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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写给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张军校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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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何斌现在确实还能感到难受,那说明何斌还是知道羞耻的!



         如果你何斌现在确实一点儿也不感到难受,那只能说明何斌巳经不知道人间还有羞耻二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dcj864 发表于 2011-9-8 16: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

  感谢您关注公平正义,谢谢您的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9-9 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军校长,说实话我对您还是十分尊重的,所以没有把您与您们的代理人何斌这样不知道人间还有羞耻二字角色等同起来

发表于 2011-9-9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1-9-9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楼主| 发表于 2011-9-10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教师节呵呵,我这个土建工程师在此祝张军校长您这个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节日快乐!:)

发表于 2011-9-10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黑暗啊  社会黑暗啊  社会黑暗啊  社会黑暗啊  社会黑暗啊  

 楼主| 发表于 2011-9-11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张军校长,基于可能不知情,所以我才在给您的信中如下这样写到

  您作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四川省内最著名中学的校长,与我这个素不相识极其普通的公民,居然成了一个拆迁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这可能是您、我根本想不到的,甚至我估计您到现在还根本不知道这个拆迁案的有关情况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9-11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张军校长,基于可能不知情,所以我才在给您的信中如下这样写到

  基于您可能不知情(如果您知道具体情况的话,我个人认为本诉讼案件肯定不会象现在这样全国闻名)这个原因,我在此将本诉讼案件来龙去脉向您简介如下:


  尊敬的张军校长,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为扩展校园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代办进行了拆迁.

  而拆迁办在对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的拆迁过程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仅凭王廷聪、王晓辉提供的“申请”和“承诺书”以及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的假证据“情况说明”这三个证据,就将王廷聪、王晓辉认定为本房屋的被拆迁人,并于2004年4月20日与王廷聪、王晓辉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同日,王廷聪、王晓辉签名领走该房屋全部拆迁补偿款.

  按照《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七中育才学校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该拆迁区域的拆迁人,而拆迁办只是具体代其实施拆迁活动,并不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因此,拆迁办的所有拆迁活动及一切过错责任,均应由具有拆迁人主体资格的七中育才学校承担.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我们凭该拆迁房屋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和原始档案登记簿《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法定证据,于2004年9月9日将七中育才学校起诉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因此,您作为七中育才学校的法人代表也就成了本案的被告.

 楼主| 发表于 2011-9-12 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张军校长,基于可能不知情,所以我才在给您的信中如下这样写到

  按说此时作为被告七中育才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成都精辞律师事务所的何斌(实际上可能是拆迁办委托的代理人),在对我们提供的该拆迁房屋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和原始档案登记簿《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法定证据明确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纠正从前的拆迁过错并凭王廷聪、王晓辉提供的“承诺书”向其追回其错发的拆迁补偿费即可.

 楼主| 发表于 2011-9-12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张军校长,基于可能不知情,所以我才在给您的信中如下这样写到

  但是这个何斌律师却故意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拒不认错,居然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张军校长,基于可能不知情,所以我才在给您的信中如下这样写到

  这存在着两个明显错误,其一是这两个案子相对应的当事人主体身份并不相同因此无任何关联性;其二是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怎能超越时空的界线去作为一年半之前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的房屋产权依据使用呢?!

  
发表于 2011-9-13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笑而不语!!!

 楼主| 发表于 2011-9-13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张军校长,基于可能不知情,所以我才在给您的信中如下这样写到

  这两个错误明显是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而主审法官在本案法院判决对此证据竟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谬无比、荒唐得不可思议!!!

  尊敬的张军校长,这就是本案的来龙去脉.

发表于 2011-9-13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的知识分子,,,

发表于 2011-9-13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观后感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0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张军校长,基于可能不知情,所以我才把写您的信中的相关内容公开群众呼声栏目。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张军校长,本着司法公开的原则,我们现巳把这个拆迁案《一个司法“沉默的声音”起爆了》这个题目公布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

 
  
http://www.mala.cn/thread-2640785-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张军校长,本着司法公开的原则,我们现巳把这个拆迁案《一个司法“沉默的声音”起爆了》公布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

  
http://www.mala.cn/thread-2640785-1-1.html

 楼主| 发表于 2011-9-14 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张军校长,本着司法公开的原则,我们现巳把这个拆迁案《一个司法“沉默的声音”起爆了》的主题公布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
  http://www.mala.cn/thread-264078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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