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楼主: guanyongzhong

[群众呼声] 四川在线仗势欺人 民工四年维权讨要血汗钱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规章制度】

第一条【规章制度的适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是,如果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劳动合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六条)

第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除劳动者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适用前款规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适用本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七条)

第四条【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五条劳动合同种类的变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为由,请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六条【工作年限和签订合同的次数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不连续计算,迫使劳动者辞职后再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通过设立新单位,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四)其它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用人单位已按国家或地方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关闭和富余人员安置等规定,与劳动者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十条)

第七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

第八条【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依照施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代签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或他人未经劳动者同意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第十条竞业限制条款效力的认定用人单位虽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除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外,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十一条【特殊情形下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具有约束力。

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未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第十二条【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未优先留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被裁减的应予优先留用人员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虽未协商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逾期终止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六)项规定情形而续延,劳动者因此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者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除用人单位同意的外,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第十五条【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虽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征求工会意见,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第十六条【处分协议效力的认定】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达成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除外。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劳动法第十八条)

第十七条【末位淘汰的适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者“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第十八条【经营期限届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五、【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劳务派遣中,被派遣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请求确认与劳务派遣单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解释的溯及力】本解释自  年月  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楼主| 发表于 2011-8-2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令人遗憾的是审理本案的是锦江法院张俊女法官,不法不依,不讲证据,枉法胡判。打工者维权的路很漫长。因为我们生活在这个世道,就只有直面司法腐败。

发表于 2011-8-24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是强盗窝,大家去上海抢劫呀,因为在上海抢劫已经合法化了,这里到处是赌场,妓院,马路上到处是小偷,他们随意到人家家里去拿东西,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不管你信不信,我以我的性命担保这绝对是真的

发表于 2011-8-25 08:4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顶

 楼主| 发表于 2011-8-25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官泳忠、男、汉族,1969年2月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0号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内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2011)锦江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锦江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8000元(50%×8×2000)
3、改判被上诉人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15600元
4、改判被上诉人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
5、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26262元   
6、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以“官泳忠在本案中的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及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其在本院(2009)锦江民初字第3089号案中已提出过请求”以由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是错误的。官泳忠在(2009)锦江民初字第3089号案中提出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诉讼标的16000元、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112500元。官泳忠在本案中提出的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诉讼标的15600元、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26262元。两次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同,并不属于所谓“一事不再理”。
  2011年3月17日,官泳忠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3月24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提起的仲裁申请,已经审理过”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成劳仲委不字(2011)第00466号,通知书载明“对本委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3月25日,官泳忠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告知官泳忠去申诉。不得已,官泳忠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请求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终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维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9)锦江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外加判本案所诉四项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11)川民申字第488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指出官泳忠的四项加判请求超出了原诉讼请求,不属再审审查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四川省高院未受理官泳忠的四项加判请求。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官泳忠依法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官泳忠的全部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由于诉讼标的不同,并不属于重复起诉。
   诉讼标的也就是当事人双方所争议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相同是判断“一事”的重要因素。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标的的性质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性质,也决定了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考察要点,以及适用法律的范围。
   原审法院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司法过程中不应当予以适用的情况予以适用,其直接后果便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胜诉权,使当事人的权利变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其间接后果是损害了司法的信任价值、造成了对法院权威的损害,并与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背道而驰。
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清事实
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原审认为“依据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双方系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不属应当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不存在“自然终止”的说法。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履行相应法律程序。被上诉人并未向官泳忠做出《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被上述人终止与官泳忠劳动关系不属于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法院不需对该事实进行调查,对本案具有既判力,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违法搞“竞争上岗”,终止与官泳忠劳动关系并未履行法定程序。
    原审没有查清被上诉人违法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原审认为“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与立法本意不符。根据立法本意,该条规定还适用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反而不支付有悖法理。

