪现象,企业上网用户会发现,访问国外的任何网站都变得非常不稳定,有时可以访问,有时又不能访问。但个人ADSL用户却没有类似问题。

整个变化是从上周五开始的,现象是在公司上网,会发现国外大部分网站间歇性无法访问,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实时联机的MSN上不去,但过一段时间又可以连接MSN,情况非常怪异。

一开始我还以为是我网络问题的个案,上网搜索了一下,原来是个普遍问题,很多用户都出现MSN访问异常的情况,但是,并不是所有用户都无法访问MSN,有些用户又可以访问MSN,这让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中国电信屏蔽国外网站

    晚上回家之后使用家里的电信ADSL上网,却又没有任何问题,访问国外网站又是正常的。
  
    周一回到公司后,发现上周五的情况还在继续,间歇性发现几乎所有的国外网站都无法访问。
  
    经过我的测试,深圳电信无法访问国外网站的原因是有几个节点路由器存在问题,trace到了一些电信骨干节点就不通了,通过 tracert www.yahoo.com 命令查询,发现到了119.145.47.102 等节点之后就无法访问了,因此怀疑这些路由器屏蔽了国外网站。
  
  中国电信屏蔽国外网站
  
    通过这些天的观察发现,关于电信屏蔽国外网站的情况,似乎只对企业有效,个人ADSL用户无效,我猜测,可能是在电信某个路由器上有个计数器,当某个地址访问国外网络很多的时候,就对其屏蔽一段时间,因此企业用户比个人用户更容易超标。电信用这种方法人为阻止用户大量访问国外网站。
  
    这种情况也很特殊,因为我家里的ADSL不存在这种问题,因此我还无法投诉电信的这种网络故障。
  
    电信这么做的原因,我估计,有可能电信的出口网络在调整,也有可能是在测试某种设备,也可能是想降低电信的国际流量费用,还有一个不靠谱的原因,可能是深圳在办大运会,想要净化网络环境。
  
    我想,等电信把出口网络调整好,我们伟大的局域网就建的差不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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