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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安岳记折

[安岳新闻] 安岳陶勇等26位股东投资数百万元开KTV,今日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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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qgui12345 的帖子

我认为胡代国的做法说法正确的。本案应当顾全大局,这个大局就是住户、音乐会所、政府三者都受益。要做到三者受益,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法办事,即要求会所的噪声达标。只要如此,政府就应当颁发许可证,住户也应当息闹这样又那点不好呢?建议政府三思而行。

发表于 2012-3-26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胡代国的做法说法正确的。本案应当顾全大局,这个大局就是住户、音乐会所、政府三者都受益。要做到三者受益,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法办事,即要求会所的噪声达标。只要如此,政府就应当颁发许可证,住户也应当息闹 。这样又那点不好呢?建议政府三思而行。

发表于 2012-3-26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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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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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6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dqgui12345 的帖子

老兄求平衡有点过了。俗话说“甘蔗没有两头甜”,何况求三全其美的好事?应该说在尽可能情况下,减轻对住户、业者、政府三方的伤害和损失,息事宁人、和谐、得过且过等手法办法以及方法皆可用于此事。

发表于 2012-3-26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请不要乱动别人q 的帖子

您误会胡哥了,他老人家不但在帮陶总,也在为受伤害的住户求公正。在他的状子中,遣责的对象只有一个: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部门。

发表于 2012-3-26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怎样,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需要更多的胡代国类人物。老胡可能会有错,那正如本楼网友所说的一样:他不专业。因此,请更“专业”的网友们站出来,提高老胡们,帮助住户和陶勇们,监督政府部门。
发表于 2012-3-26 1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派胡言

发表于 2012-3-26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不要乱动别人q 发表于 2012-3-26 13: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一派胡言

本案胡代国的主张是正确的,如果按照胡代国的代理意见办事,三方受益。胡代国一再强调,只要依法办事即音乐会所噪声符合国家规定达标,这就保护了楼上住户的利益,又保护了音乐会所的利益,还符合政府有关广告宣传要约及文件有关进一步开放文化服务业,增加就业、增加税收、发展经济的规定,何乐而不为呢?难道政府非要保护一方,整到一方,难道楼上住户非要要求政府取缔歌城损人利己不成。这不符合胡代国有关“依法、宽容、保护弱者”的八字原则。2010年8月30日,胡代国的前述八字原则受到过李佳书记的高度赞扬和肯定《见李佳书记为我解坎》一文。

发表于 2012-3-26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误会胡哥了,他老人家不但在帮陶总,也在为受伤害的住户求公正。

发表于 2012-3-26 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wc123 的帖子



依法办事即要求音乐会所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三则受益,胡代国的观点错了吗?非也!,胡代国的观点经得起历史检验,没有错啊!

发表于 2012-3-26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王政荣 的帖子

5、取缔行为后果严重。当事人陶勇等26位业主,退伍军人,为了生存和就业,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通过房产证贷款、朋友借贷等方式,投资数百万元,开设了面积978平方米的音乐会所,解决待业人员46人,这是客观事实。而今政府说取缔就取缔非常错误,是人治思想的残余在作祟。而今政府取缔陶勇的经营行为,其后果严重,将有几十户家庭走上倾家荡产、信访上访之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安岳政府的形象。这是取缔行为的第五个不恰当。----代理人胡代国

发表于 2012-3-26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唯安 的帖子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陶勇,男,出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家住安岳县岳阳镇公园路22号,联系电话18080539688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电话15984216745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县长邹明勇

被告:安岳县环保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二被告许可原告加州音乐会试营运三个月而拒绝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乱作为行为。

2、      依法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费400万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1年7月,原告陶勇为了解决自己和朋友们的就业问题,根据县委县府招商引资等广告宣传,优惠政策,从外地打工回到安岳,筹建音乐会所。在筹建过程中,首先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并提供了房产证和身份证。在登记名称的地址上,写明经营场所是商住楼安岳县岳阳镇奥鑫锦城三期16号楼负一楼。

