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城市户口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家庭;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0%以下,即低于16㎡;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连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本次事件中的余梅提到自己是个下岗职工,通过我们的调查了解余梅这个下岗证,是通过文昌宫社区的亲戚骗政府办的。熟悉余梅的人都知道,余梅实际是将其母何淑琴提供的国有公房用来换取汽车配件后停薪留职做起了汽配生意,到处都是以宜宾红旗宾馆的法人代表和宜宾市公安局安达公司经理自居。这些年来用倒卖转租国有房的款项,以自己和其儿子的名义在成都、乐山买有多套住房。位于乐山市人民南路的住房是其母何淑琴在房管局管理公房期间本应分给无房居民的公房,这些情况在工商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档案中都可以查到,余梅根本不具备 享受廉租房资格。现在的房产都是倒卖转租国有房的款项购买的,应如数充公,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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