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 安岳个体户 的帖子
行政起诉状 原告:陶勇,男,出生于1973年8月20日,汉族,家住安岳县岳阳镇公园路22号,联系电话18080539688 委托代理人:胡代国,安岳县川剧团退休职工,电话15984216745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县长邹明勇 被告:安岳县环保局,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1、
请求确认二被告许可原告加州音乐会试营运三个月而拒绝颁发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乱作为行为。 2、
依法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费400万元。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11年7月,原告陶勇为了解决自己和朋友们的就业问题,根据县委县府招商引资等广告宣传,优惠政策,从外地打工回到安岳,筹建音乐会所。在筹建过程中,首先申请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并提供了房产证和身份证。在登记名称的地址上,写明经营场所是商住楼安岳县岳阳镇奥鑫锦城三期16号楼负一楼。 2011年11月23日,安岳县工商局以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资工商安字)个体名预核字[2011]第008478号,同意预先核准陶勇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安岳县加州音乐会所(见附件1)。 2011年10月27日,安岳县环保局以安岳环函[2011]96号作出《关于安岳县加州国际音乐会所申请试运行的函》,函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基本情况:该项目拟建于安岳县岳阳镇奥鑫锦城三期16号楼负一楼,经营面积978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隔音降噪投资60万元……同意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2月17日(见附件2)。 在试运行过程中,有居民上网投诉,会所噪声扰民。随后,原告立即进行了整改。但是,县政府责令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陶勇无照经营为由作出安工商告字【2012】16号行政处罚:取缔陶勇无照经营行为;罚款十万元(见附件3)。 原告认为,政府及其部门拒绝向原告颁发相关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导致原告无照经营的起因,该起因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陶 勇 2012年3月21日 附件:本诉状副本两份;1、(资工商安字)个体名预核字[2011]第008478号1页;2、安岳环函[2011]96号一份2页;3、安工商告字【2012】16号 4、身份证2份;5、委托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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