    被上诉人在官泳忠医疗期内停发工资、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待遇。违反《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的规定。被上诉人没有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被上诉人还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原审认为“川报网络公司已按生效的成劳仲委(2008)第52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为其足额补交了社会保险,且官泳忠在本案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事实”事实错误。被上述人补交的社会保险,是官泳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发生在劳动关系终止后,被上述人补交的社会保险并不能免除其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官泳忠提交的了《大慈寺社区证明》证明存在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事实,原审没有查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原审判决违反法律程序
   原审在判决书中故意隐瞒证据。官泳忠在原审中提出了17项证据,当庭提出了被迫延长劳动时间的1项证据。原审在判决书中仅列明了6项证据。
《工作日零点以前的工作内容记录打印文本》共117条内容记录证明官泳忠在工作日的19点至24点之间发布了被上述人“本网记者”采写的新闻。由于官泳忠的工作日跨越零点,超过次日凌晨3点的即可证明官泳忠提供的延时劳动。《342个工作日加班工作内容记录打印文本》证据中包含133条2007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133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530小时又3950分钟, 即595.8小时;包含126条2006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126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522小时又3505分钟,即580.4小时;包含83条2005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83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303小时又2640分钟,即347小时。342个工作日(133+126+83)延时劳动时间合计为1523.2小时(595.8+580.4+347)。 该两项证据已在原审法庭出示,经质证,被上述人代理人无异议。官泳忠被迫延长劳动时间的1项证据,经质证,被上述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计算,官泳忠的小时工资为2000元÷(21.75天×8小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被上述人应支付官泳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为26262元(1523.2×(2000元÷(21.75天×8小时))×150%)。
   上述人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规定,对加班事实进行了举证。原审故意隐瞒是错误的。
    原审对原告提出的《大慈寺社区证明》、《工作记录电子证据》两项证据也故意隐瞒。
    原审在判决书主文中列明的书记员与开庭审理作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不一致,原审随意更换书记员且未向官泳忠告知更换的理由。
    原审审判人员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违反《证据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在当庭审理中被告表示不愿调解。原审调解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庭审后,原审审判人员告知原告,经其调解,被告愿意赔偿五千元。当原告明确表示不再接受其调解后,原审审判人员故意隐瞒对被告不利证据、更换书记员,原审判决严重违背事实和法律,显属为庇护被告而作出的枉法裁判。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律程序,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被上诉人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或反驳上诉人主张的情况下,枉法判决,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官泳忠
                                                      2011年8月25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日我用第二天就递交民事上诉状的方式表达到锦江法院法官办案不公的愤慨。由于二审不仅审查案件事实,也审查法官办案水平,事实上现在原审法官把自已也放在了一个危险的位置。原审法官因为轻信了四川在线代理人“我们肯定赢”的骗人鬼话,而不顾案件事实、不讲法律依据,违法枉判。

     劳动者是弱势群体,法官一点也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样案子被改判、发回重审的可能性就较大。一旦被发改,基层法院就会启动错案追究机制。轻则领导找来谈话、办案法官影响点收入奖金,重则调离审判岗位。稳妥的法官会相对公正的办案。而挺而走险的法官比如我这次遭遇的锦江法官也把自已摆在一个不利的位置,实则是风险判决。二审法官同样也面对这个难题:是否要公正?出于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保护,可能想能不动它就不动,但如果案件有再审风险,二审也会相对公正的审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报酬是打工者的人身权益,有证据法官还视而不见,我不愿说“法官的良心被狗吃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8-26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本是受最严格管理的公务员队伍。如果广大百姓都象我这样受到黑心企业、黑心法官的双重迫害,这说明这个司法制度是罪恶的,它让好人遭殃,善良的人走投无路。

发表于 2011-8-26 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毛起顶!:P

 楼主| 发表于 2011-8-27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应该是讲理的地方,如果法官都不依法办事,有证据的打不赢有权势的,就不仅仅是法律的悲哀。
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锦江法院张俊让我见识了什么叫司法不公

