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为什么无需举证证明的这六条规定只有第二条不可推翻呢?就是因为只有“一般的常识、通用的逻辑、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这是不可变更的规律.
七中育才学校用“一年半以后才取得的生效判决绝不能作为其在一年半以前的证据使用”就是这样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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