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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写给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张军校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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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张军校长:

  您好!

  您作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四川省内最著名中学的校长,与我这个素不相识极其普通的公民,居然成了一个拆迁诉讼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这可能是您、我根本想不到的,甚至我估计您到现在还根本不知道这个拆迁案的有关情况吧?!

  基于您可能不知情(如果您知道具体情况的话,我个人认为本诉讼案件肯定不会象现在这样全国闻名)这个原因,我在此将本诉讼案件来龙去脉向您简介如下:

  尊敬的张军校长,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为扩展校园在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代办进行了拆迁.

  而拆迁办在对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的拆迁过程中,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仅凭王廷聪、王晓辉提供的“申请”和“承诺书”以及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的假证据“情况说明”这三个证据,就将王廷聪、王晓辉认定为本房屋的被拆迁人,并于2004年4月20日与王廷聪、王晓辉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同日,王廷聪、王晓辉签名领走该房屋全部拆迁补偿款.

  按照《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七中育才学校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即成为该拆迁区域的拆迁人,而拆迁办只是具体代其实施拆迁活动,并不具备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因此,拆迁办的所有拆迁活动及一切过错责任,均应由具有拆迁人主体资格的七中育才学校承担.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我们凭该拆迁房屋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和原始档案登记簿《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法定证据,于2004年9月9日将七中育才学校起诉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因此,您作为七中育才学校的法人代表也就成了本案的被告.

  按说此时作为被告七中育才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成都精辞律师事务所的何斌(实际上可能是拆迁办委托的代理人),在对我们提供的该拆迁房屋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和原始档案登记簿《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这两个法定证据明确表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情况下,纠正从前的拆迁过错并凭王廷聪、王晓辉提供的“承诺书”向其追回其错发的拆迁补偿费即可.

  但是这个何斌律师却故意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拒不认错,居然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这存在着两个明显错误,其一是这两个案子相对应的当事人主体身份并不相同因此无任何关联性;其二是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怎能超越时空的界线去作为一年半之前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的房屋产权依据使用呢?!

  这两个错误明显是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而主审法官在本案法院判决对此证据竟予以了采信,这简直是荒谬无比、荒唐得不可思议!!!

  尊敬的张军校长,这就是本案的来龙去脉.

  现在我们已经将这个房屋给付之诉的拆迁案与另一个房屋确认之诉案分别用《奇文共欣赏 疑案相与析》、《如此的法院判决,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这两个帖子公布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正义论坛再线求助栏目.详http://bbs.jcrb.com/frame.php?frameon=yes&referer=http%3A//bbs.jcrb.com/forumdisplay.php%3Ffid%3D263

  我在《奇文共欣赏  疑案相与析》这个帖子中,对我们诉七中育才学校的房屋给付之诉是采取全文公布法院对该案的判决,对该法院判决逐段进行剖析并公布了其相关证据,证明了本案法院判决荒谬无比、荒唐得不可思议!这明显的违背了逻辑、违反了常理!

  我在《如此的法院判决,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的荒谬奇迹!》这个帖子中第2楼分三个部份、用【二十】条具体内容来系统的揭露了本案判决的荒谬错误,在该帖第3楼用了一个证据即可推翻本案法院判决,在该帖第4楼介绍了本案的来龙去脉.

  我是在2009年2月18日将这两个帖子发出的,到现在才短短的半年时间,这两个帖子点击量均巳超过191000了,这充分说明这两个案子巳经全国出名,影响恶劣!

  我在这两个帖子公开提出“本案主审法官如此明显的枉法裁判丢尽了中国法官的脸面,也给整个法院系统的外部形象抹了黑!”,当然也不可避免的给七中育才学校代来了巨大的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比如我们在对法院一审判决第四小段内容“被告七中育才学校辩称,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自称系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但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房屋所有权属王廷聪的父亲,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其请求应予驳回。”进行如下的批驳中就明确表示:

  七中育才学校枉自是一所教书育人的学校,我实在不明白它竟会如此的蛮不讲理.我们在本案提供了你七中育才学校也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的法定证据房产证,又怎么会成为“自称系成都市青龙正亍9号附1号房屋的合法继承人”呢?!

  在本案中,我们不但提供了该诉争房屋的法定证据《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该房产证明确写明了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而且还提供了三叔亲自去办的《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三叔在该原始档案资料中承认了房子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仅为代理人,证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这两个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相互印证,巳经形成铁证,证明了本案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完全吻合一致的.

  而且在庭审时,你七中育才学校对我们提供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主审法官也对《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予以采信”;就连我的三叔本人作为代理人在《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中也亲自承认房屋是我父亲1人所有,他不是共有人而只是代理人.