 楼主| 发表于 2011-8-27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使广大网友、法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各级官员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兼听则明。我决定公开民事起诉书及锦江法院的判决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官泳忠、男、1969年出生、汉族,
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0号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内
案由:劳动争议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8000元(50%×8×2000)
2、判令被告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156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26262元   
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官泳忠因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没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没有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不服不予受理通知书[成劳仲委不字(2011)第00466号],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官泳忠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入四川日报网络发展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在线)并与其签订首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签的期限是8个月,即从2007年5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
    2007年11月30日,官泳忠收到的《关于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称“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须通过新一轮员工续聘或竞聘”。四川在线每位员工都收到的这份通知实际为“竞聘”通知。
    2007年12月中旬,四川在线把夜班编辑岗位由五个调整为三个,两分钟竞聘演讲后,公司有关人员通知官泳忠落聘、待岗。
    官泳忠在夜班工作期间,工作日劳动时间平均在12小时以上。周末两天工作时间长达14小时以上。官泳忠在成都骨科医院检查后得知,已患上颈椎病。2007年12月20日官泳忠向公司报告官泳忠已患病的情况,并要求自动顺延劳动合同期,直到病情消失。官泳忠把《CT诊断报告书》和患病报告书面送达公司。公司总经理让官泳忠回家等消息,说公司会研究。
    2008年2月25日经成都市七医院经颅多谱勒检查更加确诊官泳忠患病事实。
   四川在线从2008年1月起就单方面不给官泳忠发工资,从2008年2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且未书面告知官泳忠。
   4月8日官泳忠向四川省劳动保障总队递交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7月22日收到告知书。
    5月5日官泳忠以四川在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载明:"由于被申请人终止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2008年12月25日官泳忠以四川在线未履行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09年8月12日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第597号)仅裁决四川在线支付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官泳忠不服仲裁,于2009年8月25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诉讼系属。请求法院认定四川在线已终止与官泳忠的事实劳动关系等诉请。案件审理中,四川在线辩称其已向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第597号)。2009年11月4日,市中院受理了四川在线的申请。官泳忠要求市中院终结诉讼,维护官泳忠的审级利益。
    2009年11月6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裁定中止诉讼。2010年2月5日,市中院裁定驳回四川在线的申请。
    2010年3月5日,由于官泳忠在起诉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不一致,官泳忠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请求事项:判令被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0820元(50%×8×2705) 、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43280(2×8×2705)放弃请求事项:判令被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补助金17500元、判令被告赔偿未聘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损失156000元。
    2010年3月29日,官泳忠请求法院调查收集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仲裁裁决中采信的由四川在线作出的《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法院没有调查取证。
    2010年5月24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在线支付官泳忠相当于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官泳忠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超过举证期限。官泳忠决定另案起诉。法院认为四川在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诉请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法院认为诉请四川在线缴纳超过100000元的社会保险费欠缴数额和滞纳金,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2010年6月6日,四川在线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院判决适用了《劳动合同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010年10月26日,官泳忠向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交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请求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额、责令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赔偿损失48000元,社会保险费损失10000元。责令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责令支付加班费。
2011年2月12日,四川在线领取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书》,2011年3月2日,四川在线补交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员向官泳忠口头告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赔偿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损失、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支付加班费不属于受理范围。
    由于四川在线从2008年2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致使官泳忠在医疗期内没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没有为官泳忠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致使官泳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支付应付的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官泳忠已经两年多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收入、没有基本生活保障、没有社会保障。官泳忠一直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属于有正当理由,官泳忠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官泳忠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与2009年向贵院第一次起诉的诉讼请求相比,官泳忠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同、采用的证据不同。
具体请求事项理由:
1、关于四川在线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认定“2007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作出《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我单位与你此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之日起即行终止,不再续签。”
但是,此份《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即未送达,也未在仲裁庭质证。官泳忠至今未见其原件及复印件。在2008年9月5日仲裁庭的开庭审理中,四川在线向仲裁庭提交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均为四川在线向案外人做出的。
    官泳忠请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此项认定依据的证据不真实,足以推翻。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第597号)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9月30日已自然终止”与事实不符。