2011年11月23日,安岳县工商局以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工商安字)个体名预核字[2011]第008478号,同意预先核准陶勇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见附件1)。

2011年10月27日,安岳县环保局以安岳环函[2011]96号作出《关于安岳县加州国际音乐会所申请试运行的函》,函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该项目拟建于安岳县岳阳镇奥鑫锦城三期16号楼负一楼,经营面积978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隔音降噪投资60万元……同意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2月17日(见附件2)。

在试运行过程中,有居民上网投诉,会所噪声扰民。随后,原告立即进行了整改。但是,县政府责令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陶勇无照经营为由作出安工商告字【2012】16号行政处罚:取缔陶勇无照经营行为;罚款十万元(见附件3)。

原告认为,政府及其部门拒绝向原告颁发相关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导致原告无照经营的起因,该起因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陶 勇

2012年3月21日

附件:本诉状副本两份;1、(资工商安字)个体名预核字[2011]第008478号1页;2、安岳环函[2011]96号一份2页;3、安工商告字【2012】16号

4、身份证2份;5、委托书1份

发表于 2012-3-26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wc123 的帖子

四川省长信箱、资阳市政府信箱回答:本案由安岳县政府处理

标  题:建议撤销对陶勇的行政处罚,依法向加州音乐会所颁发许可证
编  号:201200003476    提交时间:2012-3-21 9:15:58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安岳县
内  容:
建议撤销对陶勇的行政处罚,依法向加州音乐会所颁发许可证
尊敬的省长,您好!
       陶勇就安工商告字【2012】16号有关取缔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无照经营行为,罚款拾万元一案,提出异议、建议、请求。
        我的观点是取缔行为不恰当、罚款10万元的行为缺乏依据;该行政处罚行为是不讲诚信的产物;我建议并请求,立即停止处罚,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帮助陶勇的加州音乐会所,完善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才是唯一的办法。一、 取缔决定与国家政策相悖,与政府承诺相违背。 第1、取缔行为说明县政府不讲诚信。安岳县人民政府一方面八方招商引资大力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强调放宽市场准入,加大改革开放,解决就业难,鼓励优惠人们投资经商办企业……另一方面,又对经工商局批准预选名称,经环保局批准选址、批准试运行的个体工商户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陶勇进行取缔、罚款。这难免使人感到政府不讲诚信,出尔反尔 。 第2、预选名称及会所选址商业楼是合法的,说明取缔行为是工商局出尔反尔。 2011年11月23日,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工商安字)个体名预核字[2011]第008478号,同意预先核准陶勇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这个事实证明: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的预选名称、选址合法。反过来说,而今工商局要取缔陶勇的音乐会所,说明工商局出尔反尔,不讲诚信。这是我讲的第2点,取缔行无不恰当。第3、环保局批准加州音乐会所选址奥鑫锦城三期16号楼二楼及批准试运行三个月,说明工商局取缔行为不合法,说明取缔的后果应由政府买单。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的预选名称确定后,立即向安岳县环保局申请试运行并颁发相关证件。2011年10月27日,安岳县环保局以安岳环函[2011]96号作出《关于安岳县加州国际音乐会所申请试运行的函》,函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该项目拟建于安岳县岳阳镇奥鑫锦城三期16号楼负一楼,经营面积978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隔音降噪投资60万元……同意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2月17日。如无异议,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特此函复。这是我讲的第4点,取缔行无不恰当第5、取缔行为后果严重。当事人陶勇等26位业主,退伍军人,为了生存和就业,依据国家相关政策,通过房产证贷款、朋友借贷等方式,投资数百万元,开设了面积978平方米的音乐会所,解决待业人员46人,这是客观事实。而今政府说取缔就取缔非常错误,是人治思想的残余在作祟。而今政府取缔陶勇的经营行为,其后果严重,将有几十户家庭走上倾家荡产、信访上访之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安岳政府的形象。这是取缔行为的第五个不恰当。第6、取缔行为与川府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不符。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机制的意见>>川府发[2008]3号文件的规定:对陶勇的加州音乐会所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制定人性化的监管措施,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监管。(一)对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应限期办理相关手续,督促其依法经营。” 这是我讲的第6点,取缔行无不恰当上述事实说明,取缔行为六个不恰当,将使矛盾激化。二、对陶勇“罚款10万元”,缺乏依据。 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称,依据的是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当事人陶勇罚款10万元。 请问工商局,这个罚款10万元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呢? 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 37 号《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规定 “违法提供服务的违法所得按违法提供服务的全部收入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安岳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代表当事人及全体业主,请求党委、县府取消对陶勇的两项行政处罚,并帮助其歌城走上规范化、合法化经营。谢谢!此致
建议人陶  勇 ,代理人胡代国
2012年3月19日
三句半:
国家要求再开放,安岳党政招商忙,陶勇投资数百万, 上了当?
工商允许预选名,环保发文试运行,等到申领许可证, 不批准?
工商拟发取缔令,拟处罚款拾万整,鄙人受托去理论, 失诚信。
建议撤销取缔令,尽快颁发许可证,以免陶勇申冤情, 去北京。

