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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凤凰友人

[群众呼声] 新津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案件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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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9 2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凤眼看人 发表于 2012-4-19 18: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的法院,不好说

就是!

 楼主| 发表于 2012-4-19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喊正义

发表于 2012-4-20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动脉瘤病发展到晚期,自然产生瘤体破裂。唯有此种情况下,“动脉瘤病”才是主因、近因。但《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并没有认定“王成是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自然破裂伴急性心包填塞 死亡”,故王成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不是造成死亡的主因、近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审——新津县人民法院、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作出“医院方承担 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的判决,是最全面、最公正、最权威的判决!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县人民法院自打耳光,枉法裁判!


:@











发表于 2012-4-2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2_26:} 有木有从新申述????

发表于 2012-4-21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还是假的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4-21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帖的人是死者王成的妻子就是本人,真人真事,绝无戏言。可查阅2010、12、3日的华西都市报(成都)头版头条刊登的《死者有3份病历 该拿哪本去鉴定?》http://www.mala.cn/thread-2193380-1-1.html

发表于 2012-4-21 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血色天空 发表于 2012-4-21 20: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真的还是假的啊?

参见《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

《死者有3份病历 该拿哪本去鉴定?》
http://www.mala.cn/thread-2193380-1-1.html

发表于 2012-4-22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县中医医院将王成的假病历,看人说话地分别提供给家属一份24页、另一份25页,保险公司12页,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17页(证据:见王成的华西法医鉴定书第一页第10行),法院25页,如此众多不同页数的病历,证明医院在“伪造、篡改、隐匿、销毁病历”后,根据不同阅读病历者的身份,给不同页数、不同内容的假病历,以阻止正确鉴定意见的产生!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若“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 80% 的王成医疗损害 死亡责任,赔偿王成家属 37万元”就成了 冤、假、错 案!
   
    反之,“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就是 冤、假、错 案!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动脉瘤病发展到晚期,自然产生瘤体破裂。唯有此种情况下,“动脉瘤病”才是主因、近因。但《华西法医学鉴定意见》,并没有认定“王成是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自然破裂伴急性心包填塞 死亡”,故王成的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病不是造成死亡的主因、近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若“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认定正确,那么,新津县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的“医院方负80%死亡责任的王成医疗损害案”就是冤、假、错、案啰?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县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判定:“医院方负80%的王成死亡责任”,那余下的20%责任自然由王成疾病来承担了。那20%的王成疾病责任该不该是死亡的次因呢!
    奇怪:“随王成死亡而凝固的一次死亡事实,还能、还在不断发生变化,其20%的疾病次因,已经随时间一起不断自动长大成80%的疾病主因责任了”,
   
    是“审判失误”还是“另有原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
  
     什么情况下   20% 责任  >  80% 责任  ?
   
答:  在答案错误的情况下,       20%  >  80%   

 楼主| 发表于 2012-4-23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枉法裁判!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4-2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再审(?)没说清楚,搞不明白。

如要上诉、申诉(再审),应在《民事诉讼法》第153、179条里找理由(1#帖文1——6点似不沾边)。

在中国打官司要学法(即使请了律师),打医疗官司还要学医——难啦!

 楼主| 发表于 2012-4-24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请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给死者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发表于 2012-4-25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口口口 发表于 2012-4-23 22:2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二审、再审(?)没说清楚,搞不明白。

如要上诉、申诉(再审),应在《民事诉讼法》第153、179条 ...

      1、39岁壮汉王成,因腰痛、下肢无力入院不到两小时,在输液中,突然意外死亡!
      2、一年前,死者家属同医院方的一、二审诉讼,均被两级(新津县、成都市)法院认定为“医疗损害案”!判院方负80%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现赔付执行完毕。
      3、四个月前,因王成有“意外伤害保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拒承担保险责任,在(医疗损害案完结后)家属同保险公司的诉讼中,新津县法院以“王成死亡,疾病是主因、近因。”为由,判保险公司不承担王成意外医疗损害死亡保险责任,由此帮助保险公司达到赖赔的目的!
      4、新津县人民法院就同一意外死亡事件,先后作出上述完全对立、矛盾的判决,为这不是自打耳光吗?
      5、买保险易,获理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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