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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写给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张军校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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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6 19:0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我
  你何斌竟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我将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具体实例来证实你何斌根本就不是一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1-10-7 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巳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巳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为什么无需举证证明的这六条规定只有第二条不可推翻呢?就是因为只有“一般的常识、通用的逻辑、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这是不可变更的规律.


  七中育才学校用一年半以后才取得的生效判决绝不能作为其在一年半以前的证据使用就是这样的规律


 楼主| 发表于 2011-10-7 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它没有溯及力只能证明判决生效后的房屋权属情况

  而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去立案的,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
  法院判决这个证据能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的依据吗?

  显然不能!!!



  


 楼主| 发表于 2011-10-7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决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它没有溯及力只能证明判决生效后的房屋权属情况
  而我们是2004年9月9日去立案的,起诉的拆迁事实发生在2004年4月20日以前.
  法院判决这个证据能作为七中育才学校一年半以前拆迁的依据吗?
  显然不能!!!



  我


  你何斌为什么连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如此裸奔

 楼主| 发表于 2011-10-8 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如此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理难道你还能算是一个‘人’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10-8 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用你何斌混怅逻揖来对你本人举例说明其荒谬

  假如这个月你被撤消了律师资格证,难道我就可以用此来否认你在这前的律师执业资格?!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用你何斌混怅逻揖来对你本人举例说明其荒谬
  假如这个月你被撤消了律师资格证,难道我就可以用此来否认你在这前的律师执业资格?!



  我呸!


  现在将你何斌混怅逻揖用在你自己身上,你难道不感到荒谬?!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13: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再用你何斌的混怅逻揖再来对你本人举例说明荒谬,假如有人揭发你父母亲在结婚之前有命案在身,你何斌书面证明你父母亲在当时是清白的,这可信吗


  对此也许你何斌会感到委屈,我也能理解你的心情,我只是想用你这个当时并未出生的人证明不了你父母在当时是清白的这件事来证明用刚产生的法院生效判决去证明一年半以前拆迁时的房屋产权证据是同样荒谬得不可思议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1-10-9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何斌不是一个‘人’,是因为何斌公然做出了让时光倒流这种违反自然规律的荒唐事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何斌不是一个‘人’,是因为何斌公然做出了让时光倒流这种违反自然规律的荒唐事


  你何斌一年半以后才取得的法院判决去做为一年半以前证据使用就是违反了这样的规律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0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何斌不是一个‘人’,是因为何斌公然做出了让时光倒流这种违反自然规律的荒唐事
  你何斌一年半以后才取得的法院判决去做为一年半以前证据使用就是违反了这样的规律




  这样的做法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法理却是一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时光倒流,你何斌竟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1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时光倒流,你何斌竟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这创造了吉尼斯世界冤案纪录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1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吗???

  你在本案居然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吗???

  你在本案居然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你还有一点职业道德吗?你具备一个普通律师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基本素质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吗???

  你在本案居然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你还有一点职业道德吗?你具备一个普通律师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和基本素质吗?



  你连如此简单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不懂还有脸自称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

  你何斌为什么连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如此裸奔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和公理,你如此‘精赤’,的确是丢尽了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的脸面

发表于 2011-10-13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又是怎么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3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我揭露了你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常识公理的事实,从未骂过你难道何斌没有感觉到这比我直接骂了你还要使你难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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