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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麦子仲秀

麦子坐堂:接受免费法律咨询(有问必答,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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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让我们用海子的诗来祈祷吧:


从明天开始,


我将成为一个幸福的人。


……


面朝大海,


春暖花开。



让我们一起祈祷吧:门朝大海,春暖花开……

我们与海子一起祈祷.......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2012]1号
发布时间: 2012-02-24 08:41:2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

   (一)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三)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理: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以上第(一)、(二)、(三)款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

   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0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公通字[2012]1号
发布时间: 2012-02-24 08: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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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

   (一)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三)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理: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以上第(一)、(二)、(三)款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

   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彩秋天 发表于 2012-2-23 21: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复 麦子仲秀 的帖子

谢谢关心,我下次到南充了就和你联系。

最近又有两段跟你的案件差不多“颠倒是非”的案子,一个是 家里的房子无端的被查封了,被执行了,自己却不知道……
一个是 房子空着,被当着无主房屋给拆迁掉了,主人却寄人篱下……


跟你的不同,但也跟你的类似
很想写一篇文章  《不要让法律规定成为别有用心人颠倒是非的工具》 来谴责或发出点响动,
后来一想,光是谴责与呼吁又有何用;既然我是律师,我就应该做些实际的,以推动这民主法治的进程……


发表于 2012-2-26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我2009年跟我前妻协议离婚,按照协议我给她10万补偿,可是我临走时她说想在我家暂住3个月,顺便也帮我照顾一下孩子,可是3个月后她擅自打开我的密码箱,盗取我的身份证,和一张3万的存折,在银行输入我们夫妻以前共用的密码,取走全部存款。我发现后立即向公安局报案,至今都没受理。每次去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你说我该怎么办?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你了,如果你要追索的话:
你可以收集盗取款项的证据;
首先,可以找公安局对派出所不予受理的决定进行复议;你还可以向检察院报案;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乡村爱情交响曲 的帖子

看你了,如果你要追索的话:
你可以收集盗取款项的证据;
首先,可以找公安局对派出所不予受理的决定进行复议;你还可以向检察院报案;

发表于 2012-2-26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您好!
     去年底,我朋友因在顺庆街道无停车位处停车被城管锁车。后他有急事欲离开时发现车被锁,于是打电话、后又当面要求城管队员先放车后交罚款,但被拒。城管离开,于是他拿出车用千斤顶顶起轮胎欲取锁具,被城管队员躲避摄像。
    朋友到派出所后,城管以锁具损坏为由说是要拘留人。于是朋友按对方要求交罚款150元、锁具赔款2250元。对方当场只出具150元收据,2250元为无收款人名字的白条。当时朋友要拿走“坏锁”,对方叫事后去拿。结果先说打不开的锁打开了,车被放行。
    过两日,朋友去派出所无锁,再过两天去,有一把根本不是锁朋友车的锁,朋友未拿走。
    愚以为城管有以下问题:一是朋友欲撬锁具时城管不制止,躲避摄像,有“钓鱼执法”之嫌;二是以“拘留”为要挟,有利于敲诈之嫌;三是以打不开锁为谎言,为敲诈埋下伏笔;四是收现金不出具收款凭据,有侵吞赔款之嫌疑;五是不让当场拿走“环锁”,有弄虚做假之故意;六是一把锁具2250元,有价格欺诈之嫌疑。
    我欲出面将上述内容在网上发帖,并公布收据和白条,为朋友讨回公道。请问此事有效果否?会对我造成不利后果么?
    请您指点,不胜感谢!
发表于 2012-2-26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这贴开得好。

发表于 2012-2-26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现在我名下有一个建筑面积不到60的老房子,现在结婚了马上小孩也要出生了(小孩一出生的话家里就有5口人了),想买套70多平的新房,去贷款说算2套。国家好像说有改善性住房的政策吧?国家对我这样的情况有什么政策和规定?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ken1980cn 发表于 2012-2-26 17: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教:现在我名下有一个建筑面积不到60的老房子,现在结婚了马上小孩也要出生了(小孩一出生的话家里就有5口 ...

兄弟,这块政策具体我不大清楚呢

但是我觉得你可以这样做:
你把房子过户给你父母,然后变成两个家庭,就完全可以了哈,只是我猜测的;详细情况你咨询一下房管部门吧。


不好意思哦;没能帮你回答什么……

 楼主| 发表于 2012-2-26 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天有眼444 发表于 2012-2-26 17: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麦子这贴开得好。

谢谢鼓励~~
   希望可以服务更多人,希望可以做更好~~

发表于 2012-2-26 2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麦子仲秀 的帖子

中华民族的诚信与道德已经到了危险的边缘,从南充市法院、法官的判案得到印证:@:@。何万波、黄东颠倒是非案众人皆知,还有糊涂官也不少:@,南充市法院的好法官也有,虽然我不知道他们是谁,从南部法院的有些法官,到南充市中院的审委会中的有些法官强烈反对意见中,看得出良心法官是有的。毕竟在人情案、缺乏监督、无需担责、偏听一面之词的环境里,为数不少的强烈反对意见在法院内部讨论中也是难得一见的。
律师中像麦子律师那样,有道德良心的也是难能可贵的,敢公开说真话的更是难得:victory::victory:。毕竟在无良的法院环境里,律师求生存与道德良心是要面临艰难选择..........

