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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写给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张军校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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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4 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我揭露了你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常识公理的事实,从未骂过你难道何斌没有感觉到这比我直接骂了你还要使你难受吗?!



      如果你何斌现在确实还能感到难受,那说明何斌还是知道羞耻的!

发表于 2011-10-14 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0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在我们公告送达后,如果你张军校长继续稳起的话,那将迫使我不得不采取质问揭露事实的方法来揭示你张军校长七中育才学校厚颜无耻!!!
  不过,公告送达应该有个时间限制,我这个帖子是9月4号发出的,现按一个月计算,也就是说截止时间为10月4号 

 国庆长假,此公告送达顺延十天也就是说截止时间为10月14号


  现在巳是15公告送达巳到期。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我们公告送达后,如果你张军校长继续稳起的话,那将迫使我不得不采取质问揭露事实的方法来揭示你张军校长七中育才学校厚颜无耻!!
  现在巳是15公告送达巳到期。


  从今天开始,我会将直接对张军校长进行询问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5 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今天开始,我会将直接对张军校长进行询问


  不过,请张军校长放心,我会从最简单的问题开始询问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6 1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是星期天,张军校长休息因此我就将张军校长的身份在法律程序上再确定一次:

  本拆迁案的你作为被告代表的是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而何斌作为七中育才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这应该是确定无疑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6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现继续将张军校长的身份在法律程序上再确定一次


  你张军校长作为本拆迁案的被告从未出庭参加过法院庭审,由此可以得出何斌是你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这应该是确定无疑的


  因为何斌如果不是你的全权委托代理人,那你就必须出庭应诉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何斌是你七中育才学校的全权委托代理人,因此何斌在法庭上的一切行为都是代表你、代表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作出的。这点你张军校长七中育才学校不可否认。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军校长,我现在要问的是:你知道以下这件事?!


  一.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受到七中育才学校挟持的情况

      2005年4月15日,法庭主持原告、被告进行了调解;我们作为原告向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出了能够接受的拆迁补偿的最低要求,我们的最低拆迁补偿要求其实就是七中育才学校错发给王廷聪、王晓辉补偿的总金额内,减去王廷聪、王晓辉应得的部分(搬迁费、光纤费、电话移机费、搬迁奖、经济损失补助费等)后的实际金额.为了表示原告对庭外调解的诚意,原告对此实际金额又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对尾数舍去,舍去部分金额的单位以万元计算) ;七中育才学校答应将原告的意见向其领导具体汇报请示;原告、被告订于19号下午在拆迁现场办公室见面予以答复。

  而十九号下午,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请的律师在现场拆迁办公室内听拆迁人员讲,王晓辉因在这次拆迁案件中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被抓,因此法庭主持的庭外调解七中育才学校未对原告作明确的回答。

  而主审法官在明知七中育才学校违背了调解意向且王晓辉存在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属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还枉法裁判,这应该是受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挟持。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军校长,我现在要问你的第一件事你知道以下这件事?!

     2005年4月15日,法庭主持原告、被告进行了调解;我们作为原告向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出了能够接受的拆迁补偿的最低要求,我们的最低拆迁补偿要求其实就是七中育才学校错发给王廷聪、王晓辉补偿的总金额内,减去王廷聪、王晓辉应得的部分(搬迁费、光纤费、电话移机费、搬迁奖、经济损失补助费等)后的实际金额.为了表示原告对庭外调解的诚意,原告对此实际金额又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对尾数舍去,舍去部分金额的单位以万元计算) ;七中育才学校答应将原告的意见向其领导具体汇报请示;原告、被告订于19号下午在拆迁现场办公室见面予以答复。

  而十九号下午,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请的律师在现场拆迁办公室内听拆迁人员讲,王晓辉因在这次拆迁案件中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被抓,因此法庭主持的庭外调解七中育才学校因领导不在而未对原告作明确的回答。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军校长,我提的问题希望能够得到你的回答

发表于 2011-10-18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病得不轻!!

发表于 2011-10-18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苍天啊,救救这己病入膏荒的人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你张军校长继续稳起的话,那将迫使我不得不采取质问揭露事实的方法来揭示你张军校长七中育才学校厚颜无耻!!!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军校长继续稳起,所以我从明天开始就要揭露七中育才学校在本拆迁案中的具 体“过错”。

发表于 2011-10-18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种烂人抓来暴打

发表于 2011-10-18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把这种烂人抓来暴打

发表于 2011-10-18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九五式 发表于 2011-10-18 22: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把这种烂人抓来暴打

呵呵,有理讲理嘛!怎么会表现得这么没修养、这么没素质呢?!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中育才学校在本拆迁案中的具体过错


  1.选任错误:

  七中育才学校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代办拆迁,其在拆迁补偿时没有以房产证上载明的产权人为补偿对象,未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导致认错被拆迁人、发错拆迁补偿款,这是民事侵权拆迁人应对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10-19 13: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案件具体情况看,七中就算只认房产证错误把钱补偿给了楼主,客观产权人也会让楼主退出来,不过只是数数钱过过干隐,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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