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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麦子仲秀

麦子坐堂:接受免费法律咨询(有问必答,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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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8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到拘留所,治安拘留。工作人员告知不能探视,律师跟家属都不行。说上面打了招呼的。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来无恙& 发表于 2012-3-8 23: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今天到拘留所,治安拘留。工作人员告知不能探视,律师跟家属都不行。说上面打了招呼的。

你给他们说;公安部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护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检查、不扣押。
被拘留人的近亲属的单位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身份证可以到治安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

如果拒绝,也要求他们书面解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3-8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蝌蝌 发表于 2012-3-8 22: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帮帮莽娃儿噻

我会的;我已经跟嫂子电话联系了……
发表于 2012-3-8 2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别来无恙& 发表于 2012-3-8 23: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今天到拘留所,治安拘留。工作人员告知不能探视,律师跟家属都不行。说上面打了招呼的。

有请那个“南充律师”发帖者。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段时间,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先后爆出一系列帖子,影射到政府政策、官员的私情以及网友因言获罪被拘时间,后来被网管删除,一名叫莽娃儿的网友先后发帖《陈某说出背后真相也许才是唯一的出路——评蓬安强奸门 》、《笔头硬还是X巴硬?——评中院院长‘偷情’事件》、《发帖须谨慎,因言会获罪———评论坛知名网友春节期间被拘留事件》、《关于垃圾焚烧电厂问题,五问南充市政府:是谁导演的这出双簧戏?(五)》、《关于《南充财政采购中心官员和卖设备厂商互相勾结,集体旅游。》一帖的调查报告》等一系列帖子予以评论。

日前,网传公安扣了莽娃儿的电脑,其间莽娃儿老婆发帖证实;两天后莽娃发帖称电脑拿回来了;可是就在这之后的3月7日下午,传言莽娃儿被拘留,次日ID为南充市公安局的发布公告称:
   近日,“南充论坛”网民王某某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对此,警方提示:网络行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网上进行制造传播谣言、侵害他人权益、恶意炒作负面信息活动。公安机关对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查处,以维护网络秩序。请广大网民朋友在发表意见时应如实、文明、理性、负责,共同构建和谐的网络社区。
此时,经过笔者电话联系到莽娃儿的家属,得到证实:莽娃儿确实被拘留。

但是,莽娃儿公然侮辱他人了嘛,回头笔者试图再去找到所谓罪证的帖子,却都荡然无存。

发表于 2012-3-9 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

发表于 2012-3-9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普法的季节

发表于 2012-3-9 2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3-9 00: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前段时间,麻辣社区南充论坛先后爆出一系列帖子,影射到政府政策、官员的私情以及网友因言获罪被拘时间, ...

百度快照上有。搜索得到。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注着这里,继续为所有需要的人提供一些法律支持;

发表于 2012-3-9 2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3-9 21: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继续关注着这里,继续为所有需要的人提供一些法律支持;

:victory::victory:

发表于 2012-3-9 22:4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楼主得顶一个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天 发表于 2012-3-9 21: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2_26:}
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楼主| 发表于 2012-3-9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法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   要划清正当的舆论监督与文字侮辱的界限;划清正当的文字创作与贬损人格、破坏名誉的界限;划清当事人所在单位依职权对个人的政绩、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评价、审查行为与侮辱的行为界限;划清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揭发不道德行为、违法行为直到犯罪行为与侮辱行为的界限;划清出于善意的批评,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批评行为,同恶意的侮辱行为的界限,等等。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啊妈咪贝贝红

 楼主| 发表于 2012-3-10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发表于 2012-3-10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

 楼主| 发表于 2012-3-11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麦子仲秀 的帖子

交通事故 城南高速  我
_MG_0006.jpg
破损的汽车……

幸好人莫事。

发表于 2012-3-1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麦子仲秀 的帖子

找不到证据说明什么?
是莽娃儿销毁了的?
还是其他人销毁的?
还是说没有证据了,就说明莽娃儿的事情告一段落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3-12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艺菲 的帖子

我只看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王的复议申请书,其他的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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