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军校长,基于您可能不知情,所以我才在给您的信中如下这样写到:
基于您可能不知情(如果您知道具体情况的话,我个人认为本诉讼案件肯定不会象现在这样全国闻名)这个原因,我在此将本诉讼案件来龙去脉向您简介如下:
尊敬的张军校长,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为扩展校园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代办进行了拆迁.
而拆迁办在对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的拆迁过程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仅凭王廷聪、王晓辉提供的“申请”和“承诺书”以及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的假证据“情况说明”这三个证据,就将王廷聪、王晓辉认定为本房屋的被拆迁人,并于2004年4月20日与王廷聪、王晓辉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同日,王廷聪、王晓辉签名领走该房屋全部拆迁补偿款.
按照《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七中育才学校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该拆迁区域的拆迁人,而拆迁办只是具体代其实施拆迁活动,并不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因此,拆迁办的所有拆迁活动及一切过错责任,均应由具有拆迁人主体资格的七中育才学校承担.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我们凭该拆迁房屋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和原始档案登记簿《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法定证据,于2004年9月9日将七中育才学校起诉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因此,您作为七中育才学校的法人代表也就成了本案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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