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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麦子仲秀

麦子坐堂:接受免费法律咨询(有问必答,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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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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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在中国,公民通过检举、控告参与反腐败的渠道是畅通的。中国政府设有专门的信访机构,受理公民提出的检举控告和意见建议。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都建立了举报制度,开通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网站,受理公民的检举和控告。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调查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在鼓励公民举报腐败案件的同时,国家重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都对保护举报人作了明确规定,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进行惩处。  
发表于 2012-3-1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一个!!:victory:

发表于 2012-3-1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举报要遭

发表于 2012-3-3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2-29 20: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糊涂老朽”
根据你的描述:
对于150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是否违章停车以及是否应该罚款,不是你问的 ...

      谢谢您认真、细致的解答!我现在不想走法律诉讼之路,因为那样既费事又费时。我想在网上发帖,同时给市长信箱发信,公布白条和对方违规之内容,目的只想对方退还锁具赔款了事(经网上查询。车轮锁最高760元,最低400多元,对方收了2250元)。
     不知妥否,敬请指点。
     不胜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糊涂老朽 发表于 2012-3-3 10: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您认真、细致的解答!我现在不想走法律诉讼之路,因为那样既费事又费时。我想在网上发帖,同时 ...

想在网上发帖,同时给市长信箱发信,公布白条和对方违规之内容……属于 舆论监督  ,这些都是你的权利,你完全可以选择一样或几种实施。
也完全有权要求 城管部门 给你说个 子曰


发表于 2012-3-4 0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老师:本人准备接现在经营茶坊的门面改做餐饮,,茶坊老板与房东的合同期还有三年多,该合同上注明可转让,但并没标明不能改做餐饮,问题是现在告知房东后,房东不同意做餐饮.请问麦子老师这门面可以接吗?谢谢

发表于 2012-3-4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麦子仲秀”的帮助!祝您工作顺利、幸福安康!

 楼主| 发表于 2012-3-4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涯四叶草 发表于 2012-3-4 01: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麦子老师:本人准备接现在经营茶坊的门面改做餐饮,,茶坊老板与房东的合同期还有三年多,该合同上注明可转让,但 ...

听你的描述:房东   出租 商铺给  承租人    承租人再转租给你      但是你想转租来做餐饮,但是房东不允许
是吧


目前这个样子,你不能接此铺面来做餐饮。
除非  房东同意。

发表于 2012-3-4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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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鼓励公民举报腐败案件的同时,国家重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都对保护举报人作了明确规定,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进行惩处。"  

这在法律上是怎样具体规定的?

发表于 2012-3-4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3-4 19: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听你的描述:房东   出租 商铺给  承租人    承租人再转租给你      但是你想转租来做餐饮,但是房东不允 ...

谢谢老师

发表于 2012-3-4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 发表于 2012-2-29 20: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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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监督

: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2-3-5 2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天 发表于 2012-3-4 21: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姐姐,三月了,你的事情你得赶紧呐,时间不等人。
发表于 2012-3-5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1、袁XX不论是不是官员,但首先至少是公民。莽娃儿在网上公开讨论别人的隐私是否恰当?

2、莽娃儿自己说电脑是因为“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而作为物证被扣留的”。我们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安是因为莽娃儿“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而带他去问情况的?在网上搜了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有这几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从上面的条文看得出,如果袁XX的事情是假的,莽娃儿在网上发起《笔头硬还是X巴硬?——评中院院长袁彪“偷情”事件》,是否有违反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的嫌疑?如果袁XX的事情是真的,那么是否有违反第六款“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的嫌疑?另外,既然是“涉嫌”,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安可以将电脑作为物证进行扣留,然后调查电脑上的内容?

我也是法盲,请麦子先生普法。

发表于 2012-3-5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一家人喂了只公鸡,每天半夜12.00到次日12.00,叫个不停,业主不清楚具体是哪一家喂的,因为此地有4幢电梯公寓,物管敷衍,已经持续多日,烦不胜烦,几经崩溃,很想定点清除,苦于无法GPS定位,请问这种情况可否110?他们会管吗?

发表于 2012-3-5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律,请你从法律的角度评论一下当前在论坛很热闹的莽娃儿电脑被扣一事,就当一次普法吧,辛苦你了。
发表于 2012-3-5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隐私,的确是“是指不被别人知道的”,而且“侵害隐私也就具有一次性"。但是麦子先生似乎忘了,隐私的前提是“真实的”,非“捏造”的。麦子先生认为,”社区曾经就有帖子报道过这事“。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社区曾经就有帖子报道过这事“,就是”真实的“呢?请麦子先生解释,谢谢。再问麦子先生,如果有A在网上散布地震谣言,B看到后又在网上转发,请问B得不得负法律负责?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0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话西游2012 发表于 2012-3-5 2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1、袁XX不论是不是官员,但首先至少是公民。莽娃儿在网上公开讨论别人的隐私是否恰当?

2、莽娃儿自己说 ...

隐私,指不被别人知道的,小莽的 评XXXX 事件     中所评论的事件,曾已经在社区被他人公开发表,因此已经成为公众消息,而不是侵害隐私……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0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少年狂 发表于 2012-3-5 21:1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小区一家人喂了只公鸡,每天半夜12.00到次日12.00,叫个不停,业主不清楚具体是哪一家喂的,因为此地有4幢电 ...

可以投诉,也可以报110,他们会管的;
发表于 2012-3-6 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是随便说嘛?那我就摆了哈  我的一个朋友 被人打成重伤  但那个家长不赔钱  说就让他坐牢   没满18 也坐不了多久,顶多半年,是吗?说是拿来钱就要马上放人   人是说放就放的吗?耍警察玩啦

 楼主| 发表于 2012-3-6 0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有事生非 的帖子

对不起,因为我没有能联系上莽娃儿,对于事件的  过经过脉  并不清楚;所有的消息都是据传,或者据称;我这样说并不是否认事件的真实性。
我只是说,关于电脑被扣到底是个什么行为,我们并不清楚,行政行为?调查?民事?刑事还是别的?
都不清楚;
所以不便整个详细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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