  既然包括本案主审法官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者都明确认可了本案诉争房屋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和《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是真实的,那本案讼争房屋产权的归属肯定是属于我父亲一人所有,这是不会有任何疑问的,那我们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又怎么会不合格呢?!

  尊敬的张军校长,我实在不明白,七中育才学校纠正从前的拆迁过错并凭王廷聪、王晓辉提供的“承诺书”向其追回错发的拆迁补偿费极其简单,为什么要甘愿冒着背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来掩盖这个明显错误呢?

  我觉得七中育才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成都精辞律师事务所的何斌丢尽了您张军校长的脸面,也给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的外部形象抹了黑!

  尊敬的张军校长,我现在向您写这封信的目的有两个:

  其一是如果您在并不知晓本拆迁案的具体情况下,我现向您介绍了本诉讼案件来龙去脉后,您作为七中育才学校的法定代表准备怎样来解决您们这个委托代理人何斌“丢尽了您张军校长的脸面,也给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的外部形象抹了黑!”的拆迁事件呢?!

  其二是如果您知晓本拆迁案的具体情况并完全赞同您们这个委托代理人何斌在本案的辩护意见的话,那我将在网上邀请您对本案进行公开的辩论.

  我们进行辩论的题目是:

  ①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能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吗?!

  ②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能超越时空的界线去作为一年半之前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的房屋产权依据使用吗?!

  尊敬的张军校长,在您明确表示知晓本拆迁案的具体情况、并完全赞同您们这个委托代理人何斌在本案的辩护意见之后,我才会将举行公开辩论这个意见发到网上去向您正式邀请的.当然您作为校长完全可以委托别人代理您参与辩论.

  我相信凭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广出人才、桃李满天下的情况,找出一流顶尖律师、法官专家或法学教授来参与网上公开辩论是根本不成问题的,因此相信您不会让何斌这样不具备律师基本职业道德的代理人再来丢人现眼的!

  期待着您的回复.谢谢!

  致

礼!

                          

                           本案三原告之一  王廷中
                              
200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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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4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张军校长的这封信是2009年8月23日写的,现予以公开

 楼主| 发表于 2011-9-4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一直没有收到张军校长的回复,所以现在还不知道她收到这封信没有?!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将这封信公布出来,就是想求证张军校长是否清楚我们诉七中育才学校拆迁过错这个案子的具体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发表于 2011-9-5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

发表于 2011-9-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恁个多年了。。

 楼主| 发表于 2011-9-5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证实张军校长收到这封信完全赞同委托代理人何斌律师在本案的辩护意见的话,七中育才学校张军校长将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发表于 2011-9-5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1-9-5 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琪瑜琼. 的帖子

:(:(:(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瓦骨 发表于 2011-9-5 17: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恁个多年了。。

     那你就看一看我于今年6月10号写给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的信中如下的内容吧:

  其实在前面的来信中我们就向您们汇报过,我们这两个案子您们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理不留后遗问题的,您们也曾经试图朝这个解决办法进行过努力,那就是曾经找过七中育才学校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黄日升法官曾亲自到七中育才学校去过并为此耗时两个星期,但您们的努力却遭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拒绝。我们不能明白的是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这个拆迁操作规程的明确规定、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还会受到法院的保护,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当事人对堂堂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却可以毫不理会。其实我们认为如果能调解结案也就不存在纠正以前的错案了,七中育才学校也可凭王廷聪王晓辉对他们提供的书面承诺而收回错发的拆迁补偿款,但我们不明白您们为什么不坚持这样妥善处理而非要发出这错误的第67号、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吗???

  你在本案居然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你还有一点职业道德吗?你具备一个普通律师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素质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9-6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吗???

  你在本案居然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你还有一点职业道德吗?你具备一个普通律师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素质吗?



  你连如此简单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不懂还有脸自称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
----------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这是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如此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公理难道你还能算是一个‘人’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公理不具备一个普通律师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和公理,你如此‘精赤’,的确是丢尽了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1-9-7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和公理,你如此‘精赤’,的确是丢尽了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的脸面


  你何斌也给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抹了黑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我揭露了你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常识公理的事实,从未骂过你难道何斌没有感觉到这比我直接骂了你还要使你难受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我揭露了你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常识公理的事实,从未骂过你难道何斌没有感觉到这比我直接骂了你还要使你难受吗?!



      如果你何斌现在确实还能感到难受,那说明何斌还是知道羞耻的!

发表于 2011-9-8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9-8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何斌现在确实还能感到难受,那说明何斌还是知道羞耻的!



         如果你何斌现在确实一点儿也不感到难受,那只能说明何斌巳经不知道人间还有羞耻二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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