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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凤凰友人

[群众呼声] 新津县人民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案件上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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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生施加的“外部爆力”,已迫使王成“右胸第2-6肋骨骨折断裂”(见法医鉴定意见书:第二页第15 行)。  当王成处于“意外医疗损害”所造成的休克状态时——即抢救时,那个能将6根肋骨整体压断的巨大暴力未必就完全不可能将动脉瘤体压破吗!

发表于 2012-4-25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的判决,法院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嘛。。前一秒都还在判是意外,后一秒却判是非意外。。。这什么逻辑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4-25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新津县的法官们:是20%的疾病责任就真的大于80%的医疗损害责任吗?如果把王成看作你们的兄弟,你们会作何感想?法律的公正去了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人只有一个死亡原因,而王成却有2个死因。新津县法院对王成的死亡事件,有2个不同死因判决认定,值得深思!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新津县的法官们:是20%的疾病责任就真的大于80%的医疗损害责任吗?如果把王成看作你们的兄弟,你们会作何感想?法律的公正去了哪里?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1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    “如此的判决,法院是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嘛。。前一秒都还在判是意外,后一秒却判是非意外。。。这什么逻辑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成少民终字第23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终审判决》,由  新津县中医医院承担80%的责任(已执行赔偿37万元)该赔偿比例证明:王成受医疗损害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成只死了一次,对同一事件人的死亡原因、性质,2010新津民初字第(1145号)新津县法院认定(终审亦同样认定):医疗损害占80%的死亡责任、医疗损害是主因,是近因。而出自同一法院的  (2011)新津民初字第1362号《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又认定: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同一法院如此对立的判定,不能不让人究其判决依据的是与非!

 楼主| 发表于 2012-4-26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成的死亡,非其本意,非医院故意、非主要因疾病自然死亡,故其性质实属医疗损害意外死亡!由此证明:大地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成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成意外医疗损害死亡的保险索赔案”的主审法官,不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推定王成医疗意外死亡的性质、责任的可据性和权威性,称其为仅仅是一种推定,公然将“医院承担80%的医疗损害王成死亡责任”的性质,改判为“王成的死亡,疾病是主因、近因”。
     为此,不得不问新津县的法官:《侵权责任法》的法大,还是新津县法官的法大?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当事人,我只知道王成死于医疗损害,不是自然死亡,那么就属于意外,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支付王成的意外身故赔偿金。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成只死了一次的这一事实,被分别作了“医疗损害方医院承担 80% 死亡责任,赔偿了家属 37万 元”,与“王成因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的判决。如此两个相互矛盾、完全对立的判决,合乎国家的哪一部法律? 同一件事的这两个判决,能画等号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2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枉法裁判!岂非自打耳光?其目的是故意纵容、帮助保险公司赖赔!


 楼主| 发表于 2012-4-27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的判决,该作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1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津县法院不顾事实真相,颠倒黑白,枉法裁判!!!!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疾病死亡是主要原因,是近因。”那“80% 的医疗损害死亡责任”的判决,该作何解释?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病历作法医学鉴定依据材料,不合理、不合法   

    20108月3日, 新津县中医医院向《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提供的17页未经死者家属阅读、认可、签字后封存(依据: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的王成假病历(该病历的篡改、伪造证据,已经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予以确认),系医院方的单方面不法行为。以篡改后的假病历,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材料,不合理、不合法。如此作出的该意见,有失公正性!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病历作法医学鉴定依据材料,不合理、不合法   

    20108月3日, 新津县中医医院向《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提供的17页未经死者家属阅读、认可、签字后封存(依据: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 第三十二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的王成假病历(该病历的篡改、伪造证据,已经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予以确认),系医院方的单方面不法行为。以篡改后的假病历,作为法医学鉴定依据材料,不合理、不合法。如此作出的该意见,有失公正性!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方80%的死亡责任不是主因, 20%的疾病次要责任反倒成了主因!法官你们这是什么思维??????????????:@

 楼主| 发表于 2012-4-28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法院,对同一事件,作出两个如此对立的判决认定,谁之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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