发表于 2012-2-27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您好!
     去年底,我朋友因在顺庆街道无停车位处停车被城管锁车。后他有急事欲离开时发现车被锁,于是打电话、后又当面要求城管队员先放车后交罚款,但被拒。城管离开,于是他拿出车用千斤顶顶起轮胎欲取锁具,被城管队员躲避摄像。
    朋友到派出所后,城管以锁具损坏为由说是要拘留人。于是朋友按对方要求交罚款150元、锁具赔款2250元。对方当场只出具150元收据,2250元为无收款人名字的白条。当时朋友要拿走“坏锁”,对方叫事后去拿。结果先说打不开的锁打开了,车被放行。
    过两日,朋友去派出所无锁,再过两天去,有一把根本不是锁朋友车的锁,朋友未拿走。
    愚以为城管有以下问题:一是朋友欲撬锁具时城管不制止,躲避摄像,有“钓鱼执法”之嫌;二是以“拘留”为要挟,有利于敲诈之嫌;三是以打不开锁为谎言,为敲诈埋下伏笔;四是收现金不出具收款凭据,有侵吞赔款之嫌疑;五是不让当场拿走“环锁”,有弄虚做假之故意;六是一把锁具2250元,有价格欺诈之嫌疑。
    我欲出面将上述内容在网上发帖,并公布收据和白条,为朋友讨回公道。请问此事有效果否?会对我造成不利后果么?
    请您指点,不胜感谢!

发表于 2012-2-27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麦子仲秀 的帖子

还是谢谢你了,你说那个办法我早就想过了,去房管部门问了的,像我那个面积和地段的房子过户费用至少是在2万左右。太黑了!只能做二套房了!

发表于 2012-2-27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仲秀"您好!
     去年底,我朋友因在顺庆街道无停车位处停车被城管锁车。后他有急事欲离开时发现车被锁,于是打电话、后又当面要求城管队员先放车后交罚款,但被拒。城管离开,于是他拿出车用千斤顶顶起轮胎欲取锁具,被城管队员躲避摄像。
    朋友到派出所后,城管以锁具损坏为由说是要拘留人。于是朋友按对方要求交罚款150元、锁具赔款2250元。对方当场只出具150元收据,2250元为无收款人名字的白条。当时朋友要拿走“坏锁”,对方叫事后去拿。结果先说打不开的锁打开了,车被放行。
    过两日,朋友去派出所无锁,再过两天去,有一把根本不是锁朋友车的锁,朋友未拿走。
    愚以为城管有以下问题:一是朋友欲撬锁具时城管不制止,躲避摄像,有“钓鱼执法”之嫌;二是以“拘留”为要挟,有利于敲诈之嫌;三是以打不开锁为谎言,为敲诈埋下伏笔;四是收现金不出具收款凭据,有侵吞赔款之嫌疑;五是不让当场拿走“环锁”,有弄虚做假之故意;六是一把锁具2250元,有价格欺诈之嫌疑。
    我欲出面将上述内容在网上发帖,并公布收据和白条,为朋友讨回公道。请问此事有效果否?会对我造成不利后果么?
    请您指点,不胜感谢!

发表于 2012-2-28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糊涂”老师维权,请律师给予指点。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糊涂老朽 的帖子

你好,我清楚的记得我曾经回复过 糊涂老朽 的帖子 但是却没有看见了;而且我自己都没有找到;
于是我从回复一次,如果明天都还没有审批出来,你直接电话给我好了~~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糊涂老朽”
根据你的描述:
对于150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是否违章停车以及是否应该罚款,不是你问的重点,我们暂不讨论。
对于2250的赔款。这个应该是个民事赔偿。据你描述,你的朋友弄坏了人家的锁的赔款。
现在我们重点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城管看到你朋友欲撬锁不予制止,可以推定城管对于撬锁的行为是允许、至少是默许的。
其次,城管购买一只锁是不是价值2250元,有没有发票证明,既然已经赔偿该锁,肯定应该将锁的残值给你朋友。
再次,城管当时用的是一只旧锁,而你朋友却赔偿了一只新锁的价值,中间的差价应该要求城管归还。
当然,上面的这几句,你当时也说得很到位。
最后:根据宪法以及相关法律,你完全可以行使 公民监督 的赋予你的权利。
--------------------------------------------
PS
公民监督:
  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在中国,公民通过检举、控告参与反腐败的渠道是畅通的。中国政府设有专门的信访机构,受理公民提出的检举控告和意见建议。中国共产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国家检察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等都建立了举报制度,开通了举报电话,设立了举报网站,受理公民的检举和控告。对受理的举报线索,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进行调查或转送有关部门处理。在鼓励公民举报腐败案件的同时,国家重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中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都对保护举报人作了明确规定,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进行惩处。

 楼主| 发表于 2012-2-29 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管理员设置了需要对新回复进行审核,你的帖子通过审核后将被显示出来。



敬请管理员尽快审核并将帖子内容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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