    四川在线并未向官泳忠做出《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四川在线于2008年9月30日终止与官泳忠劳动关系不属于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法院不需对该事实进行调查,对本案具有既判力,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被告在官泳忠医疗期内停发工资、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待遇。违反《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四川在线从2008年2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致使官泳忠在医疗期内没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官泳忠与四川在线签订的“2007031”号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因需要续聘,甲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2007年11月30日,四川在线作出的《关于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却单方面变更为“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须通过新一轮员工续聘或竞聘。” 四川在线缩减夜班岗位,让官泳忠参加非管理岗位竞聘的做法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被告没有对官泳忠提供待聘期间的培训,没有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不履行社会责任。
    官泳忠的父亲是革命伤残军人,官泳忠属于优抚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八号)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四川在线违法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损害了官泳忠的就业优先权。
    2008年9月30日后,四川在线放弃对官泳忠的管理,也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四川在线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前没有与官泳忠平等协商。四川在线违法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生效的民事判决书((2010)成民终字第3144号)判决的经济补偿金为16000元。
被告还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8000元。
3、关于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
    四川在线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四川在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是劳动者求职的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办理退工手续是企业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
     四川在线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事实给官泳忠造成了损害。官泳忠已经两年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收入、没有基本生活保障、没有社会保障。参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高法[2004]13号 )中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劳动者胜诉,在劳动仲裁期间和诉讼期间劳动者的误工损失由用人单位负担,计算损失的依据为劳动者上一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从2008年9月30日申请仲裁到2010年8月25日中院判决,官泳忠两年工资收入损失既使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损失为15600元(650元/月×24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四川在线应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15600元。
4、关于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010年3月5日官泳忠放弃判令请求四川在线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并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但由于四川在线上诉,官泳忠的放弃请求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成都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用人单位或失业职工逾期不办理的,失业人员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川在线没有为官泳忠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致使官泳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24个月。四川在线已逾期不为官泳忠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致使官泳忠没有享受社保待遇。成都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规定不能补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四川在线应赔偿官泳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650元/月×24个月)。
5、关于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规定后,官泳忠才明白工作内容记录可以作为追索加班费的依据。
       四川在线要求夜班编辑晚上7点前来上班,随时发布四川在线“本网记者”传回的稿件,把次日出版的报纸制作电子版发布上网、最后发布当日新闻更新四川在线首页。官泳忠制作的电子版包括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天府早报等报纸。这些报纸版面由几百名记者、文字编辑定稿、排版制作成付印前的印刷版。其包含的版面数量、新闻数量在当日出版前是四川在线不能事先确定的。印刷版完成的时间也随着校稿、定稿的次数反复变动、其完成时间也是动态更新的。四川在线安排官泳忠把印刷版的新闻内容全部提取出来,制作成电子版发布上网。工作日内官泳忠要完成成百上千条新闻内容编辑。官泳忠的延时劳动包括制作电子版新闻和发布四川在线新闻栏目新闻两个部分。所发电子版新闻数量远远多于新闻栏目新闻。官泳忠被迫提供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劳动,但四川在线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点工资。
    2008年9月5日的成都市仲裁委的庭审中,四川在线的证人也证实夜班工作时间长,由于该证人是四川在线的夜班主管,负责安排官泳忠工作,与四川在线有利害关系,把官泳忠8小时以外的工作归因为“系个人原因”并不与客观事实吻合。
    2008年9月5日的成都市仲裁委的庭审笔录中记载四川在线实行标准工时制、庭审笔录也记载了夜班工作时间长的情况。
    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认为“申请人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官泳忠在第二次仲裁时提交了电子证据的打印文本,属新的证据,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第597号)未处理。
官泳忠在2009年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第三方搜索网页。法院认为“官泳忠提出的网页所记载的时间,没有连续性,不能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是因为没有对官泳忠提供的搜索电子记录进行全部质证和排序。
官泳忠未能充分举证是因为当时的法律并未明确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官泳忠提供的工作内容记录证据中包含在四川在线新闻栏目网页上2007年发布的261条新闻、2006年发布的234条新闻、2005年发布的188条新闻内容。官泳忠在四川在线新闻栏目发布的新闻网页有官泳忠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其中117条内容记录证明官泳忠在工作日的19点至24点之间发布了四川在线“本网记者”采写的新闻。由于官泳忠的工作日跨越零点,超过次日凌晨3点的即可证明官泳忠提供的延时劳动。官泳忠提供的内容记录证据中包含133条2007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133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530小时又3950分钟, 即595.8小时;包含126条2006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126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522小时又3505分钟,即580.4小时;包含83条2005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83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303小时又2640分钟,即347小时。342个工作日(133+126+83)延时劳动时间合计为1523.2小时(595.8+580.4+347)。四川在线掌握官泳忠加班事实存在的报纸电子版版面和电子版新闻条数证据。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计算,官泳忠的小时工资为2000元÷(21.75天×8小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四川在线应支付官泳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为26262元(1523.2×(2000元÷(21.75天×8小时))×150%)。
    2005年7月4日,官泳忠在四川在线上夜班时,母亲因病去世。据家人介绍,为了不影响官泳忠的工作,母亲去世四小时前坚持不把发病情况通知官泳忠致使错过宝贵的救治时间。官泳忠为长期上夜班,未能尽到照顾母亲的义务而自责。四川在线是否应当给予官泳忠精神抚慰金,请法庭酌情处理。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贵院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做出公正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官泳忠                             
                                                    2011 年7月8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请求法庭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3、证据及证据清单一份