回复: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2年3月21日转送至资阳市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你反映的问题已按有关规定于2012年3月21日转送至安岳县处理,请等待转送单位的办理结果。同时感谢你对网上信访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发表于 2012-3-26 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wc123 的帖子

我认为胡代国的做法说法正确的。本案应当顾全大局,这个大局就是住户、音乐会所、政府三者都受益。要做到三者受益,唯一的办法就是依法办事,即要求会所的噪声达标。只要如此,政府就应当颁发许可证,住户也应当息闹这样又那点不好呢?建议政府三思而行。

发表于 2012-3-26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2-3-26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胡代国的主张是正确的,如果按照胡代国的代理意见办事,三方受益。胡代国一再强调,只要依法办事即音乐会所噪声符合国家规定达标,这就保护了楼上住户的利益,又保护了音乐会所的利益,还符合政府有关广告宣传要约及文件有关进一步开放文化服务业,增加就业、增加税收、发展经济的规定,何乐而不为呢?难道政府非要保护一方,整到一方,难道楼上住户非要要求政府取缔歌城损人利己不成。这不符合胡代国有关“依法、宽容、保护弱者”的八字原则。2010年8月30日,胡代国的前述八字原则受到过李佳书记的高度赞扬和肯定《见李佳书记为我解坎》一文

发表于 2012-3-26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胡代国的主张是正确的,如果按照胡代国的代理意见办事,三方受益。胡代国一再强调,只要依法办事即音乐会所噪声符合国家规定达标,这就保护了楼上住户的利益,又保护了音乐会所的利益,还符合政府有关广告宣传要约及文件有关进一步开放文化服务业,增加就业、增加税收、发展经济的规定,何乐而不为呢?难道政府非要保护一方,整到一方,难道楼上住户非要要求政府取缔歌城损人利己不成。这不符合胡代国有关“依法、宽容、保护弱者”的八字原则。2010年8月30日,胡代国的前述八字原则受到过李佳书记的高度赞扬和肯定《见李佳书记为我解坎》一文

发表于 2012-3-26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胡代国的主张是正确的,如果按照胡代国的代理意见办事,三方受益。胡代国一再强调,只要依法办事即音乐会所噪声符合国家规定达标,这就保护了楼上住户的利益,又保护了音乐会所的利益,还符合政府有关广告宣传要约及文件有关进一步开放文化服务业,增加就业、增加税收、发展经济的规定,何乐而不为呢?难道政府非要保护一方,整到一方,难道楼上住户非要要求政府取缔歌城损人利己不成。这不符合胡代国有关“依法、宽容、保护弱者”的八字原则。2010年8月30日,胡代国的前述八字原则受到过李佳书记的高度赞扬和肯定《见李佳书记为我解坎》一文

发表于 2012-3-26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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