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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子坐堂:接受免费法律咨询(有问必答,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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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看得最远的地方,图片来自网络)
     还记得那年冬天,我在这里写了那片《让法律的阳光照耀大地》的帖子,然后就是学习、考试、实践,换句话说,南坛勾起了我学法的动力。现在自己认为在法律方面略有心得,于是在此开贴,回馈论坛:你或你的朋友在生活中遇见的各类纠纷,请跟帖留言,本人必及时回复。你的积极的提问,更是我前进的动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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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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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一个

发表于 2011-12-8 10: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最近租用门面一个,租期为5年,房租一次付清,未签订合同,房东收条已写明租房期限和房租已付清,请问房东可以要求加价吗?如果房东强行收的话,他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发表于 2011-12-8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下我想考司法考试,传授下经验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zhang12345678 发表于 2011-12-8 10: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于最近租用门面一个,租期为5年,房租一次付清,未签订合同,房东收条已写明租房期限和房租已付清,请问房 ...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可以做如下回答:详细的话,你可以联系我本人。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以及《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你与出租方之间有一纸收条,如果上面注明了房屋、租房期限、租金数额以及收取租金的方式,其性质也就等同于你与出租方之间有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因此,房东不可以主张加价。
如果房东要求提前你们间的终结租赁关系,你可以主张由出租方赔偿以下项:
1未使用的租金;
2装修折旧损失;
3以及其他可证明因为提前终止合同导致的直接损失。

发表于 2011-12-8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静夜流沙 发表于 2011-12-8 10: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问下我想考司法考试,传授下经验吧!

我通过考试主要是听万国的课,感觉继续说下去有给万国打广告的嫌疑……总之,好好学习就是啦,如果你的法律专业就更加轻松,如果非法本也不是很难。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2-8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你的帖子。

发表于 2011-12-8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发表于 2011-12-8 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小区999人,500人赞成将一楼物管用房改成商业用房,499人不赞成,如何处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7: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远山的云 发表于 2011-12-8 16:38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请问小区999人,500人赞成将一楼物管用房改成商业用房,499人不赞成,如何处理?

本问题的核心就是 999的500是刚好过半数;但是这半数所占的面积却没有告知是否也过总面积的一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这是不能更改成为经营性用房的。
再如果你说的一楼物管用房本身性质的住宅,那就更不能不能改成商业用房,因为要改变小区房屋性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综上:不能改为经营性用房。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物权法》,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以是不能够更改那房屋性质的。

刚才回答了一个,一回头就不见了;   
如果本身是住在性质的房子要更改性质的话,根为严格。  

发表于 2011-12-8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麦子仲秀 的帖子

小区管理真的如此简单就好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1-12-8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老师,请问:伤害案子的作案工具该不该没收?

 楼主| 发表于 2011-12-8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西部教师 的帖子

西部老师所问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涉及刑事案件中用于犯罪的本人所有犯罪工具一律没收。
如果伤害没有达到刑事的程度,就另当别论……
而老师只是说了伤害,需要进一步明确,才好回答。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1-12-8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麦子回来啦?热烈欢迎。:handshake

2017年优秀网友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1-12-8 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帮朋友问下:
朋友去年承包了某村的上百亩果园,承包期是30年。现在,该村在与开发商的交易中,未经允许,将他的其中3亩多地卖了出去。这块地上有上百棵已经开始收获的果树。如果赔偿,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谢谢!

发表于 2011-12-8 1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锦绣北湖卖地面停车位,南充晚报也说可以卖,业主怎么维权啊?

发表于 2011-12-8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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