 楼主| 发表于 2011-8-27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1)锦江民初字第2223号

   原告官泳忠,男,1969年出生
    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 0号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内。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
    原告官泳忠与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川报网络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
院于2011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泳忠,被告川报网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雷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官泳忠诉称,官泳忠从2 0 01年1月1日起进入到川报网络公司工作,双方最后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从2001年5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2 007年11月30日,官泳忠收到公司的《关于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称须通过新一轮员工续聘或竞聘,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2007年12月中旬官泳忠被通知落聘、待岗。2 0 08年1月起川报网络公司不再向官泳忠支付工资,2月起停止缴纳社会保险。2 008年5月5日,官泳忠向市仲裁委提起申诉,2008年11月6日,市仲裁委作出裁决,川报网络公司应当给予官泳忠9个月医疗期,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2008年9月30日医疗期期满为止。裁决后双方均未提出诉讼。2008年12月25日,官泳忠以川报网络公司未履行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为由,向市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部份和滞纳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12000元并补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未聘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损失等。2 0 09年8月1 2日,仲裁委仅裁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官泳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川报网络公司支付相当于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诉
讼请求。后,官泳忠又再次向仲裁委申诉,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官泳忠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川报网络公司:1、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8000元(50%×8×2000元);2、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损失15600元;3、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4、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26262元;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川报网络公司辩称,川报网络公司已经按照双方劳动争议纠纷的仲裁裁决书及判决书向官泳忠履
行了全部义务。
    经审理查明,川报网络公司与官泳忠于2001年1月18日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
01年1月1日至2002,官泳忠的工作岗位为编辑;初始工资为每月2000元(税前)。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多次续签合同。2007年4月3 0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官泳忠受聘的工作岗位为夜班编辑;基础工资为每月400元,奖金根据公司效益及员工的工作态度、技能水平、贡献大小等,按公司奖励制度执行。2007年12月6日,官泳忠收到川报网络公司出具的《关于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关于事业单位员工聘用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你与本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到期后即行终止。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须通过新一轮员工续聘或竞聘。2007年12月,官泳忠在竞聘中落聘,12月19日,川报网络公司通知官泳忠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已期满终止,不再续签。
    2007年12月20日,官泳忠以患病为由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川报网络公司予以拒绝并于2008年1月
起向官泳忠停发工资及社会保险。
    2008年5月5日,官泳忠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川报网络公司支付提前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5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0000元,支付医疗补助金17500元,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4340元,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43 950元,赔偿因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工资收入损失和医疗待遇损失28125元,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数额。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审理后认为,2007年12月31日,川报网络公司与官泳忠的劳动合同到期,川报网络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已通知不再续签,因此,双方属于劳动合同终止。但因官泳忠处于医疗期间,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顺延至2008年9月30日。此后,双方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川报网络公司不属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2008年11月6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仲委裁字( 2008)第5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川报网络公司向官泳忠支付工资损失4680元、年休假工资1379元、补缴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驳回官泳忠的其他仲裁请求。
裁决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2008年11月28日,川报网络公司按裁决内容履行了义务。2008年12月22日,官泳忠再次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川报网络公司:1、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115元;2、支付终止劳动合同应付医疗补助金17500元;3、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112500元;4、缴纳超过100000元社会保险费欠缴数额和滞纳金;5、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12000元并补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6、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7、赔偿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8、赔偿未聘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损失1 56000元。2009年8月12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仲委裁字( 2009)第5 9 7号仲裁裁决,裁决:一、川报网络公司向官泳忠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0元;二、驳回官泳忠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后,官泳忠不服,于2009年8月25日诉至本院。2009年8月18日,川报网络公司因不服上述裁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川报网络公司的申请。2010年3月5日,官泳忠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变更诉请为:判令川报网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1640元;增加请求为:1、判令川报网络公司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0820元;2、判令川报网络公司支付赔偿金43280元。2010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09)锦江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不同意官泳忠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判决川报网络公司支付官泳忠经济补偿金16000元、驳回官泳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川报网络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8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成民终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官泳忠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在(2009)锦江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条款之外加判川报网络公司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损失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官泳忠的再审请求。2011年3月17日,官泳忠再次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该委作出成劳仲委不字(2011)第004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官泳忠的仲裁申请已经审理过为由,不予受理。官泳忠遂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成劳仲委裁字(2009)第597号《
仲裁裁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裁定书》、(2010)成民终字第31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09)锦江民初字第3089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申字第488号《民事裁定书》,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劳仲委不字(2011)第0046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
