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明确规定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收回房屋 公租房为保障性住房,凡不具备政府规定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以欺诈行为骗取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承租人不得转借、转租、非居住使用、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也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在承租房屋内居住,否则收回房屋,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此外,承租人逾期3个月未支付租金的,收回房屋,取消其承租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上述条款也给乐山汇通公司提供了如何处理乐山人民南路余梅出租公租房的政策依据,如果都还处理不下去,请乐山汇通公司告诉我们,我们会继续为你们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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