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除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外,应告原告知按申诉处理。此谓“一事不再理”原则。官泳忠与川报网络公司就劳动争议纠纷已多次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及人民法院一审、再审。裁决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官泳忠在本案中的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及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其在本院(2009)锦江民初字第3089号案中已提出过请求,本院未予支持。上述判决现已生效,因此,官泳忠的该两项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在本院(2009)锦江民初字第3089号案中,官泳忠曾申请增加该项诉讼请求,本
院未予准许,因此在(2009)锦江民初宇第3089号案只判决支付经济补偿金16000元。
官泳忠认为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川报网络公司还应加付经济补偿金
16000元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金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根据该条规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依据已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双方系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不属应当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本院对官泳忠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官泳忠在本院(2009)锦江民初字第3089号案中已提出,但又在审理
中放弃该项诉讼请求,因此,本院未对此作出处理。官泳忠在本案中再次提出该项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但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川报网络公司已按已生效的成劳仲委裁字( 2008)第524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为其足额补缴了社会保险,且官泳忠在本案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事实,因此,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官泳忠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官泳忠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俊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媛媛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全文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
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
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
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8-27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事起诉状
原告:官泳忠、男、1969年出生。
被告:四川日报网络传媒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成都市红星中路二段70号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内
案由:劳动争议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8000元(50%×8×2000)
2、判令被告赔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156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26262元   
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官泳忠因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没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没有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不服不予受理通知书[成劳仲委不字(2011)第00466号],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官泳忠从2001年1月1日起进入四川日报网络发展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在线)并与其签订首份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签的期限是8个月,即从2007年5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
    2007年11月30日,官泳忠收到的《关于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称“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须通过新一轮员工续聘或竞聘”。四川在线每位员工都收到的这份通知实际为“竞聘”通知。
    2007年12月中旬,四川在线把夜班编辑岗位由五个调整为三个,两分钟竞聘演讲后,公司有关人员通知官泳忠落聘、待岗。
    官泳忠在夜班工作期间,工作日劳动时间平均在12小时以上。周末两天工作时间长达14小时以上。官泳忠在成都骨科医院检查后得知,已患上颈椎病。2007年12月20日官泳忠向公司报告官泳忠已患病的情况,并要求自动顺延劳动合同期,直到病情消失。官泳忠把《CT诊断报告书》和患病报告书面送达公司。公司总经理让官泳忠回家等消息,说公司会研究。
    2008年2月25日经成都市七医院经颅多谱勒检查更加确诊官泳忠患病事实。
   四川在线从2008年1月起就单方面不给官泳忠发工资,从2008年2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且未书面告知官泳忠。
   4月8日官泳忠向四川省劳动保障总队递交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7月22日收到告知书。
    5月5日官泳忠以四川在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载明:"由于被申请人终止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2008年12月25日官泳忠以四川在线未履行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为由,向成都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09年8月12日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第597号)仅裁决四川在线支付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官泳忠不服仲裁,于2009年8月25日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发生诉讼系属。请求法院认定四川在线已终止与官泳忠的事实劳动关系等诉请。案件审理中,四川在线辩称其已向市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第597号)。2009年11月4日,市中院受理了四川在线的申请。官泳忠要求市中院终结诉讼,维护官泳忠的审级利益。
    2009年11月6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裁定中止诉讼。2010年2月5日,市中院裁定驳回四川在线的申请。
    2010年3月5日,由于官泳忠在起诉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裁定不一致,官泳忠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请求事项:判令被告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10820元(50%×8×2705) 、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43280(2×8×2705)放弃请求事项:判令被告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补助金17500元、判令被告赔偿未聘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损失156000元。
    2010年3月29日,官泳忠请求法院调查收集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仲裁裁决中采信的由四川在线作出的《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法院没有调查取证。
    2010年5月24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四川在线支付官泳忠相当于8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法院认为官泳忠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超过举证期限。官泳忠决定另案起诉。法院认为四川在线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诉请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法院认为诉请四川在线缴纳超过100000元的社会保险费欠缴数额和滞纳金,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2010年6月6日,四川在线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院判决适用了《劳动合同法》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010年10月26日,官泳忠向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交了《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请求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欠缴额、责令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赔偿损失48000元,社会保险费损失10000元。责令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责令支付加班费。
2011年2月12日,四川在线领取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书》,2011年3月2日,四川在线补交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监察员向官泳忠口头告知,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赔偿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损失、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支付加班费不属于受理范围。
    由于四川在线从2008年2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致使官泳忠在医疗期内没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没有为官泳忠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致使官泳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没有支付应付的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官泳忠已经两年多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收入、没有基本生活保障、没有社会保障。官泳忠一直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属于有正当理由,官泳忠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官泳忠为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向贵院提起诉讼。与2009年向贵院第一次起诉的诉讼请求相比,官泳忠此次起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同、采用的证据不同。
具体请求事项理由:
1、关于四川在线违法终止劳动关系
   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认定“2007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又对申请人作出《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载明:我单位与你此前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之日起即行终止,不再续签。”
但是,此份《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即未送达,也未在仲裁庭质证。官泳忠至今未见其原件及复印件。在2008年9月5日仲裁庭的开庭审理中,四川在线向仲裁庭提交的《终止聘用合同通知书》均为四川在线向案外人做出的。
    官泳忠请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此项认定依据的证据不真实,足以推翻。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第597号)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9月30日已自然终止”与事实不符。
    四川在线并未向官泳忠做出《终止聘用(劳动)合同通知书》,四川在线于2008年9月30日终止与官泳忠劳动关系不属于正常终止劳动合同。生效仲裁裁决确认的事实,法院不需对该事实进行调查,对本案具有既判力,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被告在官泳忠医疗期内停发工资、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等待遇。违反《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
   四川在线从2008年2月起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致使官泳忠在医疗期内没有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官泳忠与四川在线签订的“2007031”号劳动合同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因需要续聘,甲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聘手续。2007年11月30日,四川在线作出的《关于员工聘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通知》却单方面变更为“重新签订聘用(劳动)合同须通过新一轮员工续聘或竞聘。” 四川在线缩减夜班岗位,让官泳忠参加非管理岗位竞聘的做法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被告没有对官泳忠提供待聘期间的培训,没有妥善安置未聘人员,不履行社会责任。
    官泳忠的父亲是革命伤残军人,官泳忠属于优抚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八号) 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四川在线违法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损害了官泳忠的就业优先权。
    2008年9月30日后,四川在线放弃对官泳忠的管理,也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四川在线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前没有与官泳忠平等协商。四川在线违法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关于额外经济补偿金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生效的民事判决书((2010)成民终字第3144号)判决的经济补偿金为16000元。
被告还应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8000元。
3、关于未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损失
    四川在线终止与官泳忠的劳动关系,四川在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是劳动者求职的依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因此,办理退工手续是企业为离开企业的员工应尽的义务。
     四川在线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事实给官泳忠造成了损害。官泳忠已经两年没有工作,没有工资收入、没有基本生活保障、没有社会保障。参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津高法[2004]13号 )中第5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如劳动者胜诉,在劳动仲裁期间和诉讼期间劳动者的误工损失由用人单位负担,计算损失的依据为劳动者上一个月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资。从2008年9月30日申请仲裁到2010年8月25日中院判决,官泳忠两年工资收入损失既使按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损失为15600元(650元/月×24个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四川在线应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15600元。
4、关于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失业后,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将失业人员档案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2010年3月5日官泳忠放弃判令请求四川在线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并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但由于四川在线上诉,官泳忠的放弃请求失去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成都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规定,由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用人单位或失业职工逾期不办理的,失业人员将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四川在线没有为官泳忠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致使官泳忠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失业保险金最多可领24个月。四川在线已逾期不为官泳忠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单》,致使官泳忠没有享受社保待遇。成都市社保局失业保险处规定不能补办。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四川在线应赔偿官泳忠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5600元(650元/月×24个月)。
5、关于支付延长劳动时间的加点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规定后,官泳忠才明白工作内容记录可以作为追索加班费的依据。
       四川在线要求夜班编辑晚上7点前来上班,随时发布四川在线“本网记者”传回的稿件,把次日出版的报纸制作电子版发布上网、最后发布当日新闻更新四川在线首页。官泳忠制作的电子版包括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天府早报等报纸。这些报纸版面由几百名记者、文字编辑定稿、排版制作成付印前的印刷版。其包含的版面数量、新闻数量在当日出版前是四川在线不能事先确定的。印刷版完成的时间也随着校稿、定稿的次数反复变动、其完成时间也是动态更新的。四川在线安排官泳忠把印刷版的新闻内容全部提取出来,制作成电子版发布上网。工作日内官泳忠要完成成百上千条新闻内容编辑。官泳忠的延时劳动包括制作电子版新闻和发布四川在线新闻栏目新闻两个部分。所发电子版新闻数量远远多于新闻栏目新闻。官泳忠被迫提供了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点劳动,但四川在线没有支付相应的加点工资。
    2008年9月5日的成都市仲裁委的庭审中,四川在线的证人也证实夜班工作时间长,由于该证人是四川在线的夜班主管,负责安排官泳忠工作,与四川在线有利害关系,把官泳忠8小时以外的工作归因为“系个人原因”并不与客观事实吻合。
    2008年9月5日的成都市仲裁委的庭审笔录中记载四川在线实行标准工时制、庭审笔录也记载了夜班工作时间长的情况。
    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8]第524号)认为“申请人关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官泳忠在第二次仲裁时提交了电子证据的打印文本,属新的证据,仲裁裁决书(成劳仲委裁字[2009]第597号)未处理。
官泳忠在2009年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第三方搜索网页。法院认为“官泳忠提出的网页所记载的时间,没有连续性,不能证明其延长工作时间”是因为没有对官泳忠提供的搜索电子记录进行全部质证和排序。
官泳忠未能充分举证是因为当时的法律并未明确劳动者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官泳忠提供的工作内容记录证据中包含在四川在线新闻栏目网页上2007年发布的261条新闻、2006年发布的234条新闻、2005年发布的188条新闻内容。官泳忠在四川在线新闻栏目发布的新闻网页有官泳忠的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发送时间。
    其中117条内容记录证明官泳忠在工作日的19点至24点之间发布了四川在线“本网记者”采写的新闻。由于官泳忠的工作日跨越零点,超过次日凌晨3点的即可证明官泳忠提供的延时劳动。官泳忠提供的内容记录证据中包含133条2007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133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530小时又3950分钟, 即595.8小时;包含126条2006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126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522小时又3505分钟,即580.4小时;包含83条2005年延时劳动的记录,累计83个工作日加点时间为303小时又2640分钟,即347小时。342个工作日(133+126+83)延时劳动时间合计为1523.2小时(595.8+580.4+347)。四川在线掌握官泳忠加班事实存在的报纸电子版版面和电子版新闻条数证据。
    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计算,官泳忠的小时工资为2000元÷(21.75天×8小时)。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四川在线应支付官泳忠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为26262元(1523.2×(2000元÷(21.75天×8小时))×150%)。
    2005年7月4日,官泳忠在四川在线上夜班时,母亲因病去世。据家人介绍,为了不影响官泳忠的工作,母亲去世四小时前坚持不把发病情况通知官泳忠致使错过宝贵的救治时间。官泳忠为长期上夜班,未能尽到照顾母亲的义务而自责。四川在线是否应当给予官泳忠精神抚慰金,请法庭酌情处理。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请求贵院以人为本,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做出公正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官泳忠                        
                                                                                                           2011 年7月8 日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请求法庭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3、证据及证据清单一份

 楼主| 发表于 2011-8-28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不难看出,锦江法院张俊法官的判决书对我在起诉状中述及的四川在线不法行为只字不提,文过饰非,歪曲事实。没有一点公正。对我维护国家利益,劳动保障部门勒令四川在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也只字不提,因为这一事实说明双方的劳动争议至今未能彻底解决。
    四川在线一句“已履行完义务”,在法官眼里就能抵过如山铁证。法官的行为令人发指。

 楼主| 发表于 2011-8-29 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年初省委书记到过四川在线。这种不遵守劳动法律、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企业只有借助法官枉法才能苟且偷生。

 楼主| 发表于 2011-8-30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法院法官枉法之处在于其抛开事实、证据,仅靠法官任意解释判案。即已受理,就不能不理。法官坦言在劳动法方面不专业。我在受到单位不公的同时,现在还要面对司法不公。四川在线也不是给不起那几个钱。法院也不是不可以依法办案。可歪法官就是要千方百计置人民于水火之中。一个公正的断案对提升司法公信力有利。歪法官这样搞没有任何好处。黑心企业四川在线并不会因此感激你。法院的形象也受损。现在就不只两个输家。多做对人民有利的事。人民法院为人民、法官和群众心连心不应该只是口号。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法院张俊法官枉法判决的危害之处在于:
她让“竞聘上岗”借此裁员“合法化”、让不支付劳动者血汗工钱“合法化”、非法终止劳动关系“合法化”、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合法化”、不赔偿社保损失“合法化”。而这一切都是在她操纵公权力下实施的。现在这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如果法院要继续枉法,那也要扯下遮羞布才能完成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8-31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锦江法院的开庭审理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申字第488号《民事裁定书》”这一“证据”,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举证和质证,但是这一“证据”最后却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枉法判决书上。
      我有理由相信黑心企业四川在线的代理人和黑心法官进行了私下接触“勾兑”。劳动者的权益就被当做几杯“水酒”喝了。法官的良心也被收买了。但是黑心法官最后做出枉法判决,收益并不大。不说被天下人耻笑,也让黑心法官“美名”远扬。违法判案,她确实“赤裸裸”。

 楼主| 发表于 2011-9-1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锦江法院张俊法官在庭审中的“雷人”语言展示一二:
1、“啥子额外经济补偿金,我听都没听说过”。
2、“官泳忠,你对劳动法律比我还懂”
3、“四川在线的代理人,你坐还是不坐,你不坐我们也可以审完”
4、“来来来,四川在线的代理人,你还是坐在被告席,不然说我们审理不公正”
5、“四川在线到底发过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没有?”;四川在线的代理人回答:“法院的判决书就是最好的证明”

 楼主| 发表于 2011-9-1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起我的劳动争议案,始作俑者叫黄永健,就是现在四川在线副总,估计也是他操纵非法到处封我的贴子。

此人最初是一个普通员工。四川在线第一任总经理一针见血地指出,此人心术不正,不堪重用,不准他进来。但当时的副总为了当第二任总经理,收留了他。他也四处讨好老员工,为和我谈心,不惜在公司组织员工出外郊游时要求与我同处一室,幸好他不是女同事。我也受他蒙蔽,向领导推荐过他。他就靠平时出去采访,收点茶水费,然后向领导送点茶叶等来取悦第二任领导。

他得到重用后,不感恩戴德,反而认为我是他发展潜在威胁。我在四川在线和同事们的关系融洽,工作卖力。领导曾经说你的工资够不够,不够给我们说。领导还把我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而我象扶不起的阿斗,我无意仕途,我只想把本职工作做好,我不想升官发财。
当同样心怀鬼胎的第三任总经理到来时,黄永健既开始暗算老员工。他让四个老员工下岗来满足总经理带人进来的要求。他们甚至不敢面对老员工宣布,当天下午就飞往广州避一避。

第三任总经理也没能呆多久,黄永健领导新闻部,四川在线就因为不良低俗信息遭到国家有关部门公开谴责.
正如第一任总经理预言的一样,他确实会让四川在线名誉受损、川报集团蒙羞,他确实干成了“大事”。这一点我不得不佩服第一任总经理识人用人之智慧。
     现在流行“带病提拔”,他越是害人整人,就被视作“有能耐”。在现在的社会,要想老实只想当个员工,恐怕就只有接受我这样的宿命。
     麻辣社区请不要再次随便封贴,封贴也要讲证据,老百姓有如实反映问题的权利。请不要为虎作伥。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